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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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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台*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及时的柜台*场信息披露机制,切实保护*场各方参
与者的权益,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柜台*场管理办法》和其
他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并结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义务人应当遵循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信息披露各主体应依照监管要求及本细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柜台*场业务各参加主体均应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柜台*场业务信息披露职责由零售业务总部负责贯彻。
第二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有关产品性质及私募业务有关规定分类披露,包括
公开披露和向特定对象披露。
第六条
可公开披露的产品包括银行理资产品、现金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
资金门槛较低的投资品种;向特定对象披露的产品主要针对我司自主创设的金融衍
生品等投资门槛较高、交易结构较复杂的,面向机构和高净值客户的私募类产品。
第三章
信息披露渠道
第七条
信息披露应依照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有关要求及本规则要求
在以下载体披露:
(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载体;
(二) 公司柜台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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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官方网站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专栏;
(四) 公司营业部现场投资者教育专栏。
第八条
针对于公开披露的产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交易系统、公司网
站、营业部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进行查询。针对于向特定对象披露的产品,
已投资该产品的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交易系统、营业部网点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
有关信息。
第九条
原则上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有关信息披露,如有特殊需要通过其
他途径披露的,需报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批准,且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述指定
披露载体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条
柜台*场业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柜公告、定时公告、临
时公告、交易信息、终止上柜公告以及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柜台*场产品发行、设立和生效公告
1、如法律、法规规定需在发行前必须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
的产品,需出具的产品计划批准资料文件或无异议函;
2、产品协议范本、说明书;
3、产品推广设立情形、验资报告;
4、柜台*场产品设立公告;
5、其他规定的应发布的信息。
(二)柜台*场产品定时信息披露内容
1、产品说明材料:发行人资质与业务资格/资质、发行规模、期限、投资范围、产
品风险评级等,需向客户如实披露;
2、产品价格公布:产品净值、份额净值、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等,需按商定
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如实披露;
3、产品定时报告:产品管理或产品托管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
告等,管理人对报告期内产品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更、托管情形等做出详
细的说明,按商定的方式向客户如实提供,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公司所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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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主管部门备案(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4、产品服务信息:产品运行情形进行分析的投资价值报告等,需按商定的时
间和方式向客户如实提供;
5、客户账户信息:向客户开放账户信息查询功能,便于客户了解账户与产品
情形,需按商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如实提供。
6、其他信息:产品说明书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二条 临时信息披露:
(一)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发行管理人投资收益的重大事项;
(二)对产品协议契约的修改,如提前终止产品协议等;
(三)公司认为有必要告知投资者的异常交易;
(四)产品说明书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
第十三条 禁止披露的信息内容:
(一)涉及证券公司客户隐私的信息;
(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协议商定的不得向公众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向公众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四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有关信息披露要求,负责提供信息披露材料,并
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备性。
第十五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与产品发行人签署协议。产品发行人作为重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产品发行前应当与公司就信息披露事宜签订信息披露协议,明
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柜台*场交易系统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据有关分类披露的要求
向投资者披露或提供投资者查询。通过柜台*场系统进行信息披露的,详细工作由零
售业务总部下级的创新交易部负责贯彻。
第十七条 需公司对外公布的信息披露材料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信息披
露义务人向零售业务总部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职工或员工不得在任何媒体、网站或公开场所发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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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业务和部门经营管理关于的评述,也不得向外散发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文件资料。
第六章
信息披露资料文件的存放与查询
第十九条 零售业务总部指定专门人员对信息披露材料进行统一保管存档,存
档期限至少二十年。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在信息披露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时披露定时
报告,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
项,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公司责成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拒不改正,公司可视情节轻重授权有关部门
发布风险揭示公告,或作出暂停转让、终止转让等处理;如造成投资人实际经济损
失,公司有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追溯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旦未按信息披露协议商定或产品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将被计入公司柜台*场发行人准入资格/资质的评估管理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授权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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