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票据业务定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行票据业务发展,理顺价格管理体系,总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定价管理。 第三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为全行票据业务定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票据业务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与管理;取得定价权的分行为辖内票据业务的定价管理机构,负责其辖内票据业务的定价管理。 第四条 全行定价管理 (一) 定价原则 总行金融同业部针对不同品种的业务,以Shibor报价为基础加上不同点差,形成成交利率的下限。即根据票据承兑人、票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及风险溢价不同,并结合票据交易方式、交易品种、交易金额、票据期限、市场流动性等因素,进行票据业务差
2、别定价。 (二) 定价品种 总行金融同业部制定的指导价格包括:贴现指导价格(含地区贴现中间买断价格)、总分行间系统内转贴现价格。 系统外转贴现及分行间系统内转贴现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三) 定价发布方式 总行金融同业部根据市场变化,不定期的制定全行票据业务指导价格,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发布。 (四) 贴现定价执行 未取得定价权的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全行指导价格办理贴现业务,如因特殊原因需突破全行指导价格的,应逐笔报批,经金融同业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已取得定价权的分行应参考指导价格办理贴现业务,贴现利率如低于总行系统内转贴现价格,也应逐笔报批,经金融同业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 分行定价管理 (一) 获得转贴现授权的分行同时获得定价权,可自行制定、发布、管理辖内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价格。 (二) 无转贴现授权且需要进行贴现业务自行定价的分行,可向金融同业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自行制定、发布、管理辖内票据贴现业务价格。 (三) 具有自主定价权的分行应配备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定价的管理制度,明确定价部门及人员职责、定价发布方式、价格浮动原则等管理要求,并报金融同业部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金融同业部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