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严格内部控制制度。 印鉴章和银行支票、商业承兑汇票、贷记凭证及有关办理本票和银行汇票的票据以及发票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一人兼管。 、开具支票、汇票、本票、贷记凭证及商业承兑汇票等票据,必须办理领款手续。 由经办人填写领款单,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经有关领导分级审批签字同意后,附有关付款依据,交财务,由财务复核人员复核,出纳人员开具支票等票据,交印鉴保管人盖章。 、签发支票等票据必须填清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和用途。 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财务签发支票等票据后,做好票据领用登记,记录有关事项、领用日期、领用人、票据种类、票据编号及金额,并定期将领作记录装订成册,妥善保存。 、支票等票据因故作废,经办人应及时交公司财务。将作废物银行支票等票据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不得撕毁、丢失。 、经办人遗失支票等银行票据,必须与本公司财务联系,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及时办量挂失手续,采取有关措施,减少损失。 7、本管理办法内容如有与公司原有相关规定内容相悖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从国家法律、法规。8、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