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权交易中心请销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请销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请(休)假主要是指请(休)年休假、事假、病假、产假(看护假)、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在一个年度内,不能既休年休假又休探亲假,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休假。在年休假或探亲假休完的情况下才允许请事假。第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请销假管理及考勤登记的主管部门。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第二章 请假和销假第五条 公司全体员工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具体
2、规定如下: (一)公司高管人员请假、离开工作所在地、出国(境)、出差、休养,要事先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秘书并由办公室秘书通报公司其他领导;工作时间短时间离开公司,要告知办公室秘书。 (二)公司分支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离开工作所在地、出国(境)、出差、休养,须事先向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秘书。(三)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请假:请(休)假不超过1天且不离开广州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可先电话报告);请(休)假超过1天或虽不超过1天但离开广州的,由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住院治疗或
3、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可先电话报告),并同时告知办公室秘书。(四)部门负责人以下员工向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请假:请(休)假不超过2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可先电话报告);请(休)假超过2天的,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加具意见,报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住院治疗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可先电话报告)。部门负责人及以下员工请(休)假期满后,应在第一天上班时向人力资源部销假。第六条 公司高管人员(含节假日)因私出国(境),必须书面向公司党委申报(领导班子成员按上级有关规定报批
4、),经批准后方可出国(境),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含节假日)因私出国(境)应告知上一级主管领导。第七条 年休假天数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职工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八条 产假(看护假)、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天数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期使用,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单位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个人有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使用年休假的,经单位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使用。产假(看护假)、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原则上不
5、能分期使用。第十条 本规定第五条在执行备案过程中,人力资源部有权根据人员休假积累天数或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当人力资源部提出不同意见时,由原加具意见或审批领导进行协调,协调不果的,由公司主要领导决定。第三章 考勤登记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全体员工的考勤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员工的出勤情况。第十二条 各部门指定一名员工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记录,考勤员必须每天在下班前进行登记(用黑色签字笔手工填写*产权公司员工考勤表),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产权公司员工考勤表报人力资源部。第四章 请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规定第十三条 年休假、产假(看护假)、婚假(晚婚假)、丧假为带
6、薪假期,全部工资(包括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按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照发,不影响全勤的评定。第十四条 探亲假若为高温津贴发放月份(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除(按日计算)扣减高温津贴外,其余照发,不影响全勤的评定。第十五条 请事假的工资福利待遇:(一)请事假年累计不超过10天(当月累计不超过2天)的,当月若为高温津贴发放月份(高温津贴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除(按日计算)扣减高温津贴外,其余照发; (二)请事假年累计10天以上20天以内(当月累计2天以上不超过5天)的,请事假期间(按日计算)初始工资按60%计发、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计发、不计
7、发与计薪天数有关的津贴和补贴;(三)请事假年累计20天以上(当月累计5天以上)的,请事假期间(按日计算)初始工资按50%计发、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计发、不计发与计薪天数有关的津贴和补贴。第十六条 病假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予以保留工资福利待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初始工资按60%计发(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的80%计发)、绩效工资按考核结果计发、津贴和补贴按计薪天数计发:(一)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2个月以上的;(二)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3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年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公司原有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