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业主满意调查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通过对业主满意的调查,为评价公司在建项目的持续改进提供信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在建项目。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施工管理科是业主满意状况调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司属各在建项目收集、分析和评价业主及社会各界对公司工程满意状况方面的信息;收集业主对双十工程的要求和期望以及需改进的方面等信息;
第四条.公司施工管理科按本规定开展对业主满意状况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价工作,组织在建项目填写《业主满意度调查表》。
第三章 控制程序
第五条.业主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
1.收集信息的方法和渠道
⑴业主评价、工程评比(项目、各阶段、工程整体);
⑵与业主直接沟通(面谈、电话、传真、信函、召开座谈会、协调会、问卷调查及质量回访等);
⑶业主的投诉和抱怨(书面、口头);
⑷媒体报道;
⑸有关机构的报告(质监站、省厅质监中心、监理)。
2.公司施工管理科每季度将项目上报的《业主满意度汇总表》以及业主组织的评比、竞赛等活动的资料(复印件)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业主满意度汇总表》,在季度末报送相关领导。
3.施工管理科每年将各项目提供的有关业主满意状况等的信息资料进行汇总、分析、评价。
第六条 业主满意状况的评价
1.公司各相关科室根据各自收集到的信息资料,每年进行一次整理、汇总并分析原因,分析业主满意程度的趋势、业主的需求和期望,提出需改进方面的意见建议报送有关领导,并提供给施工管理科存档。
2.对业主反映优秀的项目,应予以表扬;对业主评价很差且严重影响投标信誉的单位,公司领导应对相关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批评和处罚。
第七条 问题处理
1.对于公司在各项检查和调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由相关科室通知相关项目按各自的规定进行处理。并进行跟踪验证,保存记录。
2.各项目对于在各自的回访、调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立即整改,严格按照业主的规定执行。同时把整改结果返回到施工管理科。
第八条 监督检查
1.各项目对业主满意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按公司的规定执行。
2.公司对各项目业主满意状况的调查评价每年进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由施工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业主满意调查的规定》(二施字[201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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