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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8-3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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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五公司技发﹝2017﹞XXX号 (二〇一七年X月XX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全面完成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控制和各项指标,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的行业法规、局质量管理相关文件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工程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责任终身制”的思想。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合同、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按照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公司、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加强施工过程的自检、交接检和专检工作,自觉抓好工程质量,有效履行质量管理职能。确保工程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为用户提供满意服务。 第五条 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产品)质量水平,是项目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公司所属各项目经理部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质量方针、目标和质量管理体系 (说明:增加了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是质量管理的依据和工作方向。公司根据局质量管理办法、用户要求和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质量方针和目标计划。 第八条 公司执行局QEOHS(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三位一体管理体系,各部门、各项目要严格遵守,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第九条 公司根据GB/T50430-2007规定,由最高管理者制定并以文件形式发布质量方针,由质量管理部门制定并经管理者代表或总工程师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发布质量目标。 第十条 公司设立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项目设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各项目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年度质量管理目标和计划,批准或申报质量管理成果报告,组织质量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公司有关质量方面的重大问题、决定质量奖励以及其他有关质量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工程技术部,负责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部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管理岗位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是公司对工程质量实行“公司管理/项目部控制”分级质量责任制。 第三章 质量管理责任 (说明:完善了整个体系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对质量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分别负有相应的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制。各级质量责任人,对其负责的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终身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主管工程质量的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与技术责任;副总经理负分管工作的领导责任;相关管理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相应的管理责任;直接组织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部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为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项目经理部须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见附件一)“附件一”在开工25天内报公司工程技术部。 第十八条 公司质量管理职责 (一)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使其保持有效运行; (二)制定岗位质量责任制及相应考核办法; (三)指导项目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所有在建项目每年检查一次,重点项目每年两次,并将检查结果报局生产管理部; (五)参与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按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六)指导项目编制竣工资料,参加项目的交竣工验收,负责监督项目做好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保养工作; (七)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上报局生产管理部。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 (一)公司总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 1.是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承揽的工程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2.主持制定并发布本单位的管理方针,确定质量目标。主持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策划工作,保持体系的完整性。 3.确定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4.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所需的资源; 5.负责督促对所执行质量法规、标准和规范的执行。 6.组织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会议。 7.根据质量优劣施行奖惩。 (二)公司党委书记的质量管理职责 1、把推行工程质量管理列为党委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本单位质量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 2、围绕企业管理方针、质量目标,做好推行质量管理的思想工作,确保企业管理方针、质量目标全面实现。 (三)公司总工程师的质量管理职责 1.对全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负全面技术责任;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组织制定全公司质量目标计划,负责组织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4.负责新开工项目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批,负责重要技术文件、重要专项(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 5.负责组织对各项目的质量检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重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6.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参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重大决策和管理评审,主持局内部质量体系评审,向总经理报告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 8.了解业主对质量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并采取改进措施。 (四)公司副总经理的质量管理职责 1.副总经理对工程质量负分管工作的领导责任; 2.组织分管系统内员工学习、理解和贯彻公司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确保在分管系统内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持续、有效运行; 3.对公司所属各项目质量目标控制计划中的机构设置、资源配备、质量职责和控制措施进行监督落实; 4.参与重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指导,参与审查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 5.参与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重大决策和管理评审。 第二十条 公司职能部室的质量管理职责 (一)公司工程技术部质量管理职责 1.制定年度质量目标,编制年度质量工作计划,对全公司工程质量工作进行指导、协调与服务。 2.归口负责全公司工程质量、计量、试验检测管理,及相关具体业务。 3.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质量、测量、试验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人员素质满足施工质量控制要求; 4.按期组织质量检查,组织公司创优活动的开展,并监督实施; 5.负责审批公司重点工程项目质量计划,参加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项目部实施。 6.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做好先进技术、工艺和施工方法的推广应用工作,促进工程、产品质量提高。 7.编制和定期发布与本公司承揽业务范围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文件现行状态清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8.负责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组织技术成果的鉴定工作,促进质量水平提高。 9.参加质量回访,组织实施工程(产品)维修期的保修服务。 10.监督实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实行“四不放过”原则,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1.负责公司“QC”活动开展,并组织评选、申报; 12.负责质量信息的汇总、分析、沟通及处置; (二)公司生产管理部质量职责 1.参与编制、审核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以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2.负责公司生产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工期符合合同要求; 3.协助新开工项目做好项目策划工作和施工管理过程中的人员、设备调配工作,以确保满足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的要求,并监督实施; 4.负责项目施工资源(机械、设备、材料等)的配备和管理,以满足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需要; 5.负责组织局合格劳务队伍的评审工作,为项目提供合格劳务队伍名录; 6.对施工过程、工程劳务分包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满足质量要求; 7.负责交、竣工验收的指导工作,根据需要参加重点项目的验收; (三)公司物资设备部质量管理职责 1.负责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审核各项目合格供方名册,负责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协助项目做好厂家后服工作,以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 2.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的供应厂家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资料收集,根据采购计划,组织验收,必要时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证,以保证采购质量; 3.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对不合格材料的处置等工作。 4.负责施工设备的归口管理工作。 5.参与合同评审和工程分包管理相关工作。 (四)公司安全管理部质量管理职责 1.负责对各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及对特殊工种、大型特种机械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达到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2.归口管理公司的施工安全工作; 3.负责安全检查及其问题的落实; 4.具体负责安全教育工作; 5.负责监督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工作; 6.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五)公司经营管理部质量管理职责 1.负责标后预算的管理工作,协助项目确定合理的分包单价,对分包合同审查和管理,使其满足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2.负责施工定额的管理工作。 (六)公司市场开发部质量管理职责 1.负责对公司投标的工程进行合同评审,以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2.负责对投标主体可用资源进行审核,确保质量控制措施满足要求。 (七)人力资源部质量管理职责 1.负责人力资源的配备,以满足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需要; 2.负责公司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其技术和质量管理素质。 (八)公司综合办公室质量管理职责 1.负责与项目质量活动有关公文的管理工作,使质量活动文件处于受控状态; 2.档案室根据《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竣工文件材料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员及职能部室的质量管理职责 (一)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的管理方针、政策、规定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各部门、各工序得到有效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本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2.对项目进行有效管理,统筹安排生产任务,保证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3.负责落实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二)项目总工程师 1.贯彻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各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在项目经理领导下,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创优计划和质量计划,组织制定项目部质量责任制并贯彻落实。 2.负责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质量检定评定标准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3.负责项目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质量事故中的技术问题。 (三) 项目部质检部门 1.按照业主、监理批准的施工方案、设计要求、各类规范、验收标准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质量评定并完成签认手续。 2.负责履行合同中材料、半成品、设备、商品砼检验。 对进场的各类材料进行质量检验监督。 3.协助技术部门制定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 4.深入现场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格工序管理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5.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6.参加交工(竣工)验收工作。 7.认真做好年、季、月底质量统计报表工作,按期准确上报。 (四) 项目部试验室 1.检测试验部门应做好工程(产品)的试验、检测工作,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测试验数据,保证检测试验报告的合法性和质量。 2.配合技术部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检测、鉴定工作。 3.对检测试验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证设备完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定工作。 (五) 项目部测量部门 1.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工艺,负责编制施工测量方案、计算放样数据,并报审、报验、组织实施。 2.负责复测业主提供的首级施工控制网,建立施工加密控制网并定期复测和进行严密平差计算。 3.做好工程定位放样工程和变形观测,提供真实、可靠的测量数据,确保测量精度。配合技术部门、质检部门做好过程检验、现场验收工作。 4.负责测量仪器、设备的配置,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保养、周检、年检工作,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性能指标检查。 (六) 项目部设备物资部门 1.负责机械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 2.按材料不同类别,分帐管理,严格按材料供应计划及相关程序组织货源,确保进货质量。 3.严格把好材料进货验收关。 (七) 项目部质检员 1.负责按照施工技术和验收规范及设计要求及时进行现场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督促做好自检、交接检工作。处理好项目自检与监理和质监站的关系。认真做好质量工作日志。 2.按照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认真进行质量检验评定。对经检验签字后的工程(产品)或工序负相应责任。 3.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及时上报质量事故报告。 4.做好工程质量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做好质量统计工作,按时上报质量月报。 (八) 项目部技术人员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及质量标准、规范、规程。 2.严格按图施工,并负责组织分工范围内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对其负责施工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 3.认真编写分管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细则及技术交底通知单。向施工班组交待任务的同时,明确提出质量要求,并在施工中督促执行。 4.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复核和质量评定,认真填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等施工质量表格,并与有关人员会签。 5.负责组织班组之间的自检、交接检工作。 6.负责所施工工程的质量资料积累和班组原始记录的检查。 (九) 项目部工长 1.认真贯彻执行质量管理制度和各项技术规定,全面负责本工段的质量自检和工序之间的交接验收。 2.带领本工序人员严格按照图纸、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生产。 3.组织本工序人员练好基本功,不断提高操作技能水平。 4.把好材料使用质量关,对不合格的材料有权拒绝使用。做到对不合格的产品(工序)不交接。对本工序生产的产品(工序)质量负责。 5.负责本工序质量指标考核,组织本工序成员按时填写各种原始记录和统计报表。 6.接受专检人员的质量检查,对专检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组织本工序人员及时改进。 (十) 项目部班组长 1.在技术员的指导下,坚持按图施工。 2.爱护原材料、半成品和配件,正确合理使用各种工具和设备,做到精心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3.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自觉接受专职质检员的检查和指导。 4.积极参加“QC”小组活动。 5.坚持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搞好环境保护,做到减少和杜绝安全、质量事故和环境污染。 (说明:原文件第四章质检工程师拟不要) 第四章 质量计划 (说明:质量计划是纲领性文件,单独成章) 第二十二条 质量计划的编制、报批规定 (一) 项目部应进行质量策划,规定实施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过程和资源,编制针对项目质量管理的文件,该文件可称为质量计划,质量计划可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部分,执行施工组织设计控制流程;当顾客或监理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应单独编制质量计划。 (二) 质量计划应体现从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到单位工程的过程质量管理,且应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完成工程质量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全过程。 (三) 质量计划应成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 (四) 一般工程项目,其质量计划由项目部总工组织编写,报公司审批,公司重点项目的报局审批。 (五) 报批的质量计划,公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审查,并以公司的名义提出批复意见。 (六) 经过批准的质量计划应由质量计划编制单位按批复意见修改后重新打印,并分发到项目部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报送一份到审批单位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质量计划内容 (一) 质量计划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合同中有关产品(或过程)的质量要求; 2.与产品(或过程)有关的其他要求;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组织针对项目的其他要求; (二) 质量计划应确定下列内容(详见附件五) 1.编制依据; 2.项目概况; 3.质量目标和要求; 4.组织机构和管理职责; 5、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6.质量控制、分包质量控制和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7.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施工过程、服务、检验和试验程序等 8.确定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及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9.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验、试验、测量要求 10.与顾客及相关方沟通; 11.不合格品、不符合项控制; 12.质量计划的改进和完善。 第二十四条 质量计划实施要求 (一) 项目部应按分工组织实施质量计划,并按规定保存相关实施记录。 (二) 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质量计划的验证 (一) 项目总工应定期组织验证质量计划的实施效果,当项目质量控制中存在问题时,应提出解决措施。 (二) 对重复出现的不合格和质量问题,应依据验证评价结果,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处理、重新验证评价处理结果。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说明:原文件只有质量检查,增加了质量控制、质量评定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项目必须按公司《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细则。 (二)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得到公司的任命。 (三)项目管理层应做好资源配置工作。拟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制定各项质量指标及检验计划,建立与业主、监理、监督部门的联系渠道。 (四)项目部管理层必须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与控制 (一)质量管理与控制依据 1、共同性依据: (1) 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2) 设计文件; (3) 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 2、质量检验控制技术法规: (1) 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 工程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控制方面的专门技术性法规:试验等方面的技术标准或规程;材料验收、包装、标志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3) 控制施工工序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法规依据:有关建筑安装作业的操作规程;有关施工规范和验收规范。 (4)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质量控制方法。 (二) 准备工作 1.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的内容,采用相应的标准,划分单位工程、公司备案,并按此执行。 2.项目部进行施工图会审,逐级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内容齐全,签认手续完整。 3.项目经理、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试验员以及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的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应与工程规模、内容相符合。 4.机械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和合同的约定配备技术状态良好的船机设备,加强在用设备维修保养,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 5.项目总工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设单位在现场提交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进行复测,并办理移交验收手续。 6.项目总工应指导工地试验室的建立,做好工地试验室临时资质的报批及各项试验准备工作. 7.项目部应在所有准备工作完成后,向业主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得到业主同意后方可开工。 (三)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内容 1.按形成实体过程的时间划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2、按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划分为人、机、料、法、环生产要素。 3、按工程施工层次结构的控制过程划分为工序质量、检验批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控制。 (四)工序质量控制 1.工序质量控制依据 (1)质量管理职责; (2)质量控制流程;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4)工序管理点控制措施; (5)不合格的控制与纠正措施; (6)成品保护措施; (7)工程质量的检验与验证方法; (8)质量文件与记录控制措施。 2.工序质量控制方法 (1)PDCA 循环工作方法:P(计划)确定目标、确定达到目标的方法;D、(实行)实施; C、(检查)检查结果;A、(处理)采取措施,通过不断循环提高质量; (2)质量控制统计方法:排列图法、因果分析图法、直方图法、调查表法、分层法等; 3.工序质量控制手段 (1)日常性的检查; (2)测量和检测; (3)试验及有见证取样; (4)实行质量否决制度; (5)按规定的工作程序控制。 4.工序质量控制要求 (1)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需变更设计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 (2)必须实行内部自检、交接检、专检的“三检制”质量检验制度,施工人员要配合监理、监督人员的工作。 (3)严格工序交接制度。上道工序有质量问题,下道工序有权拒收,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由接收工序负责。 (4)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施工人员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分项技术负责人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经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和质检人员签字后,由质检部门通知监理单位验收,并及时办理书面签认手续。 (5)工程量较大,施工期较长的隐蔽工程,不能一次完成验收时,可根据合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分段、分部位进行验收并隐蔽。 (6)项目部应在合格材料供方名录中按计划招标采购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材料的搬运、贮存、标识应按规定进行,送检试样应在监理人员旁站下现场取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 (7)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特殊工序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中应重点策划,设置质量管理点,开展“QC”小组活动。 (9)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商品砼、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做出书面记录,专人签字认可。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 (10)计量人员应按规定进行检测试验装置的使用、保管、维修和定期送检、自检工作。 (11)施工成品和半成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 (12)项目部应定期进行顾客及相关方满意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处理顾客及相关方的质量意见或投诉,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十八条 质量检验评定 (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必须按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二)对查出的施工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要求处理,严禁任何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 (三)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可重新进行验收,并保存相关记录。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四)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与组织 1.构件或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在工序自检、交接检合格的基础上,经专职质检员核定后,由质检部门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 2.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由分部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检部门核定。 3. 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应在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基础上,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并报公司负责人签认。 4.对检验和试验合格的成品应及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检查 (一) 检查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1.公司检查组由公司分管领导或由其授权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牵头,有关人员组成。 2.项目部检查组由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组成。 (二)检查内容 1.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及技术标准的执行。 3.工程质量目标的制定、分解落实和考核评价。 4.施工技术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及执行、技术交底情况) 5.原材料、检测试验资料。 6.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7.工程实体质量。 8.“QC”小组活动。 9.质量问题、事故预防、报告、处理。 10.顾客和相关方的评价。 11.对分包队伍质量控制和管理情况。 12.工程交(竣)资料的整理。 (三)检查频次 1.项目部每月对本月完成的项目进行质量检查。 2.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每次检查的项目数量不少于在建工程的 40%。 3.公司每年组织进行不定期质量检查或抽查。 (四)检查方法 1.质量检查的方式:听汇报、看现场、量尺寸、查资料、提问题。 2.对已完工程和构件进行抽查。 3.对技术、质量、试验、测量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检查、复核。 (五)跟踪验证 1.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分清责任,订出整改措施,限期解决纠正(见附件九)。 2.需整改的问题应逐级进行跟踪验证,确保问题及时消除。 3.项目部应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公司质量部门,公司质量部门将检查报告汇总,通报全公司。 第三十条 质量回访与保修 (一)工程项目竣工,向业主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和工程质量回访记录单。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二)保修期以合同约定为准。保修期内应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 (三)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是质量回访与保修的主管部门,经营部门是协办部门。 (四)已交付的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由所属单位负责履行保修义务。 第六章 质量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说明:增加了质量事故处理的步骤、方法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发生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都要进行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一经查实,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应急预案并及时启动,防止因工程质量事故引发其他生产事故。 第三十四条 海外工程项目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执行原“外经贸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2]500号)。 发生规定等级的质量事故后,项目在按规定报告公司及上级有关部门的同时,公司须向局质量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生产管理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可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工程永久性缺陷、使用标准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工程需要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 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标准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经济损失,只计算由于施工(制造)原因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条 返工损失是指工程返工发生的实际损失金额,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扣除被拆下可利用价值)机进退场费、拖船费、材料二次搬运费,检验、认证费和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等。 第三十九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必须按要求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下述时限及程序报公司和局。 (一)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公路、建筑工程)或一般质量事故(铁路工程)后,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用电话或电传向公司和局生产管理部报告简要情况,2天内报《工程质量事故快报表》(见附件六)。 (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公路工程)、一般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事故(建筑工程)或工程质量大事故(铁路工程)后,项目经理部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电传向公司和局生产管理部报告简要情况,3天内报书面报告。 (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公路工程)或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建筑、铁路工程)后,项目部必须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电传向公司和局生产管理部报告简要情况,项目经理部3天内向公司和局报书面报告。 (四)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事故,除按上述要求报告外,项目经理部每半年将本单位所发生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统计汇总,将《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半年报》(附件二)报公司工程技术部,公司报局生产管理部。 第四十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失情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并应采用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调查组未下达清理现场通知,不得清理现场。 第四十二条 质量事故处理步骤 (一)组成事故处理小组。 (二)编制事故处理的施工方案,报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 (三)做好施工准备。 (四)严格工序管理、质量控制,避免重复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处理完毕后,组织自检自验工作。 (六)事故处理的各种记录、资料归档。 (七)写出事故处理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重大质量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视严重程度由公司成立事故调查组或由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部或公司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报告抄报局。 第四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 (一)凡发生质量事故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二)事故现场检查,召开现场调查会议; (三)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及各级责任人; (四)提出解决事故的办法及防范措施; (五)根据经济损失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和事故具体情节,提出对各级责任人和责任人所在单位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应通知责任人,责任人有不同意见时,可向调查组派出单位申诉。 第四十六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被调查的单位有义务为调查组的调查提供工作方便。 第四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质量事故发生后,如哪一级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调查组人员要秉公调查,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行为,由其派出单位或公司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九条 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的技术处理措施,由事故调查组或建设单位、原设计单位提出。质量问题一般由项目经理部照原设计返工或修复。 第五十条 质量事故处理方法 (1)修补处理:如混凝土结构裂缝的灌浆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严重缺陷,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无法通过修补处理的情况下,应返工处理。 (3)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处理无法达到使用要求和安全,且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可限制使用。 第五十一条 海外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海外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6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60万元至9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50-9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4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60-1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5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以上,不满1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五十二条 海外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及特别重大质量事故。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1万元 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三)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四)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 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200 万元以上,不满600万元; 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4.四级重大质量事故: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不满60万元。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其以上; 3.其他性质特别严重。 第五十三条 海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90万元及以上,9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9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 2.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以上; 2.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十四条 为强化公司质量管理工作,服从局质量管理要求,公司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于责任过失造成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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