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主动发现运营业务问题上报规定
(x年第一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本行内控制度,防范内部操作风险,确保业务安全高效运行,根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农村商业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2015年第一版)》等规范,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动发现问题并上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主动发现问题并上报应渗透到本行各项运营业务过程和各操作环节;
(二)审慎性原则:主动发现问题并上报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一、 制衡性原则:主动发现问题并上报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运营业务问题报告内容:运营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或业务系统存在的缺陷及漏洞;运营业务中发生的经常性和重大性业务差错及违规操作;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的险情或事故;运营中断事件;可能引起纠纷或造成本行经济损失、对本行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事项以及日常工作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报告方式:运营条线各岗位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义务对运营业务存在的系统漏洞、制度缺陷、违规、业务处理异常、险情、事故等事项进行及时、主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报告可采用书面报告、电子邮件、RTX、微信、短信、传真、电话、来访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报告时间要求:对于运营业务发生的问题可以按轻重缓急、风险大小和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进行报告。发现险情、事故、作案或其他重大、紧急情况要立即报告;对规章制度或业务系统或员工操作异常等存在的隐患漏洞,对业务开展暂时影响不大的,在发现后的1-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报告。
第三章 上报处理程序
第七条 组织结构和上报流程:
根据本行职责分离、合理制衡的原则,构建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问题发现和上报机制。实行“二级支行—一级支行营运部和主管运营行领导—总行运营管理部”的逐级上报、共同防范风险体系和上报流程(见下图)。
主动发现问题
事发单位(二级支行)
采取应对措施 报告
事发单位上级机构(一级支行营运部和主管运营行领导)
总行运营管理部
采取应对措施 报告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应按《农村商业银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2015年第一版)》的规定上报总行相关职能部门,并同时上报总行办公室或总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
第九条 各级部门的报告要求
(一)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收集全行运营业务存在的风险漏洞和隐患以及员工操作异常情况;对一级支行不能解决的问题,主动跟进、及时给出处理、整改意见,并同时将网点发现的员工操作异常情况转呈相关职能部门跟进;对其它部门发现的运营业务问题,要加强调研与分析,找准存在问题和风险漏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改进,并定期或不定期对改进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一级支行营运部(含主管运营行领导)负责主动检查发现辖内网点运营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漏洞,从各种渠道收集员工对运营业务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员工操作异常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及时应变、快速处理;因制度或系统漏洞等需总行协助解决或出现重大紧急情况的,上报总行运营管理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理。
(三)二级支行运营管理人员要主动向柜员、客户收集运营业务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以及员工异常操作差错情况,及时向本二级支行负责人和一级支行营运部主任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一级支行主管行领导)。对上级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和自身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纠正,防止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生和再发生。
第四章 报告责任人和联络人
第十条 报告责任人:二级支行行长、一级支行营运部主任、一级支行主管运营行领导是本机构运营业务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对本机构及所辖网点发生的运营业务问题和员工异常操作引发的风险问题负有及时向上级报告的责任。
第十一条 运营业务报告制度的联络人:总行运营管理部综合员为总行联络员;一级支行的运营监督为一级支行的联络人;二级支行运营经理为二级支行的联络员。
第十二条 发现问题上报制度联络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整理、汇总本行运营业务存在的各类问题,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2、负责运营业务问题报告制度的落实督查工作;
3、负责跟踪事态发展,准确做好记录,根据要求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五章 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报告人(或部门)在上报过程中应当遵纪守法,对上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诬告陷害。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上报,不得对被上报的问题隐瞒、包庇,对上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总行运营管理部对不属于本部管理范围的上报,移送到有处理权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上报的问题作出处理后,各级处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上报人(部门),听取其意见。
第十七条 运营业务问题如属于保密范围的,各上报人员及所在单位、上级处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在报告处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控制知情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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