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本监管,维护某银行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某银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某银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本行持有的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 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三条资本充足率计算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四条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第五条 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某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包括某银行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第六条计算资本充足率公式:
第七条 总资本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计算各级资本和扣除项。
第八条风险加权资产包括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 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某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规定分别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 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第三节资本充足率要求
第九条某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十条某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8%。
第十一条 某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某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 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章资本定义
第一节资本组成
第十二条某银行发行的资本工具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1 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十三条核心一级资本包括: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一般风险准备。
(五)未分配利润。
(六)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十四条其它一级资本包括:
(一)其它一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十五条二级资本包括:
(一)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
(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某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 入二级资本,但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 1.25%。
前款所称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是指本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超过最低要求的部分。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指 100%拨备覆盖率对应的贷款损失准备和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两者中的较大者。
(三) 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
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第十六条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当从核心一级资本中全额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其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
(四)贷款损失准备缺口。
某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指本行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低于贷款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的部分。
(五)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
(六)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净额。
(七)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的股票。
(八) 某银行自身信用风险变化导致其负债公允价值变化带来的未实现损益。
第十七条 某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各级资本投资, 应从相应资本中对应扣除。
第十八条 某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第十九条 某银行附属公司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附属公司直接发行且由第三方持有的少数股东资本可以部分计入监管资本的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二十条某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一条 权重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为银行账户表内资产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与表外项目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第二十二条 计量各类表内资产的风险加权资产,应首先从资产账面价值中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然后乘以风险权重。
第二十三条 计量各类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应将表外项目名义金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得到等值的表内资产,再按表内资产的处理方式计量风险加权资产。
第二十四条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风险权重为 0%。第二十五条 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
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
(一)对其它国家或地区政府及其中央银行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 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0%;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20%;A-以下,BB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50%; BBB-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100%;B-以下的,风险权重为 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 100%。
(二)对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与对所在国家或地区注册的 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相同。
(三)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 AA-
(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25%;AA-以下,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50%;A-以下,B-(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 100%;B-以下的, 风险权重为 150%;未评级的,风险权重为 100%。
(四)对境外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100%。
第二十六条对我国中央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0%。
第二十七条对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0%。我国公共部门实体包括:
(一)除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以外,其它收入主要源于中央财政 的公共部门。
(二)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对前款所列公共部门实体投资的工商企业的债权不适用 20%的风险权重。
第二十八条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0%。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 100%。第二十九条 持有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而定向发行的债券的风险权重为 0%。
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三十条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其中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含)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0%。
以风险权重为 0%的金融资产作为质押的债权,其覆盖部分的风险权重为 0%。
对我国其它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的风险权重为 100%。第三十一条 对我国其它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100%。
第三十二条 对一般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100%。第三十三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微型和小型企业
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75%:
(一)企业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微型和小型企业认定标准。
(二)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不超过 500 万元。
(三)对单家企业(或企业集团)的风险暴露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 总额的比例不高于 0.5%。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债权的风险权重。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为 50%。
(二)对已抵押房产,在购房人没有全部归还贷款前,本行以再评 估后的净值为抵押追加贷款的,追加部分的风险权重为 150%。
(三)对个人其它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75%。
第三十五条 租赁业务的租赁资产余值的风险权重为100%。
第三十六条 下列资产适用 250%风险权重:
(一)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
(二)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 第三十七条某银行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
(一)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 险权重为 400%。
(二)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
风险权重为 400%。
(三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 1250%。
第三十八条 某银行非自用不动产的风险权重为1250%。
某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而持有的非自用不动产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 100%。
第三十九条某银行其它资产的风险权重为 100%。第四十条某银行各类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
(一)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100%。
(二)原始期限不超过 1 年和 1 年以上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分别为 20%和 50%;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的信用转换系数为0%。
(三)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50%,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20%:
1.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
2.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 100 万人民币。
3.本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 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
(四)票据发行便利和循环认购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为 50%。
(五)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包括回购交易中的证 券借贷,信用转换系数为 100%。
(六)与贸易直接相关的短期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 20%。
(七)与交易直接相关的或有项目,信用转换系数为 50%。
(八)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转换系数为100%。
(九)远期资产购买、远期定期存款、部分交款的股票及证券,信 用转换系数为 100%。
(十)其它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均为 100%。
第四十一条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2 的规定对因证券、商品、外汇清算形成的风险暴露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
产。
第四十二条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2 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质押或合格保证主体提供保证的风险缓释作用。
合格质物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取得与质物相同的风险权重,或取得对质物发行人或承兑人直接债权的风险权重。部分质押的债权(含证券融资类交易形成的债权),受质物保护的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合格保证主体提供全额保证的贷款,取得对保证人直接债权的风险 权重。部分保证的贷款,被保证部分获得相应的较低风险权重。
第四十三条 质物或保证的担保期限短于被担保债权期限的,不具备风险缓释作用。
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商业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 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应覆盖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和股票风险,以及全部汇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账户包括为交易目的或对冲交易账户其它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
前款所称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头寸是指短期内有目的地持有以便出售,或从实际或预期的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利,或锁定套利的头寸, 包括自营业务、做市业务和为执行客户买卖委托的代客业务而持有的头寸。交易账户中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原则上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交易方面不受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平盘。
(二)能够完全对冲以规避风险。
(三)能够准确估值。
(四)能够进行积极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某银行制定清晰的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标准,明确纳入交易账户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以及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间划转的条件,确保执行的一致性。
第四十八条某银行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资本要
求。
第四十九条某银行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为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 12.5 倍,即: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五十条某银行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 采用标准法分别计量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股票风险的资本要求,并单独计量以各类风险为基础的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
第五十一条某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要求为利率风险、汇 率风险、商品风险、股票风险和期权风险的资本要求之和。
利率风险资本要求和股票风险资本要求为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特定风险资本要求之和。
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 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五十三条某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第五十四条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为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 12.5 倍,即: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操作风险资本要求×12.5。
第五十五条基本指标法,是以总收入为基础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本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确认总收入。
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第五十六条某银行采用基本指标法,按照以下公式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
其中:
KBIA 为按基本指标法计量的操作风险资本要求。GI 为过去三年中每年正的总收入。
n 为过去三年中总收入为正的年数。α为 15%。
第七章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五十八条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应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主要风险得到识别、计量或评估、监测和报告。
(二)确保资本水平与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三)确保资本规划与银行经营状况、风险变化趋势及长期发展战 略相匹配。
第五十九条要求将压力测试作为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压力测试结果确定内部资本充足率目标。 压力测试应覆盖各业务条线的主要风险,并充分考虑经济周期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第六十条要求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和决策的组成部分,并将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运用于资本预算与分配、授信决策和战略规划。
第六十一条要求制定合理的薪酬政策,确保薪酬水平、结构和发放时间安排与风险大小和风险存续期限一致,反映风险调整后的长期收益水平,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维护财务稳健性。
第六十二条要求至少每年一次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在银行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 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二节治理结构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首要责任,履 行以下职责:
(一)设定与银行发展战略和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 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
(二)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
(三)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四)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 本补充需要。
(五)至少每年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 理报告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审批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内容,并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七)确保某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 工作。
第六十四条高级管理层负责根据业务战略和风险偏好组织实施资本管理工作,确保资本与业务发展、风险水平相适应, 落实各项监控措施。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执行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相关部门的职 责分工,建立健全评估框架、流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与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资本计量及分配等保持一致。
(三)制定和组织实施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
(四)定期和不定期评估资本充足率,向董事会报告资本充足率水 平、资本充足率管理情况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结果。
(五)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参与压力测试目标、方案及重要假设的 确定,推动压力测试结果在风险评估和资本规划中的运用,确保资本应急补充机制的有效性。
(六)组织内部资本充足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确 保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地提供评估所需信息。
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资本管理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第六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门履行以下资本管理职责:
(一)制定资本总量、结构和质量管理计划,编制并实施资本规划 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向高级管理层报告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执行情况。
(二)持续监控并定期测算资本充足率水平,开展资本充足率压力 测试。
(三)组织建立内部资本计量、配置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的评价管 理体系。
(四)组织实施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五)建立资本应急补充机制,参与或组织筹集资本。
(六)编制或参与编制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文件。
第六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在资本管理中的职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评估资本管理的治理结构和相关部门履职情况,以及相关人 员的专业技能和资源充分性。
(二)至少每年一次检查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相关政策和执行情 况。
(三)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规划的执行情况。
(四)至少每年一次评估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资本管理的信息系统和数据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六)向董事会提交资本充足率管理审计报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 程序执行情况审计报告、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管理审计报告。
第三节风险评估
第六十八条 按照银监会相关要求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13 的规定,设立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标准,确保主要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审慎评估和有效监控。
主要风险包括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单一风险,以及单一风险程度不 高、但与其它风险相互作用可能导致重大损失的风险。风险评估应至少覆盖以下各类风险:
(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集中度风险、剩余操作风险等。
(三)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和对 商业银行有实质性影响的其它风险。
(四)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引发的风险。
第六十九条 有效评估和管理各类主要风险。
(一)对能够量化的风险,某银行开发和完善风险计量技术,确保 风险计量的一致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相关风险的 缓释、控制和管理。
(二)对难以量化的风险,建立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机制, 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七十条 建立风险加总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在不同层次上及时识别风险。某银行采取简单加总法,并判断风险加总结果的合理性和审慎性。
第七十一条 某银行进行风险加总,应当充分考虑集中度风险及风险之间的相互传染。
第四节资本规划
第七十二条 某银行制定资本规划,要综合考虑风险评估结果、未来资本需求、资本监管要求和资本可获得性,确保资本水 平持续满足监管要求。资本规划设定内部资本充足率三年目标。
第七十三条 某银行制定资本规划,要确保目标资本水平与业务发展战略、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外部经营环境相适应, 兼顾短期和长期资本需求,并考虑各种资本补充来源的长期可持续性。
第七十四条 某银行制定资本规划,要审慎估计资产质量、利润增长及资本市场的波动性,充分考虑对银行资本水平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因素,包括或有风险暴露,严重且长期的市场衰退, 以及突破风险承受能力的其它事件。
第七十五条 某银行优先考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增强内部资本积累能力,完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质量。
第七十六条通过严格和前瞻性的压力测试,测算不同压力条件下的资本需求和资本可获得性,并制定资本应急预案以满足 计划外的资本需求,确保本行具备充足资本应对不利的市场条件变化。
对于重度压力测试结果,本行在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资本补充政 策安排和应对措施,并充分考虑融资市场流动性变化,合理设计资本补充渠道。本行的资本应急预案应包括紧急筹资成本分析和可行性分
析、限制资本占用程度高的业务发展、采用风险缓释措施等。
高级管理层充分理解压力条件下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及风险间的相互作用、资本工具吸收损失和支持业务持续运营的能力,并判断资本管理目标、资本补充政策安排和应对措施的合理性。
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第七十七条 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报告体系, 定期监测和报告银行资本水平和主要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主要风险状况及发展趋势、战略目标和外部环境对资本 水平的影响。
(二)评估实际持有的资本是否足以抵御主要风险。
(三)提出确保资本能够充分覆盖主要风险的建议。
第七十八条 建立用于风险和资本的计量和管理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清晰、及时地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总体风险信息。
(二)准确、及时地加总各业务条线的风险暴露和风险计量结果。
(三)动态支持集中度风险和潜在风险的识别。
(四)识别、计量并管理各类风险缓释工具以及因风险缓释带来的 风险。
(五)为多角度评估风险计量的不确定性提供支持,分析潜在风险 假设条件变化带来的影响。
(六)支持前瞻性的情景分析,评估市场变化和压力情形对银行资 本的影响。
(七)监测、报告风险限额的执行情况。
第七十九条 系统性地收集、整理、跟踪和分析各类风险相关数据,建立数据仓库、风险数据集市和数据管理系统,以获取、清洗、转换和存储数据,并建立数据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全面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满足资本计量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等工作的需要。
第八十条数据管理系统应当达到资本充足率非现场监管报表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一条 建立完整的文档管理平台,为内部审计部门及银监会对资本管理的评估提供支持。文档应至少包括:
(一)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独立性以及履职情 况。
(二)关于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政策流程的制度文件。
(三)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风险计量模型验证报告、压力测试报告、审计报告以及上述报告的相关重要文档。
(四)关于资本管理的会议纪要和重要决策意见。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 通过公开渠道,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公开性。
第八十三条 资本充足率的信息披露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管理体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 险及其它重要风险的管理目标、政策、流程以及组织架构和相关部门 的职能。
(二)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三)资本数量、构成及各级资本充足率。
(四)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风险计量体系 的重大变更,以及相应的资本要求变化。
(五)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它重要风险暴露和评估 的定性和定量信息。
(六)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方法以及影响资本充足率的其它相关因素。
(七)薪酬的定性信息和相关定量信息。
第八十四条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五条 遵循充分披露的原则,并根据监管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披露事项。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频率分为临时、季度、半年及年
度披露,其中,临时信息应及时披露,季度、半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 期末后 30 个工作日内,年度信息披露时间为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内。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披露。
第八十七条 按照以下频率披露相关信息:
(一)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及其它资本工具的变化情况应及时披露。
(二)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一级资本净额、资本净额、最低资本要 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核心一级资本充足 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应按季披露。
第八十八条 某银行按照本行的资本规划资本充足率应在 2013 年底前达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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