1、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xx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请销假管理,明确员工请销假程序及假期待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二章 请销假程序第三条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休假申请单,并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第四条 请假手续须至少提前一天办理完毕,若遇急病、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无法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的,需通过适当形式,如电话、口信、便条等方式,及时通知有批假权限的人员,并在上班后第一时间说明情况,补办请假手续。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不上班者,视为旷工。第五条
2、 每次请假原则上要求一次性请满,不得分次请假。假期期满后,如因特殊情况仍不能上班,须在ERP系统中将前次假期消零后重新发起续假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逾期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按旷工论处。请假期满须到批准人处销假,由考勤人员注明上班日期给予考勤。 第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审批人有权不批或缩短假期。第七条 集团公司员工请销假审批程序(一)公司领导请假由总经理批准。(二)集团本部部门部长、副部长请假,1-3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4-14天的由分管领导签注意见,总经理批准。(三)科长(包括享受科长待遇人员)请假,1-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14天的由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领导批
3、准。(四)普通员工请假,期限在1-3天的由科长批准,4-7天的由科长签注意见,部门负责人批准,8-14天的由科长,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分管领导批准。(五)部门员工一次性请假超过14天,本人写出请假申请,科长、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将申请交企业管理部劳资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分、子公司员工请销假审批程序(一) 分、子公司经理(主持工作的副经理)请假由总经理批准。(二)分、子公司副经理请假,1-3天的由经理批准,4-14天的由经理签注意见,总经理批准。(三)科、厂长请假,1-14天的由分、子公司负责人批准。(四)普通员工请假,期限在1-7天的由科、厂长(班员由班长签注意见)批
4、准,8-14天的由科、厂长签注意见,分、子公司负责人批准。(五)分、子公司员工一次性请假超过14天的,本人写出请假申请,科、厂长签注意见,经分、子公司负责人批准后,将申请交综合管理科或劳资人事科,由综合管理科或劳资人事科将请假手续报企业管理部备案。第三章 请假规定第九条 事假: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享受当月绩效奖。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第十条 病假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离岗医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年龄、工龄、病情等情况,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医疗期限如下: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
5、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二)请病假须持公司认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住院手续等相关材料,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按程序审批后给予病假并享受病假待遇(病假住院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如确因生病身体不适,需在家休养的,须持锦界开发区医院诊断证明并附院长签字,按程序审批后给予病假,待遇按事假对待。(三)参加公司医疗保险的人员报销医疗费,须持医疗保险报销规定要求的证件、材料及时到本单位综合管理科、劳资人事科或企业管理部劳资人事
6、科办理相关手续;参加神木籍合作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所在医院报销住院费用。(四)员工如因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参与违法违纪活动等而致伤病者,病休期间按事假处理。(五)如发现病假有弄虚作假情况,立即停止享受病假待遇,并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第十一条 工伤假(一) 员工因工负伤,按程序申报工伤的,享受工伤假。(二) 员工工伤住院期间,就医费用由工伤经办中心负责理赔。住院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三) 员工工伤假期间,工资按月薪计发。工伤假10天以内的(包含10天),当月绩效奖根据所在单位考核发放;10天以上的不享受当月绩效奖。第十二条 产假(一) 女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
7、度规定生育时给予产假。请假时须持医院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生产运行(倒班作业)人员允许请产假120天,非生产运行人员允许请产假10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工在孕期及产假期满后确需请假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职能科室或企业管理部劳资人事科申请,待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事假。事假和产假合计请假天数不得超过180天,否则按离职处理。(二)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生育的不享受产假。(三) 员工休产假期间计发固定工资(除绩效奖以外的工资)。第十三条 婚假和丧假(一) 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给予婚假3天,晚婚给予连续婚假7天。(二) 员工的配偶、子女或双方的父母死
8、亡,均给予丧假5天。(三) 婚、丧假期间工资以日工资标准计发,不影响当月绩效奖。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一)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公司每年年末发放下一年度的带薪年假票,员工凭票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原则上在当年内连续或分次请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完当年年休假的,可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三)年休假期间,除绩效奖随部门或单位考核变动外,其他工资收入全额计发。(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年休假一次性请1-3天,员工须至少提前1天申请,4天以上(含4天)须提前7天申请,7天以上(含7天)需提前15天申请。第四章 附 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