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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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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校发[**]16号 (**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促进学校发展,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是根据学校教育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收入和支出计划,由校级预算和校属各二级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 预算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校属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不经规定的程序,不得改变。 第四条 预算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预算的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加强预算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学校成立财经委员会,各二级单位须成立相应的财经领导小组。 学校财经委员会成员由有关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财经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行政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财经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 第八条 财经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学校预算草案,审查确定学校年度预算方案。 2.研究制定实现预算目标的措施和办法,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 3.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分析检查预算执行情况,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4.根据预算执行情况,研究决定调整预算。 5.审定学校年度预算执行报告。 第三章 预算编制的内容和原则 第九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是指学校年度内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可能取得的用于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的非偿还性资金的收入计划。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是学校为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的支出计划。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第十条 编制预算的原则 1.“整体、全面”原则。全部事业活动中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允许有游离于预算以外的资金。 2.“量入为出”原则。经常性预算要努力做到“收入打实,支出打足”,预算收入要稳妥扎实,没有泡沫;预算支出要全面完备,不留缺口。 3.“举债有度,还款有数,有利发展、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预算的编制与批准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 学校预算的编制采取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确定学校年度收入预算规模。各部门根据上年的收入与学校事业发展的趋势,测算本部门收入状况,按时上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办公室,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核定各部门收入预算、分类汇总后确定学校年度收入预算总规模。 2.确定学校年度支出预算总规模。支出预算总规模由三部分组成。 刚性支出部分:工资、奖酬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等; 可调支出部分: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自筹基建支出、业务招待费等; 发展建设支出部分:贷款基建支出等。 3.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在学校年度收入预算、年度支出预算总规模形成文本后,充分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将指标具体分解、落实到单位、部门,起草学校年度预算草案。 第十二条 预算的批准程序 1、提交年度预算草案给财经委员会审议。 2、综合财经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修改年度预算草案,提交财经委员会审定,形成学校年度预算。 3、年度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财经委员会责成计划财务处实施。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三条 预算具有严格的约束力,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保证预算目标的如期实现。经常性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预算之内,不允许赤字运行,以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十四条 建立预算执行制度,各项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估体系和奖惩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控制和考核,定期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资金的统一管理是执行预算的重要保证。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预算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做到“无计划不核拨指标,无指标不办理借款和报销”。各单位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达预算控制指标,明确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制定开支范围标准,规定审批权限,落实财务审批“一支笔”制度。 第十六条 为保证预算的严肃性,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予调整。但考虑到有关的特殊情况,每年十月将根据学校的实际需要,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适当调整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的调整 1、 工作量变化和学校发展需要的预算调整,由所在单位将调整数上报财经委员会办公室。 2、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预算调整数后,依据学校当年的实际收入,分别提出拟预算调增和预算调减计划。 3、 财经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审核调整预算计划,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 4、 财经委员会根据校党委常委会议的批准意见,下达预算调整计划。 5、临时性、突发性专项预算,由各部门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批。按《**大学关于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中第一条第七款执行。 第六章 预算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每季度末检查一次预算执行情况,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定期召开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预算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意见,研究制定相应措施,保证预算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每学期期末,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一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的问题,保证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章 预算执行报告和决算 第二十二条 每一预算年度结束,计划财务处依据年度核算结果,编制“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科目规范,说明清晰”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决算报告起草年度预算执行报告,分别提交校财经委员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财经委员会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并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审议意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预算管理实施细则,报学校财经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年1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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