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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操作细则doc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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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农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续贷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x〕36号)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续贷是指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本行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经审批同意,在落实借款条件后,在原流动资金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质押贷款同时办妥抵质押登记),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的行为。 一、续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本行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续贷: (一)贷款已不属于正常类; (二)借款人本身或关联企业中涉及民间高息借贷或民间融资担保; (三)原贷款用途存在违规; (四)贷款担保已出现诸如保证人实际保证能力或抵质押物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等对贷款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五)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以及账户或抵质押物已被有关部门冻结、查封、保全等情况; (六)借款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七)房地产等限制性行业贷款; (八)抵质押贷款其抵质押物重复抵质押、虚假抵质押以及抽逃押品的情形; (九)其他禁止办理续贷的情况。 二、操作流程 (一)合同填写与资金支付事项 为保证借款的真实性,对符合条件的续贷业务,借款合同签订时贷款用途与原贷款用途一致,同时注明:用于归还***(合同号)项下的贷款本金。贷款金额等于或小于原合同金额,贷款发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在贷款发放当日由借款人转账直接用于归还原到期贷款本金,并由客户自有资金结清原贷款利息。为了保持该笔贷款业务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原贷款合同暂时不注销,与客户信贷档案合并保管,直至该笔贷款完全收回为止。 (二)不同担保的信贷业务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1、保证类贷款业务:在保证人不变的情况下,由客户提出"续贷"申请,受理机构调查后,经审批同意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如需更换保证人,新保证人担保能力不得低于原有保证能力,并在保证合同约定:甲方(担保人)自愿为***号借款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同意乙方(银行)放弃原担保人对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贷款发放到账后当日由借款人转账全额归还贷款本金。 2、抵(质)押类贷款业务:在抵(质)押物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由客户提出"续贷"申请,受理机构调查后,经审批同意重新签订续贷合同和抵(质)押合同,由借贷双方同去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更换抵(质)押物,新的抵(质)押物评估价值不得低于原有价值,借贷双方签订续贷合同和新的抵押合同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抵(质)押合同约定:甲方(抵押人)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抵(质)押物为***号借款合同提供抵(质)押,并同意乙方(抵押权人或银行)放弃原抵(质)押物对该笔贷款的抵(质)押。贷款发放到账后当日由借款人转账全额归还贷款本金。 (三)其他贷款业务 1、非循环类信贷业务流程:非循环类信贷业务指客户申请、贷款合同及从合同均有固定期限,不存在循环支用的信贷业务,需要按照新发放贷款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关从合同。 2、循环类信贷业务指已签订一年期以上最高额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的信贷业务,在授信期内贷款到期需要"倒贷"的,可根据客户申请,实行年审制,即收集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的资料,经会审同意后,直接发放新的贷款用于归还原到期贷款(但累计额不得超过合同最高额),不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从合同,但必须在客户申请及借款借据用途与原借款用途一致,同时载明:用于归还*年*月*日支用的贷款本金。 三、操作要求 (一)有续贷需求的借款人至少在贷款到期前20天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贷款用途应与原贷一致。最高额循环贷款符合续贷条件的,在办妥相关手续后,办理借新还旧。 (二)经办机构初审符合续贷条件的,按照新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需上报总行审批的,必须在贷款到期前10天上报到总行业务管理部,否则总行不予受理,由此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由支行行长和责任客户经理共同承担。 (三)调查人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改变贷款用途。调查人除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调查外,还应在调查报告结论部分说明借款人申请续贷的理由。 (四)审查人除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外,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借款人是否符合续贷条件; 2、续贷的必要性、合规性、预期风险等情况。 (五)续贷保证人必须具有代偿能力,抵质押物必须足值。 续贷时原贷款保证人、抵(质)押人及抵(质押)物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已不符合前款要求需要更换的,更换后的担保能力必须强于更换前。 (六)抵质押合同签订后,应重新办理合法抵质押登记手续。原贷款抵质押登记解除与续贷抵质押登记同步进行,并取得新的他项权证,否则不得解除原抵押登记。 (七)续贷贷款发放手续按新发放贷款程序办理,贷款发放时必须实行全封闭运行,由经办人员即时转账归还相对应的原欠贷款,实现无缝对接。 (八)经办机构根据规定对小微企业进行续贷的, 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和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十)对发生以下情况的续贷行为,总行将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1、对不符合续贷条件的贷款办理续贷的; 2、不按规定办理续贷手续,导致风险增大的; 3、超越权限,擅自办理续贷的; 4、不按时限要求办理续贷的; 5、续贷后没有用于归还原贷款,形成新的风险的; 6、其他违反续贷管理规定的情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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