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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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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银行“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三农”信贷业务有效发展,规范“三农”信贷业务授权行为,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根据xx银行服务“三农”总体实施方案及其他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下列客户信贷业务的授权管理: (一)县域个人客户(包括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自然人客户); (二)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下同)的县域小企业客户; 小企业客户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执行(但不含从业人数指标),不含集团性客户成员企业。 (三)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县域事业法人和县域其他经济组织客户。 第(二)、(三)项客户以下统称为“县域法人客户”。 本办法未规范的其他“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管理,执行《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及授权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二级分行和支行是县域法人和个人客户信贷业务的主要审批决策和经营管理平台。本办法重点规范对二级分行及以下分支机构和审批人的转授权管理。 第四条  一级分行应针对县域法人和个人信贷业务特点,根据“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对分支机构和审批人的信贷业务转授权,适度下沉信贷业务审批层次,使决策更贴近市场和客户。 第五条  “三农”信贷业务授权纳入年度基本授权管理。 第六条  概念释义。 (一)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授权是指各级行行长根据所辖分支机构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和审批人资质等级,授予所辖分支机构行长(网点负责人)、本级机构审批人和派驻下级行独立审批人各类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审批人是指可转授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的人员,包括各级行行长(网点负责人)、分管(协管)副行长(包括行长助理,下同)和独立审批人。 (三)除非特别说明,本办法所称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是指某一时段新发放贷款中不良贷款余额占同一时段新发放贷款余额的比例。   第二章  “三农”信贷业务转授权依据   第七条  一级分行应建立对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制度和独立审批人资质等级管理制度。综合考虑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和独立审批人资质等级,确定“三农”信贷业务授权品种及额度。 第八条  一级分行应建立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至少应包括经济信用环境、规模贡献、信贷资产质量、经济效益、内控综合评价、信贷基础管理等指标,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分值、计分标准由一级分行自行编制。一级分行每年可适当调整具体评价指标、分值以及各项指标的计分标准。 二级分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一级分行实施,县级支行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由二级分行负责实施,报一级分行备案。 第九条  根据各级行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将二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经营管理划分为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四类。根据分支机构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授予不同品种和不同额度的“三农”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十条  同一辖区内信贷经营管理综合评价结果相同的分支机构,各类信贷业务权限应基本一致,但可根据分支机构审批人资质等级、业务规模、优势行业、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理特殊要求进行差异化授权。 第十一条  独立审批人管理执行《xx银行信贷业务独立审批人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三章  县域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转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 一级分行可以视情况向二级分行转授县域法人客户授信及授信项下单笔信贷业务(不含固定资产贷款,但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置机器设备固定资产贷款除外)审批权。 第十三条  二级分行原则上不得将县域法人客户的增量授信额度和授信项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审批权转授县级支行,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向县级支行转授权的情况除外。 二级分行可视情况将县域法人客户存量续授信、余额授信审批权转授县级支行。但存量续授信和余额授信方案可能加大信贷风险的,应视同增量授信进行权限管理。 授信额度项下单笔短期信用业务(不含固定资产贷款)可转授县级支行审批。 第十四条  经一级分行核准,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可以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管理的县级支行的审批人,可转授县域法人客户增量授信额度和授信项下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置机器设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审批权。 第十五条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可以对县级支行视情况转授一定额度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域法人客户增量授信额度和授信项下期限不超过3年的购置机器设备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审批权: (一)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 (二)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房地产抵押;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可以将县域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权随同授信额度审批权一并转授权。   第四章 “三农”个人信贷业务转授权管理   第十七条 一级分行可以视情况向二级分行转授“三农”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十八条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可以视情况向县级支行转授个人住房、个人自用车贷款审批权。但原则上不得向近5年以来上述信贷业务品种新发放不良率超过5%的县级支行转授相应业务品种的审批权,确需转授权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准。 二级分行向优秀、良好类县级支行转授个人住房贷款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向达标、未达标类县级支行转授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权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向优秀、良好类县级支行转授个人自用车贷款审批权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向达标、未达标类县级支行转授个人自用车贷款审批权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向县级支行转授权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准。 对总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及按总行规定标准认定的分行级优质房地产客户开发的住宅楼盘,可以转授县级支行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审批权。 第十九条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可以视情况向县级支行转授农户贷款审批权。但原则上不得向近2年来新发放农户贷款不良率(近2年新发放农户贷款不良余额/近2年累计发放农户贷款)超过2%的县级支行转授农户贷款审批权,确需转授权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准。 二级分行向优秀、良好类县级支行转授农户贷款审批权单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向达标类县级支行转授农户贷款审批权单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向未达标类县级支行转授农户贷款审批权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向县级支行转授权确需超过上述限额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可以办理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农用机械贷款、房屋装修消费贷款、大额耐用品消费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业务品种的地区,经一级分行批准,可以向二级分行和部分县级支行转授上述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审批权。但原则上不得向近5年以来新发放上述信贷业务品种不良率超过5%的县级支行转授相应业务品种的审批权,确需转授权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准。 二级分行向县级支行转授上述个人贷款审批权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确需超过50万元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可以视情况向县级支行转授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审批权。但达标、未达标类二级分行原则上只能向县级支行转授落实了有效、足值的房地产抵押的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用房贷款和个人商用车贷款审批权,确需转授其他担保方式的上述个人贷款审批权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准。 原则上不得向近5年以来新发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个人商用房、个人商用车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县级支行转授相应信贷业务审批权,确需转授权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准。 优秀、良好类二级分行向优秀、良好类县级支行转授上述个人贷款审批权单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向达标、未达标类支行转授上述个人贷款审批权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达标、未达标类二级分行向优秀、良好类支行转授上述个人贷款审批权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向达标、未达标类支行转授上述个人贷款审批权单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确需超过上述向县级支行转授权最高限额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开办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地区,一级分行可以视情况向部分县级支行转授个人综合授信贷款审批权。二级分行向县级支行转授单户个人综合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确需超过100万元的,应报一级分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可以向县级支行转授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扶贫到户贷款审批权,但单户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单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可以将个人信用等级审批权与个人信贷业务审批权一并转授。 第二十五条  上级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个人客户单笔用信业务可以向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转授权。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应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和审批人转授权的动态考核,并设定监测期内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控制指标,一旦某类业务品种风险控制指标超过控制目标,应取消其相应业务品种的授权。 第二十七条  总行规定可以办理的低风险业务品种,一级分行可以向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转授权。 第二十八条  向营业网点(包括支行营业厅、二级支行、分理处和营业所,下同)可以转授下列信贷业务审批权: (一)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 (二)上级行已核定授信额度的个人客户单笔用信业务; (三)经一级分行认定,对小额农户贷款需求集中、规模较大、新发放贷款质量较高、信贷基础管理较为规范的营业网点,可以转授单户最高3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审批权。 第二十九条  各级行行长在本级行审批权限内可以向分管行长、独立审批人转授“三农”信贷业务审批权。行长应根据审批人的资质等级和审批能力确定各类审批人的转授权额度。 由上级行派驻独立审批人的分支机构,独立审批人由上级行直接授权。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县级支行可视同二级分行进行转授权管理: (一)上年末贷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上; (二)近5年以来新发放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以内,上年度贷款到期现金收回率在98%以上; (三)信贷管理水平较高,近三年无重大责任事故、经济案件或影响声誉的重大事件。 第三十一条  对成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并实行CMS网上作业的二级分行,应逐步上收县级支行除低风险信贷业务、农户贷款和授信项下单笔短期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信贷业务审批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xx银行授权管理制度》和《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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