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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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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章程示范文本 (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公立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立医院现代管理制度,促进公立医院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医院公益性目标的实现,参照《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建立理事会的事业单位),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医院名称是              。 第三条  本医院住所是              。 第四条  本医院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非财政补助】。 第五条  本医院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万元。 注: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单位,可增加条款载明出资者、出资方式、金额等。 第六条  本医院的举办单位是                。 注:有多个举办单位的,应按责任主次顺序依次载明。已成立医管会并作为医院举办单位的可在此处载明。 第七条  本医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医院的宗旨是:             。 第九条  本医院的业务范围是          。(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填写) 在功能定位上主要包括:               。 注:一般包括医疗服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具体内容可参照《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中关于部门办医院、省办医院、市办医院、县办医院的功能定位进行完善。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注:一般包括提出医院宗旨、审定医院章程、组建理事会、审定医院重大事项等内容。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四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医院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     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    名理事组成,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理事成员包括: 注:理事总数一般为奇数,根据医院规模和服务人口确定。理事一般应包括卫生计生机构等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医院党政相关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服务对象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服务对象担任的理事数比例一般不低于30%。出资主体多元化的医院,各出资方可根据出资金额的多少委派相应人数理事。 第十三 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注:一般包括审议医院重要事项,审定医院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审定医院岗位设置及人事管理和薪酬方案,对管理层工作进行考评,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二节 理事 第十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医院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医院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有关联关系的理事回避条款。 第十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注:一般包括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医院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十七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注:一般包括遵守医院章程及有关规定,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十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可由举办单位任命、理事会选举、理事会提名有关部门或举办单位批准等方式产生。 注:根据本医院特点和人事管理权限,决定是否设副理事长及其名额,并相应增加副理事长的职权条款。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注:一般包括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监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签署医院理事会文件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或1名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可另行制定。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时方可举行; (二)理事会作出决议时采取记名方式票决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可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四)理事会会议记录要求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理事、记录人、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十年; (五)医院在召开理事会会议七日前,将讨论议题送达所有理事酝酿。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涉及的重大事项议题,如:(1)业务发展规划;(2)机构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人员配置标准、工资总额等;(3)重大财务事项;(4)重大项目实施;(5)章程修改;(6)其他重大事项等,须经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医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进展情况的说明; (五)会议审议的议题、理事(理事代表人)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六)每项议题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会议列席人名单; (八)与会理事(理事代表)提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三十条  医院管理层由院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纪委、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在医院决策、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注:一般包括执行理事会决议,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拟定基本建设投资和医疗设备购置计划,医院资产管理,拟定本医院发展规划和人事管理及绩效分配方案,编制医院财务预决算方案,提供相应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药事管理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三十二条  医院院长可通过如下方式产生:(1)理事会提名并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2)举办单位或相关部门提名,理事会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3)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理事会任免;(4)理事会提名,报有关部门任免。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            。 注:根据实际情况和人事管理权限载明院长产生方式。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注: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三十四条  院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医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医院设立监事会作为医院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医院的财务、理事及管理层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任期: (一)监事会由   5-9名监事组成,一般包括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纪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社会人士等,由举办单位任命。监事总数一般为奇数; (二)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在监事中委任。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三)监事会、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不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均为兼职,不从医院领取报酬,因履行职责所产生的实际费用,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报销。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注:一般包括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医院管理层进行监督,监督医院运行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检查医院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载明。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或其委托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才能召开,监事会讨论重大问题时,实行票决制,监事会成员一人一票,记名投票,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监事同意方能通过; (三)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经与会的监事会成员确认符合会议事实后,由监事长签发。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一条  医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  医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三条  医院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院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和院长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医院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年度医疗卫生服务情况报告; (二)年度质量安全、费用、效率等信息; (三)年度财务报告; (四)理事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四十八条  本医院提议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医院章程进行处置。 注:根据实际情况,应增加具体处置方式的条款。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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