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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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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商贸通”货权质押业务的办理流程,根据国家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银行“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贸通”货权质押业务只能用于满足企业生产、销售领域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主要用于真实贸易背景下的货款支付,还款来源主要为授信申请人的销售回款。 第三条 “商贸通”货权质押业务中我行必须对质押项下货物实行全程管理,并对货物对应的销售回笼资金予以监控,确保回笼资金用于清偿我行授信融资。 第四条 我行对“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章 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授信申请人除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供一般授信(可参照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材料外,还要提交与质押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拟质押货物的明细清单,包括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 (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同意上述货物为质押物的书面文件; (三)拟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材料以及质量证明材料。所有权权属证明指能证明出质人对货物合法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货物发票、关税缴纳证明(如为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还需提供进口许可证批件)等;质量证明材料包括质检单、合格证、商检证明等; (四)授信申请人相关货物的近三年的销售情况记录、货物市场容量、价格波动等资料; (五)如拟质押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仓库的,应提供相关保管材料,包括与保管人订立的保管合同及存货凭证,以及近期仓库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出具的报告或库存的查询结果等; (六)如有回购方的,应提供回购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的相关资料; (七)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对于客户提供的资料,授信业务经办人员要进行复印留存,并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在复印件上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和姓名;对于足以对授信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要资产、交易证明文件,调查人要现场调查核实,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 第三章 业务调查 第七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除按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外,还要对质物进行相关调查如下: (一)质押项下货物的权属调查。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从货物增值税发票、贸易合同的真实性审查入手,确认该货权是否由出质人经合法渠道取得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确认在该货权上未设定其他抵押或质押,如向动产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确认该动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等; (二)质押项下货物市场情况调查。包括货物的市场供求情况、销售半径、市场容量、技术特性、市场前景等; (三)拟质押货物的调查。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实地对拟质押货物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质量、保管情况进行调查:如货物已经保管在第三方的,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就货物的库存情况向仓库进行查询确认; (四)拟作为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的调查。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对拟作为我行质押物仓储监管人的仓储机构进行资信、仓储能力、仓储条件、与我行合作情况等进行调查,确认是否符合我行叙做“商贸通”货权质押业务的仓储监管条件(详见《银行“商贸通”货权质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五)质押合同、出质通知书及回执、质押动产状况表对质物名称、规格、数量、保管情况等描述必须完全一致; (六)货权质押相关事宜进行审查,主要包括:质押项下货物是否满足我行质押货物的选择标准,授信期限是否合理,质押项下货物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是否审慎合理。拟作为我行质物保管人的仓储公司资信以及管理能力是否符合我行要求等; (七)根据上述调查内容拟写调查报告和报审材料,并递交经营行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 第四章 授信审查与审批 第八条 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对授信业务经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同时对申请材料的合理性、逻辑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会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对客户进行实地审查。 第九条 风险审查的主要内容: 风险审查包括基本要素审查、主体资格审查、授信政策审查、信用风险审查、授信申请人的信用承受能力审查、授信申请人发展前景、产品、领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审查、质押担保的资格、权属、能力等。 (一)对客户基本材料、申请材料和跟单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与授信业务经办人的上述调查标准相同; (二)对授信业务经办人的调查意见及授信报告进行审核; (三)对授信申请人持续经营能力、现金流量和财务报表情况进行分析、审核; (四)对质押货物市场销售、周转速度、价格波动情况进行审核。 授信业务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工作后,应在授信审批书上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授信业务的品种、比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授信审查完成后,审查人员应根据我行授信审批权限要求,将客户基本资料、申请材料、跟单材料和授信审批书递交上级审批部门逐级审批。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营行与授信申请人签订授信合同和最高额质押合同;与授信申请人、总行准入的物流监管企业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并预留相关业务专用印鉴(如《质押动产状况表》、《提货申请书》、《全部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部分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等文本中的印鉴);如有担保和回购方的,应与担保人和回购人签署担保合同或回购协议。 第六章 质押货物入库及保险 第十一条 授信申请人将质押货物存入我行指定的监管仓库(如为授信申请人自己的仓库,原则上应单独立仓库保管便于区分)。监管方接受我行委托,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对质押货物进行有效监管。质押货物必须保持独立地点存放。 第十二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与经营行核库人员(可由风险监控官担任)与出质人共同办理质物的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分为移库占有及不移库占有,具体如下: (一)移库占有: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与核库人员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向仓储方发送《出质通知书》,经仓储方收货无误后,现场取得仓储方签发的《出质通知书回执》及仓储方签发的以我行为货主的入库保管凭证。核库人员应专项对入库质物进行清点、核实并于入库保管凭证核对,完成相应的核库报告(见附件1)。 (二)不移库占有:办理转移占有日,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及核库人员、出质人应及时至指定仓库办理质押货物的过户保管手续。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及核库人员应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向仓储方送达《出质通知书》,并现场取得仓储方签发的《出质通知书回执》及仓储方签发的以我行为货主的入库保管凭证,同时应监督仓储方监管人注销并作为原来以出质人为货主的存货凭证(包括仓单或入库单等)及相关其他凭证(如有),并将质物的所有帐、卡过户,存放人改为经办行。核库人员应专项对出质货物清点、核实并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对,完成相应的核库报告。 第十三条 授信申请人就出质货物购买财产险,我行取得以经办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原件。 第七章 授信发放 第十四条 风险监控官按照《银行放款监督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信发放。风险监控官负责对授信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不对授信业务经办人员送审的业务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风险监控官除按照以上要求对“商贸通”货权质押业务进行放款条件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查: (一)仓储方出具的以经办行为货主的经书面查询核实无误的保管凭证原件(《质押动产状况表》等); (二)质押货物的所有权权属证明原件,包括增值税发票等; (三)授信申请人就出质货物购买的财产险(包括财产综合险或其他经营行指定险种,保险期限一般应比授信到期日多一年)并取得以经营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原件; (四)授信主合同、质押担保合同签署无误且与入库保管凭证、核库报告核对相符。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相关附件包括出质通知书(及回执)等文本签署无误; (五)其他审批意见要求落实的事项及手续。 第八章 授信后管理 第十六条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及风险管理人员应按照《银行授信后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后管理实施细则》对“商贸通”货权质押业务进行授信后管理。 第十七条 对质物的监管还应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质物的现场监管 1. 我行核库人员会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定期对质押货物情况以及仓库保管情况检查,查库频率应不低于每季1次,此外,每年不定期现场查库不得少于1次。现场查库应结合台账对质物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监管方履职情况; (2)运输单据、出入库单等资料; (3)质物种类、规格、包装、质量、数量、重量、生产厂家、价值等性状、状态是否正常、完好无损; 现场监管须形成核库报告,放入档案集中保管。 2.我行核库人员对质押货物的检查方式包括全面检查和抽样检查。其中,抽样检查的比率不得少于20%,查库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经营行及风险管理部门报告。 (二)质物的非现场监管 1.非现场监管人员(可由风险监控官担任)定期查询并督促仓储方提供经盖章确认的质物明细报告,并根据质物明细报告与相应质押货物的台账信息予以核对。此外还应定期与行内保证金、表外帐等会计账务定期进行核对; 2.非现场监管人员对质物货物库存与台账、台账与会计账户核对频率不得少于现场监管频率。非现场监管人员在质押货物库存信息于台账信息、或台账与会计账务核对中发现不符点或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向经营行及风险管理部门汇报。 第九章 价值重估及跌价补偿 第十八条 价格监管人员(可由风险监控官担任)会同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银行担保管理办法》“第六章 抵质押物的价值重估”的规定按频率进行。 第十九条 价格监管人员应根据质物情况选择合适的信息获得渠道,如通过网站,或当地有公信力的市场报价体系等渠道及时掌握市场行情,所选择的信息渠道应符合相对公开、及时及公信力等特征。 第二十条 价格监管人员应跟踪和记录质押货物的市场行情,至少应每周跟踪和记录市场行情一次。价格监管人员应每周将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出质时的认定评估价格进行对比,当市场价格跌至原评估价格的90%时,应立即向经营行及风险管理部门汇报,以便采取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村镇银行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向总行授信审批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核库报告 2、静态质押模式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3、未来货权(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操作流程 4、《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及附件,详见《授信风控业务手册》第二册P292-P314 5、《厂商银合作协议》(适用未来货权质押),详见《授信风控业务手册》第二册P315-P319” 附件1: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核库报告 日期: 编号: 仓储方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出质人 质押担保合同编号 经营行 授信业务经办人 核库清单(核库人员根据核库情况填写) 质押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数量 重量 备注 仓储方确认 核库综合意见 1.货物核实意见: 2.货物保管情况意见:(包括标志摆放等) 3.其他意见: 经办核保人员: 年 月 日 备注意见 意见人: 年 月 日 授信申报与审批 签署动产监管协议 借款人存入 保证金 还款 客户申请 授信调查 动产入库 现场核库 我行经营行、借款人发出监管物监管通知书 监管确认《监管物清单 借款人支付仓储和保险费用 签订相关合同 授信发放 贷后管理、动产监管 货物提取、补充保证金 附件2: 静态质押模式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附件3: 未来货权(先票后货)存货质押授信操作流程 核心厂商 ①签订银票承兑协议、动产质押合同 经销商 监管方 ③存入初始保证金申请开票 ②银行、核心厂商、经销商签订厂商银合作协议 ②银行、经销商、监管方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④签发银票 ⑤按约定货发送到指定监管仓库 ⑥质物监管确认 ⑦续存保证金申请解押 ⑧出具解除监管通知 ⑨释放存货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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