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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docx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1927711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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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工作,把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高效、安全、廉政、和谐”工程,实现项目水保目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水土保持防治目标(一)总目标是杜绝重大水土流失事件发生,确保x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六个分项指标必须达标:扰动土地治理率达到95%;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达到95%;土壤流失控制比1.2;拦渣率达97%;林草植被覆盖率达到34%;植被恢复系数达到96%。第三条 水土保持防治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因害设防,统筹安排,综合

2、防治新增水土流失发生和发展。(二)坚持重点突出的原则,在工程建设水土流失防治中,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区块,加强重点区块的防治措施的实施。(三)坚持“三同时”原则。水土保持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做到与主体工程相协调,将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纳入防治措施体系中。(四)坚持经济可行原则。从项目实际出发,在有效地防治工程建设新增水土流失的同时,充分考虑经济合理,以较少的投入争取最大的效益。(五)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在水土保持工程设置中,以防治水土流失和增加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六)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

3、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落实防治责任。(七)根据工程造成水土流失特点,划定不同的防治分区,有针对性地进行分区防治措施设计,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投资省、效益好的水土保持方案。第四条 本办法的编制依据(一)水保管理法律、法规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方法等。(二)本项目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等。第五条 凡参加本项目工程建设活动的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水保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 本项目水土保持实行“政府监督、业主管

4、理、社会监理和监测、外监监察、承包人自检”的保证体系。第七条 xx东公司成立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水保日常管理办公室,确定水保目标,制定水保管理办法,具体负责本项目水保方案的委托编制、报批和方案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 x壮族自治区x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各级水土行政主管部门为本项目政府监督部门。第九条 参与本项目设计工作的各设计单位,负责梧柳高速公路项目水保工程施工图设计。第十条 总监办具体负责所监理施工合同段的水保监理工作。社会委托监测单位负责施工期间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第十一条 项目经理部对所施工合同段的水保工作全面负责,具体落实水保报告中提出的水保措施与要求。第十二条 各监理和承包单位必须严

5、格遵守水保法律法规,建立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按规定配齐水保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自觉接受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对本项目水保工作监督检查。第三章 管理职责及要求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职责范围(一)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水土保持方针,确保水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土保持工程效益。(二)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把水土保持列为工程进度、质量考核的内容之一,按年度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土流失治理情况,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详细实施计划。(三)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工程施工期间,负责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保持联

6、系,协调好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的关系,确保水土保持工程的正常开展和顺利进行,并按时竣工,减少或避免工程建设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四)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和观测,掌握工程施工和运行期间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措施落实状况,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五)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积累、分析整编资料,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提供相关资料。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职责(一)设计文件中应落实环评批复文件及报告书提出的水保措施与要求。(二)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工程设计的变更应按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职责(一)依据合同相关内容,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其水土保持责任。审核施工单位组织设计,经批准

7、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开工申请。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建立工程材料检验和复检制度,建立工序质量检查和技术复核制度。(二)对施工组织实施情况,监理工程师以监理日记、月报和年报的形式进行记录,说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以及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有价值的经验等,全面控制水土保持工程的实施。监理月报、年报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与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之间有关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水土保持检测等方面的工作。第十六条 监测单位职责(一)分时段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监测成果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二)分析整理监测数据,监测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情况,确定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8、后,水土流失控制效果是否满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要求。(三)竣工验收时提交监测专项报告,作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收据。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职责(一)施工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在其防治范围内发生水土流失,避免对其范围外的土地进行扰动、破坏地表植被,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二)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要求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如需进行设计变更,及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按相关程序变更或补充设计批准后,再进行相应的施工。(三)植物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加强绿化植物的后期抚育工作,抓好幼林抚育和保管,确保各种植物的成活率,尽早发挥植物措施的水土保持效益。第四章 施工期水土保持防治措

9、施第十八条 区主线联线工程防治区:(一)挖方路段严格按信息法施工,边开挖边防护;对于可能存在滑坡、崩塌的路段,进行重点防护,及时落实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控制在用地范围内,禁止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二)路堤在填筑之前为防止雨水浸泡,应设置临时排水设施,使路基范围内的雨水通过临时排水管或排水边沟排入低洼处;处于水库回水区的路基段落在雨季期间进行施工应做好应急拦水准备。(三)在洪水来临之前,桥涵结构物要做好导流工程,疏通构造物附近河道,使洪水在构造物处顺利通过,避免路堤被洪水冲刷。第十九条 区桥梁工程防治区:(一)桥梁基础施工中的废泥渣,不得直接弃于河道或滩地,以防抬高河床、阻塞河道或缩小

10、过水断面,以免造成水患或加剧水土流失。(二)施工围堰中的废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应集中收集引入岸边沉淀池进行沉淀。(三)钻孔灌注桩基础施工中钻浆、泥浆并注入沉淀池沉淀一段时间,表面泥浆可循环使用,严禁将泥浆直接在水体中排放。跨河道工作平台上的泥浆等,应收集进入泥浆船或用管道输送至陆上沉淀池处理。第二十条 区弃渣场防治区(一)慎重选择弃渣场,尽量选择沟道比较缓、汇水面积小,无地质灾害、下游无建筑物及x要道的天然冲沟作为弃渣场。(二)严格贯彻“先挡后弃”原则,挡渣墙及排水设施要先行建设,并满足安全稳定要求,剥离表土要集中堆放,加强临时防护,堆渣时要分层堆放并压实,堆渣结束后要及时对渣面进行整治并恢复

11、植被。第二十一条 区取土场防治区(一)取土作业尽量安排在枯水期,以减免降水对取土表面开采迹地的侵蚀。(二)控制开挖深度,大型取土场分级开挖,剥离表土要集中堆放,加强拦挡等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要及时进行迹地整治和恢复植被。第二十二条 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一)进一步优化场地选址,合理布点,减少挖填土石方量。(二)场地及x道路应予硬化。废弃的建筑垃圾及时进行清除,及时设置排水设施,防止地表裸露。各零星空间应进行绿化美化,改善工作及生活环境。(三)预制场及拌和站的使用中,需经常注意洒水,土、砂、石应避风堆放;临时堆渣要进行覆盖,设置临时拦挡并进行平整、碾压,周边排水畅通,修整料堆边坡表面使之平整

12、。(四)施工现场拌料和稳定土及土方作业时随时洒水,严防扬尘。临时施工道路尽可能避开大的居民区,并经常洒水湿润。(五)施工结束后对迹地进行清理,拆除临时建筑物,及时平整复耕或恢复自然植被。第二十三条 区安置防治区(一)生活安置的方式优先考虑就近原则并结合当地发展规划布局,生产安置方式优先考虑农业安置。(二)安置的规划阶段,应选择地质稳定、地形相对平坦的地方作为居民安置点。(三)“三通一平”尽量做到填挖平衡,完善排水设施,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弃。第五章 合同管理第二十四条 合同相关条款(一)上述措施由所在路段的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二)上述措施由所在路段的监理单位负责监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合同报价中,不另行支付。(三)为有效督促各施工单位切实做好施工期间的水保工作,按合同文件规定,业主将在承包人的每期支付证书中暂扣2%的当期工程款作为环保(含水保)风险保证金,如果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前有任何水保方面的违约行为,业主将在对事实进行充分、客观的调查的前提下,以此保证金支付有关的补救费用。(四)业主对各单位执行本办法的考核一并纳入从业单位履约考核指标中。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部、总监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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