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浙江同济科技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切实维护就业方案的严肃性,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社会声誉,进一步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对我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作如下规定:
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2、就业协议书是根据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要求,由浙江省教育厅编印。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复印,不得涂改、挪用、转借、买卖等,否则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3、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每位毕业生只对应一份协议书,并设有专用条码,每份就业协议书右上角为专用条码粘贴处,无专用条码的协议书无效。新启用的就业协议书采用一式三联的复写模式,第一联作为毕业院校留档,第二联为学生本人保管,第三联为用人单位留档。
4、就业协议书每一项内容的填写必须准确、规范,不得缺项,特别是涉及学校名称、专业、学历等字段,必须与毕业证书一致,不得缩写,特殊情况须在应聘意见栏内注明。
5、每位学生需妥善保管就业协议书和专用条码,若不慎遗失,学生本人需提出申请,填写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并由班主任签署证明意见,所在系填写意见并盖章后,学院学生处可向“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管理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报证明材料,经过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浙江省大学生网上就业市场”公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方可发放新就业协议书、打印新的专用条码。若谎报遗失就业协议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6、毕业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但发生毁约的,在毕业前(以毕业时间为准)发生毁约,必须先解除第一份协议或者承担毁约责任,可以申请第二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专用条码;毕业后发生毁约只能按照改派规定要求,通过调整改派办法或签订劳动合同等形式实现就业,根据省教育厅的规定,不再发放第二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专用条码。
7、就业协议书由学生处一次性提供给各系,由各系负责管理,在发放过程中,各系必须认真做好就业协议书发放、签订单位及专用条码号的登记,最后须将登记表上交学生处备查。
8、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使用就业协议书是否符合规定、签约是否有效,由各系负责审核、登记,各系加盖公章后,交学生处盖章,然后贴上专用条码,协议书即生效。
9、学院根据手续完备的就业协议书方能纳入正式就业方案,因此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应尽快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学院进行鉴证登记。
10、学院根据正式上报的就业方案,一般在每年6月中旬集中打印《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并在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发给毕业生(或毕业生离校后寄发给毕业生)。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未上交就业协议书,学院将视为无接收单位,其就业报到证、档案等在毕业当年7月初统一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凭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毕业生调配部门(一般为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并办理落户等相关手续。
11、学院下发的就业协议书不得转让他人,不需要使用的,应退还学院。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毁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
12、《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过程要严格按下列步骤进行:
(1)用人单位在“甲方(用人单位)”一栏所有内容必须填写详细,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
(2)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必须如实准确地填写“乙方(毕业生)”一栏
的所有内容。
(3)毕业生将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盖好章的协议书送交各系负责就业工作辅导员,经审核无误后,在“院(系)就业管理部门签章”一栏填写意见、就业辅导员在经办人一栏签名并加盖各系公章。
(4)以上工作完成后,由各系负责就业工作辅导员到学生处签署学院意见并盖章。学生处留有其中一份协议书存档。
(5)毕业生及时将就业协议书返还给用人单位,并自己保管一份协议书。
(6)浙江省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所签协议必须由相关部门鉴证。到省直部门和中央驻省单位就业的,其协议书由浙江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进杭州市就业的毕业生还须有杭州市人事局签发的《杭州市毕业生就业接收函》;到地市级单位就业的,其协议书由地市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到县级及县级以下部门就业的,其协议书由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在省外就业的根据当地情况,但需要有人事部门的盖章。
13、就业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未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用人单位的,派遣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14、毕业生只能与一个接收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对于隐瞒事实、擅自解约、多头签约或用复印、自制协议书签约等扰乱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秩序者,学院将予以严肃查处。
15、就业报到证等签发后,不管毕业生是否到接收单位报到均视为报到。凡是由毕业生个人原因引起的后果,一概由毕业生个人负责。
如本管理办法与上级出台新的文件有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本管理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生处
2010-11-24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