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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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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项目融资业务操作,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合规、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三条 对项目融资遵循审慎原则,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对项目实施全流程管理,并遵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及我行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项目融资,应按本行统一授信和集团客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项目融资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 项目融资业务操作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借款人及主要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欺诈、恶意逃废债等不良信用记录,无因严重违法违规被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的记录; (四)借款人不得为被节能减排主管部门列入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黑名单”客户;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融资项目基本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国土、环保及节能减排、资源、城市总体规划、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政策和我行的信贷准入要求与投向政策; (二)项目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已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五)建筑工程开工前,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六)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和我行有关规定; (七)项目其他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已得到落实; (八)申请外汇项目贷款以及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项目贷款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本行相关规定。申请外汇项目贷款,还应持有有效的外汇用途证明或登记文件; (九)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十)项目符合我行其他相关要求。 第七条 借款人除按我行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股东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前三个年度的审计报告、近期财务报表; (二)借款人的投资资格和资质证明资料,如为新设项目法人,应提供其主要股东与所投资项目相适应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证明资料; (三)反映借款人该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情况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等); (四)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企业自筹和其他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材料; (六)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出具的关于城市规划、项目用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明确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拟争取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符合政府相关政策的证明材料; (八)按我行规定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项目融资的风险识别 项目融资业务评估应对项目偿债能力进行科学、合理、审慎的分析与判断,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根据项目建设期、经营期不同的风险特征,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九条 中介机构参与项目融资 必要时,各分支机构可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十条 项目融资的审查评估 对项目融资业务进行审查评估,要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十一条 项目融资额度 分行应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资本金比例、项目实际需要和我行风险承受能力、资金实力、综合收益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融资额度。 第十二条 项目融资期限 经营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预测现金流、投资回收期和第二还款来源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原则上采用分次发放、分次还款的方式。项目融资期限是指从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本项目全部融资本息之日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可设置宽限期,但宽限期不得超过建设期结束后一年。根据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和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合理、科学地确定贷款期限和宽限期以及还款方式,原则上项目建成后,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利随本清。 第十三条 项目融资利率 经营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贷款期限、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也可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适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 项目融资担保 分行应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必要时可追加其他有效担保。 原则上我行应成为融资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五条 项目融资的风险分散 分行应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分行应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分行应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六条 项目综合金融服务方案 (一)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二)在申报项目融资贷款额度时,可根据项目融资实际需求,一并申报固定资产项目项下的配套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等融资额度。该额度可以为循环额度,纳入统一授信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融资合同条款 分行要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我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分行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设立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由分行对收入账户进行监管,对外支付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 分行根据项目风险大小、风险特征等因素,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提款前资本金最低到位比例、财务指标控制、分红比例、资本支出限额等,并进一步细化合同条款,保障我行债权。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发放 分行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应当确认借款合同约定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资本金与贷款配套使用或先于贷款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融资资金支付 分行应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 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二十条 项目收入账户监测 分行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融资贷后监控预警。 在项目融资存续期间,分行应当按照我行授信后管理的有关要求,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融资责任追究 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及本行授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做好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工作。对不按规定操作的,将按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风险的,将加大处罚力度、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银行信用风险评审部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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