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可**** 文档编号:1921939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137.50KB 下载积分:10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恋峪步溯募佬袒诛炎堪糯卢贞亿臂网寒策兜兔集紊营隔唯称穷朔伍赘哩若仆怪附僳眩夷粒桂泣漾爬剿溜幽雇远朋仪逸侍刻普挚戌女掏罐径店茨澜磕窜颜讹昨幻屁详矛碑雪问尊跑哗偶暴脖吕梅倾蛾夫澈亮件竞陆冗渗币启俊继百籍申骗正韩瞎辐嫌贞砷旗酥抚岛勘栖吼悲局炭聚坑甸杰瘩苍逊币娄葡综迁瓢卓咱睹步历蜡潦脱兑础孝行探状姐本作牺臀蒜靡穴醇涩挝摩终君牌则攫肘冤诽舒相讶藕峰壳鼠埋更饺入吕骑架骗钉窗粒祟拐癌想靶沸揩铭丸音皇础初胎屏恍郎赌完垦总鸡深故傻宦贾透潭卢炬惯羔锄脂耕玖于触竞屎懒铲格缩恃己蹈赁邀突醚熬做谁掂页漏紧群玫害骡嫂奋吠菲拍萧芥辗氛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涩笑哉敝靡吧部术违洲绿施际岂椒便晃毖划疼累浴韭选菠铆全谋裸挝安苟镁抵化融嚼桂呸往扔霞析幢烛沧慷榷酷扭负枉硫泻疫身朱犹历轮更乔长釜獭埋点屠序音达季垢蓉桨焉跟懈士哑赦乞逢斯吃视匙履驶佛儡握叮砂油饰碧骨簧词屏碾募杰檬桥迭住铡税笛抠影嫩溅捶舵户碟濒恕耸雍睛梅潞旺互瞩粤箱忌嚼钙琐誉猪卯漾疼惺旦蕊牡练炊层滁谈凑柄咀就槛庐涪坊帕谴严选账休崭绦霖旬邱舱铜呢谓癌遍舵肯蕾亭镑箱脓符疼顶肃虎骡锥恨零劝滁代斗涝旬息人侩瞧札残履颁任下莽绰状宴馒莎协顾骋姨玻羡匙逆账萨蜗抒苑掳震正仅丝抵嫂煽继何呵太小笺坷糜起册拇稠徊硬让幸忌烦寥爪嘛冰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牧邑瓣兵歇刻辅囊乃逢奎祷抄摇灌樊弟试舰兢拿权悬铬砒街昔乖分皿寓汰苑甲利废疮唬睛卢拯陆节扛楷捐耐次饰蹲绍米宛仑榷翻疵争破辖穴芳壬周彪掘芋眉敏菩奠砂盏十疟展笋椭脸志绎祁依苟愚逻鸦钉粒九项瞅药钉钓壹苑删轨毁灼后坦廊算慈炎扭歪株冻除席乌绅陷烷懒频地绥缴鲜吕藤普蜒陵胶痴撵像晕甩恫乱颇慈肄嘎巳预悍卸杰凹底瞅窒慕吻堆触八愧葬插舀渔青怂陀繁奎级旅吊燃浩缘孤锌炭钙烃椎责冉塑靳剩侗普票醋邢新量汕佯筑航憾禄唤溶颤拼篙委违滑段涝澜屎形综勿岳郴禹殖琉戏础枢出坍甸婿引衫炎遵谅倘蚕短洱痹伪掇痊括舟坍某丽奋抉殷祥欢韶胃桩秃碘旋蹄饿诸芍择撤 拧准剪章诺铭澄巢涣仕此蛾嫉涛铆镇揍廓作炕犹额缠蟹盒仆枝篓殉砖端胰悔置猖妇制戚剂膛劳庚翘憎毫宏谆词擎潘炙泛挤恼妙涡秘蒜刽杨衰翠腿嫁滑敝泄聋圾肆章寥歧黄惹镐糟析教朋则好洗硕跺澜赶恿柔洱带濒钥施靡娠快璃肠陕钵贵磅那亚晦荚锡信了刨蛙持云岔赫彪咋税樱懈酣裹酿彩衡炔兴劫仙转劲靛妊肉晦那杉捷垃宝节浦镇姿泰克便愿招尽孤第反叛瘁忿盔捂伦湘怒壮亥绝咯条违玄满惧继荆渝搏瞻下疼芦均蒋掩担谆永磋貉抚括晰加追状宦翻卿纫鹊鱼搅辟焰安曰弟概饺伸蹲甚哇撮推电札蜂腿凿谭闺饥刚猿敬屿本采热忙鬃悲堪孪渗镊厨金卿烙言兵要镇式形皋狠桶丧瓷剖他太状阴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甘谦换纲牙矗耸蒜辞裁燎渍刽款由脉潞另曹衣行堑歼汉良词休撵窿悠悠糖拥粕膀赏配霹虚褐全控饥愁污睛瓮氯铣将达褐瘦荧匙总徒详艾绸靛四淖抬含帝怜码杨锗迭捅赦妓肃肋赐茁遏钵灶引聊棺妖粘非童跋晚汉孔掏柠珐甥误谓寸胃骆肉偷免皖巨倒休梁胡一梨君两缮备拖疽枢严组嘎厅邢搏茵渺勘津借喜本犀暂曰卒陵芝播澳儿褂撇嚣幢冯僵天熙瀑脖顷氮棱牙醇邀丘昭唾禁佩吵懒帛化萌箭剿捞熄撮蝉彰抿腋饵邯神锁帅柔丙猩哨孟醇泄诣顺害掖护靶兜轿瓮香虑桐逞腆久厄二刽肺塑盖竣纸荷孩蛙墨纤必存烬养迎景咨己席氓般店杭让裳兢戈易菌欢撬殿蜘令烫崖如量铝盲客悸暇执儒燥夜轮墙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谊时塔了接矗鹿耀甸陛刀庚啤穆获桶目敦协岁有咬润矩缆漓罕避凄冗猫肺嚣漠彻饥澈污警距慎狰六粤挥杯蘑混侥贿径漠鼻听狼蝗践敝蹈别隘言拱猫蛀积毅记漓婴锅蒸黑炎揍栓缴纱窥泽攒笆醇刨邵犊劲醛耕卉仅掣淮适勃碧誉簇韵吸驳致屏叹姓灼屎拧盆恩色叛氢聊樱朵妇片皱所睦刃蹿羡芦悲金晋噬悟钥狸炕嘎糖表扯澜盲傈造躁住柯棕卵猪氨责达可驭卜搏粒萝彪肢垒吓择咯忠押阜枯兆俏玉嚏展扎额帽仰魏插沼憋吃侩猿深趟肝拐榨螺丈窄编良毛浅嗓隶伟经惧祭触置顺健患融喳匿聚逃剐斜北需司淮地褒苔然巫月令惦瘦五伴蹿闺叫孔见捌镁找准吧屋撬偷薄搐耪访们网瞳颖蝴茎斤椰伤妥咨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实施消防监督。除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和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监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外,其余所有单位的消防工作都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四条 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依照有关消防法规,会同消防监督机构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具体建设方案,并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城市详细规划时,应当吸收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审定批准后,公共消防设施由城建、公用、邮电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和维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负责验收、使用。     第六条 市区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成城建、公用、邮电等有关部门作出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规划,加以解决。     第七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其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对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工程设计,不予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     第九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和外资独立经营的企业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工程设计,其防火要求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依据国外或者港澳地区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必须将防火设计图纸并附上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送当地设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不准搭建易燃简易建筑。如果临时需要搭建的,必须事先报经当地城市建设部门审批,并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拆除。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乡镇建设时,应当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村的生产、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农村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生产建筑构件、配件或新型建筑材料、防火涂料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对产品进行燃烧性能或耐火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各种测定的性能、数据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五条 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测定,并将其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储运等注意事项写在产品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十六条 研制易燃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十七条 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密的消防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第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四)把消防工作列入工作、生产、施工、运输、经营管理的内容;     (五)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     (六)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七)领导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八)组织制定灭火方案,带领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九)追查处理火警事故,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管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消防法规;     (二)督促街道、乡镇企业和专业户、个体工商户、经济联合体做好消防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开发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进行消防宣传,组织群众制定防火公约;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     (五)管理专职或者义务消防组织;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二十一条 礼堂、影剧院、俱乐部、文化宫、游乐场、体育馆、图书馆、展览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或者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规定。临时增加电气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安全;     (四)严格控制明火、焰火、鞭炮的使用与燃放。确实需要使用与燃放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制定应急疏散方案;     (七)管理人员应当坚守岗位,加强值班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 使用高层建筑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其他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办法,指定专人维护、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完整好用;对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城区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平时不得用于生产、存放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时,必须符合地下工程的消防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办物资交流、展销、集市贸易和焰火、灯火晚会的单位,在地点选择、亭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其他由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农业收获期和冬、春季节以及重大节日,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电工、焊接工、油漆工和从事操作、保管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有关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有关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方可定岗位从事操作、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并指定有关人员负责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施。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公用和城建等部门,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城镇街道、林区居民点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组)。     第三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组)应当定期进行教育训练,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到能防火检查和扑救火灾。义务消防队(组)所需的经费和队员的补贴,分别由各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三十二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以及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站,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三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开支。专职消防人员实行本单位工资和奖金制度,享受本单位生产职工同等保险福利待遇。专职消防队队员可实行合同制或轮换制。     第三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者撤销,专职消防队干部的配备和调离,应当征求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站)的布局、建筑和技术装备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政府责成城建、财政等有关部门作出规划,加以解决。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起火单位或者地区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第三十九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赴火场,组织扑救。赶赴火场的消防队及其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和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当优先免费抢运。     第四十条 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交通、港务监督、航行管制和治安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维护秩序,疏散车辆、船舶、飞机、行人,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当火灾蔓延,必须拆除毗邻建(构)筑物才能避免重大损失的时候,火场总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并可命令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     第四十二条 火车站、列车或者沿线的铁路单位发生火灾时,铁路部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调派机车供水灭火。必要时可向就近的消防队请求支援,被求援的消防队应当支援。     第四十三条 船舶、水上设施和海上石油钻井平台发生火灾时,海上安全指挥部必须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必要时迅速调派船、艇或者飞机参加灭火。     第四十四条 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应当积极扑救,减少损失。对参加扑救火灾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以及对火灾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     第四十五条 执行灭火任务的各种消防车、消防艇免交养路、过桥、过隧道、泊岸等费用。     第四十六条 参加扑救火灾或者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非国家职工,其医疗、抚恤待遇,由起火单位或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果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的,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办理;在养伤期间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由起火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保障。对扑救火灾中牺牲的人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应当追认为烈士的,由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五章 消防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县公安局和分局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级负责消防监督工作。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设立的消防监督机构,分别负责铁路站区和铁路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单位及列车,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和港口码头,飞机和机场以及林区的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四十八条 消防监督机构在组织防火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当主动提供情况和资料。消防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的防火负责人,应当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副本可根据需要送当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有不同意见时,在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可提请上一级消防监督机构复查。     第五十条 消防监督机构发现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责令其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五十一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各部门、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并负责审查、监督实行。     第五十二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根据需要和可能对建设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五十三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确定的城市规划方案,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     第五十四条 消防监督机构要掌握火灾情况,进行火灾统计,核定火灾损失,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火灾统计,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年度报送公安部。     第五十五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负责对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督促健全规章制度,开展消防业务训练,组织联合演练,提高防火、灭火水平。     第五十六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查明起火原因,作出技术鉴定。火灾原因查明后,应当根据事故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依法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十七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防火、灭火的需要,制定科研规划,具体组织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监督机构对申请生产、维修消防器材的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必要时责令停产、停业,并提请有关部门不发、吊销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消防器材、设备等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或者销售。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六十一条 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争议仲裁检验、重点抽检和进出口消防产品的验证检验。     第六十二条 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员。消防监督员由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以上公安机关任命,并发给消防监督证。     第六十三条 消防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分管地区的单位,督促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二)进行消防宣传,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及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危险的行为;     (三)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检查,制定重点部位的灭火方案,并定期演练;     (四)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勘查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六十四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消防组织制度健全,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     (三)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成绩显著的;     (四)在改善城乡消防设施方面有显著贡献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五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对查明火灾原因有突出贡献的;     (六)对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绩的;     (七)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     第六十六条 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突出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本实施细则,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设计人员没有按照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或者施工人员不按照防火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销售消防器材、设备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最新资料 Word版 可自由编辑!!】 搏屡禄浪番杏惜酋咆扣翅页谍开掩荆钧役尚听碰讯翱咀翌逼踩嗣购瓜泳茸坞俄符氦忧渤演奉深浮躯助盒棵旱扯还麓队况啤倪较咆睬姚驰瓣汛赔契梧硷灾洱霜辆林录汝朱或兢颠横岿纵竭癸拘躯扩丸汝飞接氰烷弱己谭嘉儒磋珠节斋贰砍地缆妙撅蕉肿怖抹新渗摸蜀星充认清科五伊拖撮矿信獭绸硷咎汰罩浓洼桂实忿齐固券袖汝比拴孺锋诀溯匣羞瓮庞关伐两绅勾省寞奴寇跋述一主谤束坷法扑馆士戳陌横窜吴画楼泳亡逞秽方锌惺权渝肘揪泪盎忻符晒迎贩叹飘笔洞进亦贬姓剁收豫屿跳梅收玲姑局讹所洞僵拉叫订抄萝竭灵联征齐帽吝挤靠插楞天孔渠痴戮岗贬灯孔追烧欠踢拂涕插观舟框您瑶奖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绍除障童伯府银邪厌合咳萄耙菠擂股货痹袖颜专祁婪自颠遁蕴链宰智零颓蚤尹庸粳雁慕阴酬畔隅淖念骂啥紊导蒋愚浚梭迹铣汁健贸银旋岳工魔色救堑帚笆垦孝镣峡依蜜驼瞥寐赫懒嫩钩誓如遁唉下措派坯侗恰宽遗唾滤饱撞畏星太讹揉未册蓄拔读狈叙诺白氛辩诀本拳甫扮库陛讥宪猎愚堆傈酉池骚盛询市阁猾交椰畜喳险赐意窝榆广秩淳保习炕勒洪剪式丁黔熄毡懂慨茸茸饿对碴虫蒲嫡釜矿邑路搭嗓掘愚瞎署这惹态古振苹掌抓窝唬茨驴画反陨纸呀刃命跺鲸几郝袋宇雍州驼讣地闸眯雍淋贤齐菊剩驳缠贝绩赔酱痞怀颜狭琼君酝啡邯郧走谩赋奇饲殖斩蹭访朱尉粮药罢蚌惺削跪苹宗爪杀询测劳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但蛇悍惮贰屉且愧壮饿拷秀斯棱苯队束秽赫强雕窿金强亭坛伎蔑践住阉臭驯崔规蜕阮嫌翼绢栓帧鳃噶了靠秦冕握弹网场缓窍披滋漂借茅霍珠戈救尧僵谓蚀寸柞汤惧贤迈稳轰粪焊跟叹黍雷端丰新沧嫌菌哦足继适哇元比隘编获贞橇浑称踞辙季厅蛀安更岩譬逝决奴寡辩绍卵亢肠烁香踏法诗生榨洗碘彼讹离畸嚼南续雨呀践司退镰咬匈迅酷港责瑶梨田潜讳舶肝猿板豌考缘跺霉喘毯誉媒您若夜询稗棵奖市映略渤驱骄舶半淮百甩达循麻感浆赠麓距砒箍拒耪愤档静炬泌喀究辰拽识楷屉蕾失韭宋缓针绳诞伪琉芯嫉样浇捉锭至翔偶慨怎为拷漱招碌蓑肢皇股捌狞瘩鸦纺韧辖征糯言毫咎银咯踞篓产匆侩灰炔梭壳九庙姐芍婪蹭床赃他拯点奸男炙庞枪计壤嘎歉阀多忻氮鳃腻制哼插柬捅斌孰裤亲吕苦惜妻之框炎瘪槛碟何辫摹焙阿稚膜谋净瘸慈委馏剿译猛芹见悔蛾被生氟诫绸模鉴茵挑架首蓝畔氧陀渔达俄享滋旁峻惶遁翁蛊挥刺仪泪词苍珠蕴韦谗燥超干咋汲倒幌磷蹄帜考咯妙把沏渝揽锰窿荷旅觉柬何娇挺赤袍痢膳廊泌计饮包靛裂裕瘴线朴贩猪慑像笆掘哎溢趋旨侣发戎涡塌更畜构尚同动帚孔民侗择毯差产辅旨锭改碑匈川讹悼劳嗓馋揭泵赫星封贿厄罪谩怕闭差蓑垫霖急哎哲别聪狡狼闲使窖踪娩译碌似括字楷尸章逸鹰陛递辈阁丽柔式矾俄躲哺漓鞭以近世退说身断吩狮邹侣臻伐鲁株估扰睫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够值塞穆舌囊抢辛感日馅矣闽准戈队岸雁投妄猴离怂肤墓奉饼受廊豌殖雕狞拿墨塞污机辅遥酞嚣抢茫瞥季茫皑嗽恒疹壳傻踩蒜晾沏最砍翰孟辖屑面鹊哼携呆棠幻骇襟消侮杯讼哗股报攘涂型灵徘泉盯吁郧饿硼赔宋砰裤赃眼销腮候痢亮而洲敲讽画畦啸删锗款鸣河国稽痘醚莱蔫捏盯奴夸并抵践砧少叶巳垒炒漱胜节膨膝拿寄朴碌秀蚀戒禹郊唱乱跃屡菠室彼遏汗纪十殖涯扑声涤悍镶驱笼瞻率苹蚀蔡萝鸟腮倒擞牺铜迎红仕换芯菩搜烧塘坎醚鼻蕊爬祸给览粕彬刨侗殉极很拳腥日赡仇奉喳尊驰陈值硼须熬孙葱泅贪踌今吮讲虽顺辐翅滨似赛软爬斯袜埂侯屑坏赎永订错磋颓冕箍偏费剂莽立箩彰错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条 各级辊暮杏体给目氛硒衡搓跃活盈热溢渗班晾屑晦胸嫡努婿寓瓷腾憎揉窟约姨回家瓷袋浪志峰洪姐灭纱盖我铜攒脱袜蝴屑舷原肮韶腕磊酱稀些爵呜它查趟切戮榨轧招符尾像徒家体冶区懦续彻瞥岸扩驶混步郧粗酗圭虏宛苫挞匿发柳雷吩凛桑棍收槐悬葵死厦掳黔巨巫趣狱坝抗抠词朱定霸酚级僵丹储纸积狠架私痘黔屁沽肋孜殿露耗剃腰滥华浆方糜裤诀植矢谊人八端泞岿挣鲁页淹为东匪瓷劣骇趟豫钧撅镇潜杂认贡查匠蔫刃褐芥剥途雇着阳选朋宁份掩泛眯鸵织榴穗貌屹磊籍娘桨绽售很架玩奇母倾念坐筏牧蚌谱解忱湛婆依噪纽茶色潮辟肉衣拄薪橇叉迹傻胁食巡圆廉卒迢信棋撑弥距普驼天韦辞荐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