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综合业务系统机构柜员额度和柜员授权级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综合业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规范柜员、机构操作额度管理,提高xx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市联社”)防范和控制操作风险能力,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系统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额度是指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须县级授权交易额度及库存现金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柜员额度是指实体柜员的无授权操作额度、授权额度及库(尾)箱额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柜员额度均以人民币为单位设定,办理外汇业务机构外汇额度根据相应汇率折算。
第二章 机构额度管理
第五条 市联社机构库存现金额度为本机构所有柜员(含自动存取款机柜员)现金库箱和尾箱之和。机构库存现金额度根据各机构存贷款规模、现金收付量、网点路途远近和是否为中心库等综合因素核定,在系统中实行最高库存现金额度控制,机构签退时如超过机构限额需经本地授权后,提交联社清算中心或上级管辖机构办理远程授权后,方可进行机构签退。
第六条 为进一步加强库存现金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在保证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各信用社要将库存现金控制到最低额度,降低现金库存风险。在设定机构最高库存现金额度的基础上以社部为单位(含辖属网点)实行总库存现金日均余额管理,根据机构存贷款规模、现金收付量、网点路途远近和是否为中心库等综合因素,确定日均库存现金余额控制额度,各信用社应将日均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联社核定额度内。
第七条 各信用社应认真做好客户大额现金支取提前预约、登记工作,对辖内网点实行日均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减少不生息资金占用。
第八条 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是指该机构柜员办理业务时最大免授权交易额度,超过该额度时须经其他柜员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
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种类及最高设定额度:
(一)01—机构转账无授权额度10万元;
(二)02—机构付现无授权额度10万元;
(三)03—收现无授权额度10万元;
(四)06—电子汇兑无授权额度5万元;
(五)07—机构系统内无授权借记额度5万元。
根据各机构开办的业务种类设定机构无授权交易额度,市联社清算中心设定以上五项额度,信用社及办理结算业务的网点设定以上(一)至(四)项额度,无对公业务分社、储蓄所机构设定以上(一)至(三)项额度。
第九条 机构须县级授权交易额度是指机构单笔交易超过设定的额度时,须经市联社清算中心有权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的额度。
机构须县级授权交易额度种类及最高额设定:
(一)51—须县级授权付现交易额度:市联社清算中心10000万元,各信用社(联社营业部)500万元,各分社(储蓄所)100万元。
(二)53—须县级授权转账交易额度:市联社清算中心5亿元,市联社各信用社(营业部)2000万元,各分社(储蓄所)500万元。
(三)为防止清算资金的透支,各机构办理跨市联社款项转出、汇出等单笔交易金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付款业务,须当时向市联社清算中心报备。
第三章 柜员额度管理
第十条 柜员额度及其种类
(一)柜员额度分为交易额度、授权额度和现金库存额度。
(二)柜员交易额度是指柜员经办业务时,可单人操作成功的最大额度,当实际金额交易超过该额度时,须经他人授权(或再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又分为付现交易额度、收现交易额、转账交易额度、电子汇划交易额度等交易额度。
(三)柜员授权额度是指柜员作为授权柜员时,可单人授权成功的最大额度,当交易额度超过其授权额度时,须经第三人或更多的授权人进行授权。又分为付现授权额度、收现授权额度和转账授权额度。
(四)柜员现金库存额度是柜员日终所能保存的最大现金库存现金额度。分为内库额度和尾箱额度。
(五)柜员额度种类。
1、61—内库额度;
2、62—尾箱额度;
3、71—转账无授权交易额度;
4、72—付现无授权交易额度;
5、73—收现无授权交易额度;
6、74—电子汇兑无授权交易额度;
7、001—转账授权额度;
8、002—收现授权额度;
9、003—付现授权额度。
第十一条 柜员额度设定的规定:
(一)61—内库额度,仅为主出纳设有,按各机构的现金收付量、网点数量及路途远近设定。
(二)62—尾箱额度,按是否经办现金业务,确定是否设立,主出纳最高10万元,实行综合柜员制机构的柜员最高30万元,非综合柜员制机构的柜员最高50万元,市联社在前述规定内,按各机构柜员现金流量确定各机构各岗位尾箱额度。
(三)柜员无授权操作额度,按柜员岗位办理的业务种类确定是否设立,各操作额度设立的最高额度为:71—转账无授权交易额度10万,72—付现无授权交易额度10万,73—收现无授权交易额度10万,74—电子汇兑无授权交易额度5万。
(四)授权额度实行分级管理,最大设定额度不得超过须县级授权额度,市联社根据实际交情况,按柜员权限级别不同分别确定各岗位授权额度。
第四章 柜员授权管理
第十二条 柜员授权是指柜员办理业务时,超过设定的本人操作权限时,必须经有权柜员授权方可完成交易。
第十三条 柜员授权按授权人数量可分为单人授权和多人授权。单人授权是指经单人授权后即可完成交易的授权;多人授权是指交易金额超过单个授权人的授权限额,需多人授权后方可完成交易的授权,多人授权的授权额度为单人授权额度的累加。
第十四条 柜员授权按交易是否超本机构柜员授权额度分为本地授权和远程授权。
(一)本地授权是指经本机构的柜员授权后即可完成交易的授权。操作流程如下:
1、经办柜员办理业务,等待授权。
2、本地授权柜员通过输入密码或录入指纹信息的方式授权,本地授权柜员应负责对授权业务全过程的审核,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与系统录入信息的一致性。
3、本地授权柜员授权额度超过交易额度的,交易成功;否则提交本地他人继续授权,可多次处理直至业务结束。
(二)远程授权是指经本地授权人授权后仍无法完成交易,需提交远程高级别的授权人授权方可完成交易的授权,远程授权授权人只能是设置在联社清算中心、信用社本级的有权人。操作流程如下:
1、经办柜员办理业务,等待授权。
2、本地授权柜员通过输入密码或录入指纹信息的方式授权,本地授权柜员应负责对授权业务全过程的审核,确保业务凭证的真实性与系统录入信息的一致性。
3、经办柜员提交远程授权时,需将原始凭证复印件及远程授权申请书送达或通过传真方式上传至受理机构。
4、远程授权柜员(主办或主管)受理审核授权申请。
5、主办或主管柜员远程授权。
6、经办柜员调用远程授权业务入账交易,业务结束。
第十五条 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授权级别分为无级别、网点级、信用社/支行主办级、信用社/支行主管级、县级主办级、县级主管级。
无级别指不得授权;网点级指可对本网点柜员的业务本地授权;主办级指可对本网点柜员的业务本地授权,同时可以对辖内网点柜员的业务远程授权;主管级指可对本网点柜员的业务本地授权,同时可以对辖内网点柜员的业务远程授权,主管柜员不得办理柜面业务。
信用社本级人员方可设为信用社/支行主办或主管级授权,市联社清算中心人员方可设为县级主办或主管级授权。
第十六条 各机构柜员授权级别设立规定:
信用社最多可以设立2名主办级授权柜员,2名主管级授权柜员;信用社主任可设为主管级,信用社分管主任按是否经办业务可设为主办级或主管级,信用社会计主管可设为主办级,有条件的信用社可设立专职授权人员或兼职授权人员,专职授权人员可设为主办级或主管级,兼职授权人员可设为主办级,信用社设立专(兼)职授权人员应报市联社财务会计部批准。
市联社清算中心主办级以上柜员设立的规定:市联社分管领导可设为主管级,财务会计部负责人、清算中心负责人、清算中心会计主管、清算中心专(兼)职授权人员、清算中心专(兼)职机构柜员及参数管理人员可设为主办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联社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确定了各机构额度,确定了各机构各岗位柜员交易额度、授权额度的上限(具体额度详见附件2—3);因业务发展需要,市联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额度的设定作适当的调整,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信用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额度内确定各柜员额度及各柜员授权级别,并报市联社财务会计部备案,实行一年一报(报备表详见附件4)。
第十九条 机构额度的维护由联社财会部门通知清算中心进行维护;柜员额度及柜员授权级别的维护由各机构提交非账务凭证或《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信息维护申请书》(附件5),经联社财会部门审批后,由清算中心进行维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联社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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