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业大学青年教师科研测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工业大学青年教师科研测试基金项目(以下简称测试基金)管理,根据大工大校发〔2014〕45号《**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试基金支持**工业大学在编青年教师在基金资助范围内自主选题,开展基础研究工作,培养青年教师独立主持科研项目、创新研究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仪器中心在测试基金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项目申请;
(二)协同科学技术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批准资助项目。
(四)管理和验收资助项目。
第四条 测试基金资助经费由学校设定额度,用以支付使用共享平台内仪器设备的机时费用。测试基金每年3月份立项,资助经费有效期至当年年底,到期未使用部分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二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测试基金:
(一)申请当年为在校正式教工;
(二)年度考核结果应均为称职以上;
(三)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测试基金:
(一)发生过Ⅱ级以上、Ⅲ级教学事故;
(二)原则上负责人有经费资助在研项目的。
第七条申请人同年申请测试基金限为1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第九条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实验仪器中心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第三章 实施与运行
第十条 实验仪器中心应公告立项名称、资助额度、项目负责人以及所属学院(部门)等相关信息,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项目负责人收到资助通知。
第十一条 测试基金实施过程中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为其他在研项目测试样品。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验仪器中心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学校的教工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连续一年以上出国的;
(四)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五)不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前2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项目测试总结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测试总结报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于本年度评审为优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下一年度申请测试基金时给予优先支持。评审优秀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测试基金使用合理;
(二) 项目实施过程规范;
(三) 项目测试总结报告完整,具有学术价值。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结题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
(二)提交的经费使用情况不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要求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仪器中心 科技处
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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