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系统内跨法人机构)在农商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第三条 同业存放账户按照性质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和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两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农商行,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县级行社”)。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农商行会计运营管理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同业存放账户管理相关制度;
(二)指导辖内开户机构严格执行同业存放账户相关制度;
(三)安排、监督辖内开户机构开展同业存放账户对账工作;
(四)组织辖内开户机构对同业存放账户进行自律性检查;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各级农商行资金清算部门、营业部及其他分支机构为同业存放账户开户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实存款银行开户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及开户意愿的真实性。
(二)监督存款银行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同业存放账户;
(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省联社等相关规定为同业存放账户办理变更、撤销等业务;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时报送相关账户资料;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各级农商行稽核审计部门为同业存放账户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辖内同业存放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
第八条 同业存放账户应当以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性质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应当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方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开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同业存放账户需要提取现金的,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应当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九条 在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性质的同业存放账户时,存款银行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 开户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正本;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 税务登记证;
(五) 金融许可证;
(六)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
(七) 授权他人办理开户手续的,还需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八) 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条 在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性质的同业存放账户时,存款银行除出具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 存款银行和开户机构共同签署的资金存放协议;
(三) 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当出具一级法人(或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四) 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除资金清算部门或者营业部外,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区,下同)存款银行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
资金清算部门、营业部为异地存款银行开立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时,存款银行必须是该银行一级法人或者是经一级法人以正式发文形式授权的一级分行,或者是由一级法人或一级分行以正式发文形式授权的二级分行。
第十二条 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开立同城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时,存款银行必须是该银行一级法人或者是经一级法人以正式发文形式授权的分支机构。
存款银行如为全国性银行,因其分支机构数量较多等特殊原因直接授权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其一级分行授权。
第十三条 除资金清算部门或者营业部外,其他分支机构不得为存款银行开立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
在资金清算部门或者营业部开立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时,存款银行必须是该银行一级法人或者是经一级法人以正式发文形式授权的一级分行、二级分行。
第十四条 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严格审查存款银行的主体资格,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上门服务或本行(社)异地分支机构等渠道核实其开户意愿。
存款银行开户主体不合规或者开户意愿不真实的,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同业存放账户。
第十五条 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应当执行同一银行分支机构首次开户面签制度,由开户机构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应当对存款银行各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
开户资料应当同时审核原件和复印件,不得单纯审核复印件。开户资料复印件应当纳入会计档案统一管理。
存款银行开户资料不合规的,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同业存放账户。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及撤销
第十七条 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开户生效日相关规定,同业存放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八条 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应当按照制度规定,根据同业存放账户的种类和性质,合规为存款银行办理相关业务,不得违规或者超范围使用同业存放账户。
第十九条 同业存放账户要严格按照《农商行单位存款账户对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存款银行进行账务核对。
通过邮寄方式对账的,联系地址应当为存款银行经营所在地或者工商注册所在地。
第二十条 同业存放账户应当遵守企业年检制度。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在同业存放账户开户资料到期日前,应当通知存款银行到开户机构办理开户资料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开户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同业存放账户应当遵守久悬账户管理制度,对账户余额1万元以下,1年未发生资金收付活动且未欠信用社债务的同业存放账户应纳入久悬账户管理。
确因业务需要暂无法纳入久悬账户管理的,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可以不将该同业存放账户纳入久悬账户管理,但应当立即停止支付;停止支付5年以上的,应当销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银行申请撤销同业存放账户时,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必须与其账务进行核对,并审核存款银行交回的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于账户撤销时交回)无误,且与信用社无债务关系的,方可办理撤销手续。
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收到存款银行撤销同业存放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机构、开户机构及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各自检查职责,形成自查他查并举、内部外部联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同业存放账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检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商行开户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存放账户的动态监测。
发现异常开立同业存放账户的,开户机构应当立即通知存款银行予以撤销;发现可疑使用同业存放账户的,开户机构应当立即联系存款银行进行核实,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涉及冒名开户或违法使用同业存放账户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农商行账户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本单位开户机构按季对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自律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及撤销账户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省联社及派出机构、市联社账户管理机构应当对辖内同业存放账户自律检查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
省联社派出机构、市联社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4次,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50%;省联社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20%。
第二十七条 各级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监督检查机构应将同业存放账户管理使用情况纳入日常或专项审计范围。省联社同业存放账户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对全省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使用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商行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开户申请核实书
附件:
农商行
同业存放账户开户申请核实书
:(存款银行法人或其授权机构)
现有贵行 在我行(社)申请开立同业存放账户,请及时核实以下信息并反馈我行(社):
1、开户申请人全称:
2、营业执照编号:
3、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号:
4、税务登记证件编号:
5、金融许可证编号:
6、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
7、申请开立同业存放账户类型:
8、申请开立同业存放账户性质:
开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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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结果:
经办人签章: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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