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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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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暂行规定 (** [**] 7号 **年3月10日颁发)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进修管理,鼓励教职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条 进修方式和范围: (一)国内进修 1.通过学历教育或同等学力申请获得国家认可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同层次的专业学位。 2. 到国内学术水平较高的大学,师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从事专题研究的访学。 3. 因专项业务或岗位需要,由组织选派为完成该项业务或履行岗位职责而参加的短期业务培训。 4.博士后研究。 (二)出国(境)进修 1. 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学校公派是指纳入本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2. 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3. 博士后研究。 第三条 安排教职工进修的原则: (一)按需派遣,统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进修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教职工进修。 (二)照顾重点,择优选派。在选派进修人员时应优先考虑“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青年骨干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学科教师;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次,择优考虑人选。 (三)学以致用。教职工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或与学校学科调整、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 (四)教职工进修的形式应以国内在职、业余为主,以在职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为主。 根据设岗原则和岗位性质,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的进修形式应以业余为主,学校不批准此类人员进行脱产进修(学校派出的除外)。如本人坚持脱产进修,须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五)教职工进修所产生的费用,实行学校资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六)教职工在职脱产进修期间,仍计算在其所在单位编制之内。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 (一)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学历、学位进修者,必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专任教师岗位人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年方可申请报考,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报考。 (三)申请国(境)内外访问研修者,须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职务,申请人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报考。 (四)“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的进修条件参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二)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 (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的; (四)再次申请国(境)内外访问研修的,距上一次派出回校报到时间间隔未满3年的; (五)近3年来有1年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的程序: (一)凡申请进修人员,于拟申请进修前一年的11月31日前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下称简称《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各单位于每年12月15日前向人事处报送本单位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表(含进修人员名单)。 (三)《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属专任教师岗位的交教务处,属专职科研人员的交科研创作处,属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交学生处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属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 (四)人事处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与安排的原则、经费预算等情况以按以下审批权限对进修申请作出审批。 1.专任教师岗位申请人:在职不脱产进修,人事处审批;在职脱产进修(脱产一年及以内),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职脱产进修(脱产一年以上),人事处呈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2.非专任教师岗位申请人:在职不脱产进修,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由组织部、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核,书记、校长审批。 (五)获学校批准进修者,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签订相关进修协议(参加3个月以内短期业务培训者可酌情免签协议)。 (六)在职脱产进修者,离校前15个工作日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办理离校会知等手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凭人事处开具的返校会知恢复各项关系。 (八)国(境)内进修人员毕(结)业后,须持进修所取得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籍档案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经人事处验收存档;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需将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再交人事处验收存档。 (九)进修人员在学习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进修期限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进修时间在1年及以上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进修时间在1年以内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延长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进修期限。 延长进修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攻读博士学位者如确有特殊需要可申请2次,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经申请获准延长进修期的,延长进修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延长进修期间不再享受工作量减免。 第七条 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国(境)内在职不脱产进修的专任教师,可以提出减少教学工作量的申请,但须经所在教学单位的批准,可以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进修期间至少需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3。进修期间,因减少教学工作量导致不满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的,不扣除其国家财政统发工资;考核时,不影响其参加优秀等次的评定。在职不脱产进修的非专任教师岗位人员,不减免工作量。 (二)国(境)内在职脱产进修的专任教师,在批准的进修期限内保留公职,计算工龄。除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进修形式外,进修期间,只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按期返校后,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各单位一般不安排脱产进修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如确因所在单位需要必须安排教学工作量者,转为在职不脱产进修方式,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理。 (三)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出国(境)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修期间保留公职,计算工龄;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停发校内津贴;按期返校后,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 (四)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保留公职,不计算工龄,停发国家财政统发工资、校内津贴;按期返校后,恢复其工资、津贴等待遇。 为鼓励和支持自费出国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按期回校工作,自费出国(境)获得博士学位者按期回校报到并按本规定约定服务期限继续服务的,学校一次性给予国外进修期间国家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奖励标准的最大额度为进修开始后前3年被停发的基本工资。 (六)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教师进修计划者,工资、福利等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进修费用的资助办法和资助标准 经批准进修,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符合资助规定的教职工,进修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毕(结)业后,凭毕(结)业证书及学费正式报销凭据,经人事处验证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相关费用。 (一)各单位派出的短期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并派遣的参加1个月以内短期业务培训进修者,学校资助培训学费、教材费和差旅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三)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凭有效结业证书,并完成相应的考核。按以下方式进行费用资助: 1.按实际学费由学校承担2/4,部门承担1/4,个人承担1/4。对取得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或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资格、上级部门给予资助的人员,个人承担的1/4学费由学校承担。 2.访问进修单位非本市的,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所需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 3.访问进修单位非本市的,住宿费在6000元/年的限额内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不足一年的按月核算,所需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 (四)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资助: 1.境内外学历学位进修,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按实际学费由学校承担2/4,部门承担1/4,个人承担1/4。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学校与部门承担总额不超过4.5万元;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与部门承担总额不超过9万元,其他费用自理。 2.境内外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学位证书,但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实际学费由学校承担2/8,部门承担1/8,个人承担5/8,学校与部门承担总额不超过4.5万元,其他费用自理。 3.对不用缴纳学费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者,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发放科研启动费3万元。 4.已获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项目资助攻读学历、学位的,不重复资助。 5.获得和本人原有学历学位一致的学历学位层次进修,不享受进修费用资助。 6.境内学历学位进修单位非本市的,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所需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境外学历学位进修的,每学期可报销一次**至国内出发城市的往返交通费用,所需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 7.每位教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资助。 (五)博士后研究费用资助: 1.对不用缴纳学费到境内外进行博士后研究者,待出站且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发放科研启动费2万元。 2.博士后研究单位为境内非本市的,每学期可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所需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博士后研究单位为境外的,每学期可报销一次**至国内出发城市的往返交通费用,所需资助经费由学校承担。 3.已获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项目资助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不重复资助。 (六)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外进修期间的费用及国际差旅费的报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办理签证的差旅费,按差旅费标准报销双程路费一次。 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若需在国内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的支出按国家公派出国进修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办理。没有规定的,培训学费由学校承担2/4,部门承担1/4,个人承担1/4,其他费用自理。 (七)学校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在国外进修期间的费用及国际差旅费的报销按签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经申请获准延长进修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九)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经费自负单位的教职工进修学习,学校不负担其所需费用。其费用承担比例由申请进修人员与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十)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或报销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手续)的; 2.培训进修的内容与所从事工作、专业不对口的; 3.学历、学位进修未能毕业的; 4.访问学者未能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的; 5.在访学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6.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进修期限的。 第九条 教职工进修后的服务期 (一)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为2年。 (二)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为5年。 (三)进修时间超过三年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按每进修半年服务1年的方法计算。 (四)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研修人员,返校后在校的服务期按照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所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执行。 (五)来校工作服务期未满而获准进修人员,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应与来校工作未满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六)凡进修后在校服务期未满的人员,本人申请调离学校的,须向学校偿还如下费用: 1.退还脱产进修期间学校发给的全部工资、津补贴、奖金; 2.按照服务时间折算退还进修资助费用:((应服务年限-为学校实际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费用; 3.按照服务时间折算,向学校交纳违约金3万元/年。 (七)脱产进修到期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回校工作者,3个月以内(包括3个月)未返校者,作停薪留职处理;超过3个月未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 出国进修人员的配偶如在我校工作的,若要申请出国探亲,按照《**美术学院教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培训,由组织部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关于我院教师、干部和工作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业务进修及学费报销的暂行规定》(**人字〔**〕33号)、《**美术学院教师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字〔1997〕9号)、《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或按在职人员以毕业生同等学历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人字〔1998〕43号)同时废止。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获准进修的,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可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单位)学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表 2.**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 附件1: (单位) ~ 学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表 部门负责人: 部门印章: 序号 进修方式 学习形式 进修学校 进修专业 选派对象 备 注 1 2 3 4 5 6 7 8 1.进修方式包括:国内学历学位进修、国内访问学者、国家公派国外访问学者、单位公派国外访问学者、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等。 2.是否脱产包括:在职不脱产、在职脱产。 3.非专任教师岗位选派对象,需在备注栏注明“不占用工作时间”或者“占用部分工作时间”。 —9— 附件2: **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 治 面 貌 所在 部门 到校时间 专业职称/职务 行政 职务 岗 位 个人 简历 (含学 习、 工作 经历) (时间请填写至月份;学历请注明毕业学校、专业、毕(肄)业情况及办学形式) 本 人 申 请 (包括学习的内容、目的、作用、所需费用,如何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矛盾等)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进修院校及专业 进修 方式 □国内学历学位进修 □国内访问学者 □国家公派国外访问学者 □单位公派国外访问学者 □自费出国(境)攻读学位 □其他: 学习 形式 □在职不脱产 (□占用部分工作时间 □不占用工作时间) □在职脱产(脱产起止时间: )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包括申请人政治思想、工作情况、业务水平及科研能力的综合评价,是否同意报考,进修期间需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等)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职能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人事 部门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与申请进修的招生简章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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