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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组织架构
及工作职责规定
为健全反洗钱组织架构管理,明确各部门和岗位工作职责,保障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要求,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反洗钱组织架构
第一条 总行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对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负责。副组长由各分管业务工作的行领导担任。
领导组成员包括内控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查部、运营管理部、零售银行部、公司金融部、国际业务部、金融市场部、能源事业部、金融同业部、网络金融部、银行卡部、个人信贷资产部、小企业金融部、科技信息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内控合规部,办公室主任由内控合规部负责人担任。
第二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组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指导和全面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全行洗钱风险控制政策及目标;
(二)审定全行反洗钱规章制度;
(三)审定异常交易规则和模型;
(四)审定反洗钱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五)审定全行洗钱风险分析与评估情况;
(六)审定其他反洗钱重大事项。
第三条 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行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管理,部署、指导全行反洗钱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组,协调成员部门履行领导组职责;
(二)组织制定反洗钱内控规章制度;
(三)组织开展全行洗钱类型分析与风险评估工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监测系统需求立项、业务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规则和模型进行调整和优化;
(五)发布洗钱风险提示、外部监控名单等预警信息;
(六)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检查工作;
(七)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开展反洗钱检查、调查工作;
(八)考核评价成员部门和分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九)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四条 领导组成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制定反洗钱规章制度;
(二)负责将反洗钱相关要求镶嵌到本部门业务办法和流程中;
(三)负责对本部门业务和新业务开展洗钱风险评估,研究落实业务开展过程中防范洗钱风险的内控措施;
(四)配合制定反洗钱异常交易监测规则和模型,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规则和模型进行调整和优化;
(五)对涉及本部门相关业务的资金异动情况进行监测识别,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反洗钱管理部门;
(六)协助反洗钱管理部门开展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确认工作;
(七)部署、指导、监督本条线开展反洗钱工作;
(八)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建立反洗钱部门间协作制度,反洗钱领导组成员通过反洗钱工作会议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发挥反洗钱领导组职能。经组内成员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议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讨论需要沟通的重点工作;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遇到紧急事件、重要事件和突发事件,有关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反洗钱管理部门。
通过反洗钱会议形成的决议,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本部门、本条线进行督导、落实,并及时将情况报送至反洗钱管理部门。
对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问题,经会议研究、报行领导审定后由相关部门进行落实。
第六条 各分行(含直属支行,下同)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分行行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对本分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负责。分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分行合规部门。各分行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及其职责。
第七条 各支行成立反洗钱工作组,支行行长任工作组组长,对本支行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负责,支行营业部经理为反洗钱日常管理人员,支行全体业务人员为工作组成员。支行应全面有效落实反洗钱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补录与报告、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客户信息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反洗钱岗位职责
第八条 总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设反洗钱管理岗,岗位职责包括:
(一)拟定反洗钱内控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全行洗钱类型分析与风险评估工作;
(三)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电子报告;
(四)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纸质材料;
(五)牵头组织反洗钱监测系统需求立项、业务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规则和模型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负责外部监控名单、洗钱风险提示等预警信息的发布;
(七)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检查工作;
(八)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反洗钱检查和调查工作;
(九)考核评价成员部门和分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十)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九条 总行反洗钱领导组成员部门设反洗钱联络员,根据部门负责人安排,组织本部门和本条线人员协调落实反洗钱工作要求。
第十条 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设反洗钱专岗,岗位职责包括:
(一)拟定分行反洗钱内控规章制度;
(二)组织开展分行洗钱类型分析与风险评估工作;
(三)负责分析、甄别、报告可疑交易报告;
(四)异地分行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行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纸质材料;
(五)配合反洗钱监测系统需求立项、业务测试,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规则和模型调整优化建议;
(六)负责辖内机构黑白名单的审批工作;
(七)组织开展分行反洗钱宣传、培训、检查工作;
(八)协助配合总行、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反洗钱工作;
(九)考核评价辖内支行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十)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十一条 支行行长反洗钱工作职责包括:
(一)认真学习反洗钱法律、法规;
(二)明确支行反洗钱工作组成员及职责;
(三)组织落实反洗钱各项内控制度;
(四)审定支行发现的重大可疑交易报告,及时上报分行反洗钱管理部门;
(五)组织督导支行反洗钱培训、宣传、检查工作;
(六)负责协调支行相关条线人员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七)其他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十二条 支行营业部经理工作职责
(一) 协助行长开展支行反洗钱日常管理,执行、传达、落实反洗钱各项工作要求,并对支行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 负责补正案例、拟排除可疑案例、客户洗钱风险等级调整和黑白名单的审核工作;
(三) 对支行发现的重点可疑交易,撰写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并报行长审核;
(四) 协助上级行、监管部门等开展反洗钱调查、检查工作;
(五) 组织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检查工作;
(六) 其他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十三条 反洗钱系统操作人员职责
支行反洗钱系统操作人员应不少于两人,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主要职责包括:
(一) 负责与上级行、其他支行开展反洗钱信息沟通与协查反馈;
(二) 负责异常案例的初级处理,按时、准确补录大额交易和需上报的可疑交易;
(三) 按规定在系统中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重新识别工作,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四) 负责客户洗钱风险等级人工确认与调整工作;
(五) 发现客户行为异常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立即报告营业部经理;
(六) 其他与反洗钱系统操作相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反洗钱工作要求,加强反冼钱等相关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反洗钱业务水平和洗钱风险识别能力;
(二)在各自业务办理环节严格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配合开展异常交易人工分析工作;
(三)发现客户行为异常或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立即报告营业部经理;
(四)其他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反洗钱工作人员应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与反洗钱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修订反洗钱领导组、岗位人员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通知》(银办〔2010〕239号)和《银行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试行)》(银办〔2010〕2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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