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集团公司审计监督与风险控制的水平和效率,完善集团公司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章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集团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担任,人数不得少于3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处理复杂的财务、运营和其他相关事项。第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2、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集团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第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根据监管规定和各位董事的专业特长进行提名,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第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包括:(一)领导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四)确保委员会及时就所有关键的及适当的事项进行讨论,并且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
3、清晰明确的结论。第七条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履行职责。第八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由工作机构和秘书机构共同组成。第九条集团公司审计监督与风险控制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会议提案及决议草案的准备、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等;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机构,负责会议组织、会务安排、会议通知、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的整理、会议资料的保管与报送和会议文件的规范等工作。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十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一)监督集团公司、全资和控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体系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4、有效性等情况。(二)对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三)审核集团公司、全资和控参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四)检查、监督和评价集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负责评估、检查内部审计体系运行的质量和效果。(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督促外部审计机构提供客观、公允的审计报告,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对于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最终责任得到履行。(六)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七)评估集团公司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状况,提出完善集团公司风险管理的建议。(八)负责评估、检查集团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质量和效果。(九)评估集团公司重大改制重组方案、重大投融资项目、资
5、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的风险。(十)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或指定办理的其他事宜。第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权限:(一)有权要求集团公司各部门、全资和控股公司汇报关于审计与风险管理方面的工作。(二)有权查阅集团公司、全资和控股公司的以下资料:1、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2、财务报告;3、重要投融资事项报告;4、重要的经济合同与协议;5、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资料。(三)有权对集团公司、全资和控参股公司的经营、财务及风险状况展开调查,并选择适当的调查方式。(四)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的要求;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取
6、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外部审计体系及结果进行复审和评估,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内部审计人员提出处理、惩罚建议,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外部审计单位提出解聘建议。第四章工作关系第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监督与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于经营管理;集团公司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集团公司支付第十三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需要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了解
7、的本委员会就相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决定通过秘书机构转送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集团公司高级管理层成员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高级管理层成员和相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及时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应当分别配合年末及年中财务报告的时间。定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
8、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委员。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时,由主任委员在收到该提议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召集委员会临时会议:(一)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二)董事长或总经理提议时;(三)2名以上(含本数)委员提议时。委员可以单独或共同书面提出会议议题事项,主任委员应安排将相关议题列入相关会议议程。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委员。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向全体委员提供与会议有关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委员做出判断的信息和数据。审计监督与风险控制部应保证所提供上述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第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在确定后,向所有
9、委员发出正式书面通知。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二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就相关议题,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委员应回避审议和表决。如果因此导致参与表决的委员不足半数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至董事会审议。第二十二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在审议和表决有关事项或
10、提案时,应本着对集团公司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所议事项独立、充分地表达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本人的表决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跟踪其职责范围内集团公司相关事项的变化及其影响,并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予以关注。第二十五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董事长、其他董事、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外聘审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或专业人士列席会议。第二十六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列席会议、对审议事项进行陈述并接受询问。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有关人员应列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并负责制作会议纪要。所有出席会议的委
11、员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第二十八条会议结束后,主任委员或会议主持人应尽快将会议召集和举行情况向董事长和未出席的委员通报。第二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第三十条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三十一条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致使集团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表决的委员对集团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得到书面记载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定义及术语与集团公司章程中该等定义或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批准生效,其修订的生效亦然。第三十四条本工作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集团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第三十五条本工作规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