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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工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明确费用及报销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榆林市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岗职工(含外聘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企业管理部是公司工伤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牵头处理工伤纠纷、确定职工停工留薪期限、审批工伤陪护,指导各单位处理工伤相关事宜。
第四条 工伤发生单位负责工伤事故上报、工伤职工送医、工伤职工陪护、工伤费用结算,配合企业管理部完成其他工伤事务。
第三章 工伤认定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伤复发的。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条 按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工伤分为轻度伤害、重度伤害、工亡。
第四章 工伤处理程序
第九条 工伤事故医疗处理流程见附件。(详见附件1)
第十条 工伤事故申报程序
(一)工伤发生单位在工伤发生后第一时间口头向企业管理部上报,2个工作日内交工伤报告通知单,企业管理部24小时内电话向上报告工伤。
(二)工伤发生单位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工伤认定材料交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向工伤经办中心提交。
第十一条 工伤人员治疗原则上在榆林境内医疗机构进行,确需跨统筹地区治疗的,应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管理部协调,经工伤经办机构核准后转院治疗。
第十二条 工伤用药原则上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有特殊情况需经企业管理部协调,工伤经办机构批准方可使用目录外用药。
第十三条 出院后工伤复查、旧伤复发治疗须由本人向企业管理部申请。
第十四条 停工留薪期
(一)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期限参考x省停工留薪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停工留薪期由企业管理部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工伤职工的治疗情况予以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需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二)经工伤认定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后,由企业管理部下达《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详见附件2)
(三)工伤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 日内填报《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详见附件3)提出延长申请,由企业管理部批准。双方对期限有异议的,由企业管理部协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延长停工留薪期鉴定。工伤本人停工留薪期满拒不复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达4天及以上解除劳动关系。
(四)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由企业管理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第五章 工伤待遇及费用
第十六条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当月停工留薪期10日以内,本人固定工资、绩效奖、福利全部计发,10日以上取消绩效奖。
第十七条 符合工伤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治疗费用由企业管理部向市工伤经办中心申请报销。
第十八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享受。
第十九条 工伤其他费用
(一)工伤其他费用包括:家属陪护费(含食宿费)、工伤本人伙食费等;家属陪护费标准为:(市内)150/天·人,(市外)180元/天·人;工伤本人伙食费标准为:50元/天。陪护人数、陪护期限由企业管理部确定。
(二)工伤本人交通费由工伤发生单位发起,企业管理部审批后按标准报销。
(三)工伤发生的零星门诊费由工伤发生单位发起,企业管理部审批后报销。
(四)锦源化工有限公司所有工伤费用由企业管理部审核,锦源化工有限公司报销。
第六章 工伤人员复岗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工伤治愈,可由本人申请复岗或单位提出复岗,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状况予以批准并安排。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复岗或医疗终结3日内,由原单位发起工伤结案申请。(详见附件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工伤条例规定的相关表格、审批流程以市工伤经办中心提供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26日起执行。《关于调整工伤陪护人员待遇标准的通知》(陕x综发〔x〕36号)、《关于规范工伤事故医疗处理程序的通知》(陕x发〔2012〕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工伤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2.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3. 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4.工伤结案审批表
附件1
工伤医疗事故处理流程
所在科、分厂
病伤人员
派人急救并送往医院
最先发现者
分、子公司综合管理科或劳资人事科
第一时间口头上报
2个工作日内交
工伤报告通知单
企业管理部确定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分、子公司综合管理科或劳资人事科负责实施及结算
企业管理部
24小时内电话报工伤
30日内递交工伤
认定申请表
工伤保险经办中心 办理工伤事宜
附件2
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单位: 伤害部位:
根据《x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规定》的分类目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 同志停工留薪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0日内,先向所属单位工伤管理职能单位申请,若双方存在异议,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
(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通知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各一份。
附件3
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一寸
免冠
相片
致伤时间
伤害部位
临床诊断
医院名称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联系人
电话:
原停工留薪期: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损伤部位
恢复情况
及申请理由
工伤职工签名: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此表一式四份,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个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各一份。
附件4
工伤结案审批表
姓 名
性 别
所在单位
籍 贯
职 务
入职日期
项 目
内 容
事
故
经
过
治
疗
结
果
费
用
情
况
复岗意见
(所属单位)
企业管理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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