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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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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为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银行保函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公司负责人对本公司货币资金的安全负责。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四条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兼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

2、、计帐文件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不得兼管出纳岗位的业务,需临时顶班的,必须在财务负责人的同意和监督下,办好有关票据交接手续,支出的票据要交由出纳签章认可。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五条 公司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并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第六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七条 审批人应当要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

3、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未经授权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第八条 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有效证明。(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

4、准确、支付方式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九条 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制度,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划转巨额货币资金,严防货币资金的挪用、贪污、侵占、外逃等非法行为。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取得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格禁止收款不入账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在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内支付现金,不得任意超过库存现金

5、的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第十四条 公司要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款、付款、记录等各个环节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第十五条 公司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直接用于支付公司自身的支出。公司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用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第十七条 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在多家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

6、帐户。第十八条 公司要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的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严禁出借银行账户。第十九条 公司要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对银行账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第二十条 公司要加强货币资金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禁止携带空白票据外出采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

7、要加强银行保函的管理,及时进行有效的询证,指定专人保管,明确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动态管理台账。第二十二条 公司要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印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严禁支票和银行预留印鉴由同一人保管。第二十三条 公司要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公司可以租用银行保险箱保管有价证券。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公司要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的安全进行检查。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兼容岗位混岗的现象。(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重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四)有价证券和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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