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及时的柜台*场信息披露机制,切实保护*场各方参与者的权益,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柜台*场管理办法和其他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并结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定,拟定本细则。第二条义务人应当遵循本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条 信息披露各主体应依照监管要求及本细则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柜台*场业务各参加主体均应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第四条公司柜台*场业务信息披露职责由零售业务总部负责贯彻。第二章信息披露方式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有
2、关产品性质及私募业务有关规定分类披露,包括公开披露和向特定对象披露。第六条可公开披露的产品包括银行理资产品、现金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资金门槛较低的投资品种;向特定对象披露的产品主要针对我司自主创设的金融衍生品等投资门槛较高、交易结构较复杂的,面向机构和高净值客户的私募类产品。第三章信息披露渠道第七条信息披露应依照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有关要求及本规则要求在以下载体披露:(一) 中国证券业协会指定载体;(二) 公司柜台交易系统;1 / 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 公司官方网站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专栏;(四) 公司营业部现场投资者教育专栏。第八条针对于公开披露的产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交易系
3、统、公司网站、营业部网点、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进行查询。针对于向特定对象披露的产品,已投资该产品的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交易系统、营业部网点和客户服务电话查询有关信息。第九条原则上不得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有关信息披露,如有特殊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披露的,需报公司零售业务总部批准,且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述指定披露载体的披露时间。第四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条柜台*场业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柜公告、定时公告、临时公告、交易信息、终止上柜公告以及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柜台*场产品发行、设立和生效公告1、如法律、法规规定需在发行前必须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
4、会报备的产品,需出具的产品计划批准资料文件或无异议函;2、产品协议范本、说明书;3、产品推广设立情形、验资报告;4、柜台*场产品设立公告;5、其他规定的应发布的信息。(二)柜台*场产品定时信息披露内容1、产品说明材料:发行人资质与业务资格/资质、发行规模、期限、投资范围、产品风险评级等,需向客户如实披露;2、产品价格公布:产品净值、份额净值、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等,需按商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如实披露;3、产品定时报告:产品管理或产品托管的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管理人对报告期内产品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更、托管情形等做出详细的说明,按商定的方式向客户如实提供,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公司
5、所住地2 / 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主管部门备案(以下简称“主管部门”);4、产品服务信息:产品运行情形进行分析的投资价值报告等,需按商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如实提供;5、客户账户信息:向客户开放账户信息查询功能,便于客户了解账户与产品情形,需按商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如实提供。6、其他信息:产品说明书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第十二条 临时信息披露:(一)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发行管理人投资收益的重大事项;(二)对产品协议契约的修改,如提前终止产品协议等;(三)公司认为有必要告知投资者的异常交易;(四)产品说明书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信息披露内容。第十三条
6、禁止披露的信息内容:(一)涉及证券公司客户隐私的信息;(二)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信息;(三)协议商定的不得向公众公开的其他信息;(四)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禁止向公众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五章信息披露程序第十四条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有关信息披露要求,负责提供信息披露材料,并确保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备性。第十五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与产品发行人签署协议。产品发行人作为重要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产品发行前应当与公司就信息披露事宜签订信息披露协议,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与义务。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柜台*场交易系统进行信息披露,并依据有关分类披露的要求向投资者披露或提供投资者查询。通过柜
7、台*场系统进行信息披露的,详细工作由零售业务总部下级的创新交易部负责贯彻。第十七条 需公司对外公布的信息披露材料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零售业务总部提出信息披露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职工或员工不得在任何媒体、网站或公开场所发表与3 / 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业务和部门经营管理关于的评述,也不得向外散发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文件资料。第六章信息披露资料文件的存放与查询第十九条 零售业务总部指定专门人员对信息披露材料进行统一保管存档,存档期限至少二十年。第七章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 在信息披露监督过程中,如发现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能按时披露定时报告,或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报告公司、公司责成其改正。第二十一条 如信息披露义务人拒不改正,公司可视情节轻重授权有关部门发布风险揭示公告,或作出暂停转让、终止转让等处理;如造成投资人实际经济损失,公司有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追溯相应法律及经济责任。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旦未按信息披露协议商定或产品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被计入公司柜台*场发行人准入资格/资质的评估管理中。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授权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4 / 4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