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已超过退休年龄,退出领导岗位,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集团公司原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三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2、;(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第四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薪酬)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
3、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五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各二级单位党组(党委)在每年2月份,将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填写的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有关事项报告表(一)、(二)收齐后,统一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告。第六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
4、说明原因。第七条 新任的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辞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八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亲笔填写,送二级单位党组(党委)书记审签后,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二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转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大一、大二类企业行政正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人亲笔填写,送本单位党委书记审签后,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二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统一转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复印件交二级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集团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5、材料由集团公司党组书记审签后,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集团公司本部部门副主任及处级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由本部门负责人审签后,由本人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交本部门统一交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以后,上述工作均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第九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清楚、不完整的,报告人应按要求限期补充报告或者重新报告。第十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请示,报告人要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第十一条 对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内容应当予以保密。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领导人员
6、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职工对领导人员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可以对相关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7、(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二)不如实报告的;(三)隐瞒不报的;(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不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直接管理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
8、人员(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有关事项报告表(一)报告人单位及工作部门职务应当报告事项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说明1本报告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2如无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应当明示“
9、无”或“无变动”。3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报告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二: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有关事项报告表(二)报告人单位及工作部门职务应当报告事项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说明1本报告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
10、另附页。2如无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应当明示“无”或“无变动”。3房产应注明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4股票、基金应当填写证券账户、基金账户中的持股份额、基金份额以及所余资金数额。5期货应当填写交易账户和结算账户中的期货合约内容以及所余资金数额。6第5项、第6项应当说明投资(注册)公司、企业的名称、所占份额。7报告人应当将本人的报告材料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报告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三:关于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为使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更好地理解关于
11、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准确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现就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以下简称表一、表二)的填写,作如下说明。一、表一和表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用16开型纸,统一印制,发给领导人员。二、2011年7月第一次填报时,表一第(3)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情况,表二第(1)项、第(2)项填写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的收入总计金额。表一、表二其余各项均填写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现状。以后逐年填报时,表一、表二各项均填写上一年的总体情况或者变化
12、情况。三、表一第(1)项“婚姻变化情况”,2011年7月填报时应填写本人的婚姻状况,包括未婚、已婚、离异、丧偶等,以后逐年填报上一年度的婚姻变化情况,包括结婚、再婚、离婚以及丧偶等情况,丧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已婚的2011年7月填报时应填写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等内容。婚姻情况有变化的,应填写变化的时间、原因;如无变化,则填写无变化。四、表一第(2)项中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其他往来台湾有效旅行证件等,但不包括前往港澳通行证。填写“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应当包括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
13、期等内容。五、表一第(3)项中的“因私出国(境)”,包括因私出国的情况和因私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情况。在填报时应注明因私出国(境)的时间和事由,如前往国(境)外探亲、访友、旅游、继承、接受和处理财产等。六、表一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中所称“子女”,是指领导人员的所有子女,既包括与领导人员共同生活的子女,也包括未与领导人员共同生活的子女。七、表一第(6)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是指领导人员的配偶或者子女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既包括配偶和子女均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
14、也包括配偶、子女中有任何一人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的。八、表一第(7)项“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应填写配偶、子女在国内或者国外就业的单位以及担任具体职务的情况。配偶、子女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同样应当报告。九、表一第(8)项中的“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指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等。填写时应注明被追究的时间、原因、刑罚种类等。十、表二第(1)项应当填报上一年度全年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的总计金额。十一、表二第(2)项应当分别填报上一年度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各项劳务所得。十二
15、、表二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中的“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是指不满18周岁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劳动能力或者无收入,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等。十三、领导人员在填报表二第(3)项房产情况时,不仅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的房屋,还应当报告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共有权人的房屋。领导人员本人或者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房屋共有权人的,应当注明共有的方式,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
16、还应当注明所占份额。领导人员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租住的房屋不需报告。十四、表二说明3中的房产“来源”,是指取得房屋产权的途径,包括购买、继承、赠与等。房产来源为购买的,还应当注明购买时间和购买价格。十五、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和产权性质,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内容为准;暂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或者房管部门的登记内容为准。十六、表二说明3中房产的产权,是指房屋所有人对房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产权性质的不同,表二说明3中主要列举了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几种类型。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广义上的商品房,既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公
17、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也包括个人从房地产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具有完全产权的存量房(二手房)。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福利房”,主要是指房改房,是职工根据国家有关房改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改房的销售对象只能是已承租并居住的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职工购买房改房享有特定购房价格与工龄折扣等优惠,且联系现有的职务、职称作为出售面积控制的依据。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经济适用房”,是指土地由政府行政划拨,前期费用由开发部门承担,享受配套费减免、税费减免、利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等优惠政策,销售价格由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相类
18、似的还有安居住房。是否为经济适用房最终以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的标注为准。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限价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表二说明3中所称的“自建房”,分为农村自建房和城镇自建房。农村自建房是指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城镇自建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个人在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各地区可能出现的其他类型的房产性质,领导人员在填报时应当根据当地的有关政策如实填报。十七、表二第(4)项中的“股票”,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投资的股票名称、编号及持有股票份额,还应注明股票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股票市值和
19、可用资金。“基金”在填报时应注明所持基金名称、编号和持有基金份额,还应注明基金账户中填报前一日的基金市值和可用资金。表二说明4中的“所余资金数额”,即指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11十八、表二第(4)项中的“股权激励”,是指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的一种激励方法。股权激励有业绩股票、股票期权、虚拟股票、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经营者(员工)持股、管理层(员工)收购、账面价值增值权等多种模式,在填报时应注明其具体类型。十九、表二第(4)项中所指的“投资型保险”,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资”双重
20、功能的保险产品,是将保险结合投资标的(基金、股票、债券等)所衍生的新产品。保户所缴纳的保费,不全是用来买保险,有一部分是用来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其他金融商品,但保户必须自己承担投资风险。二十、表二第(4)项中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外汇交易、贵金属交易、股权投资、债券投资、信托投资、期权投资等其他金融投资方式。二十一、表二第(5)项中的“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二十二、表二第(6)项“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应填写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1、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所投资的金额及所占份额等内容。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企业领导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5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但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一)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二)没有子女
22、,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三)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前款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第三条 本规定发布前,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本规定发布后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本规定发布后,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书面报告有关情
23、况。第四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履职事项,涉及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应当向本企业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第五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第六条 选拔任用领导人员,应当全面了解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情况。第七条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第八条 二级单位直接管理的准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包括退二线领导人员)报告配偶子女均
24、已移居国(境)外的有关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企业领导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报告人单位及工作部门职务政治面貌应 当 报 告 的 情 况姓名(1)移居国家或地区的名称(2)移居类别(3)持何种证件及证件号码(4)移居原因及方式(5)移居费用和资金来源(6)在国(境)外的住址(7)在国(境)外的工作单位及职务配偶子女备注说明本报告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报告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企业领导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报告人单位及工作部门职务政治面貌应 当 报 告 的 情 况姓名(1)在国(境)外的原住址(2)在国(境)外的现住址(3)在国(境)外住址的变动时间(4)在国(境)外的原工作单位及职务(5)在国(境)外的现工作单位及职务(6)在国(境)外的现工作单位及职务的变动时间配偶子女备注说明本报告由报告人亲笔填写,填写不下时可以另附页。报告人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