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总部和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第二章 保管第三条 资金财务部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 会计档案范围第四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
2、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四)其他类包括: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2、接受财务审计时提供的所有专项说明文档和按审计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正式资料。3、编制合并报表、公允价值分摊、所得税费用计算、商誉、各项调整表、备查簿及各类工作底稿。4、年度审计报告、税务清算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所有中介机构出具的正式报告。5、各项税务申报表、缴付明细表单。6、对外正式报出的贷款资料(列出清单,
3、复印的资料可缺项)。7、银行开户手续、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在公司,则保存复印件)。8、其他应正式留底的资料。 第四章 整理、立卷、归档第五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资金财务部指定专人归档保存。第六条 财务报告应按月、季、年度报告装订成册,按时归档,由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第七条 其他档案应按事项建立清册,按年度归类,由专人保管。第五章 档案的调阅使用第八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借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
4、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第六章 档案保管期限第九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第十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章 销毁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符合销毁条件的,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资金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和资金财务部共同派员监销,风险控
5、制部派员参加监销。 第十四条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单位负债人。第十五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至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六条 正在建设期间的建设项目,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第十七条 资金财务部其他档案由财务总监根据财务部门管理需要,针对不同档案的效用决定销毁时间和程序。第八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资金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