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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贷现金池服务协议-(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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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贷资金池服务协议银行(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境内主办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境内成员企业(以下简称丙方):1、(公司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2、(公司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一)合规声明第一条 甲方声明如下:(一) 甲方是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开展委托贷款资金池业务的必要条件。(二) 甲方在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前提下,办理委贷资金池等相关业务。第二条乙方声明如下:(一)乙方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二)乙方开办委贷资金池业务将遵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的各项监管要求,

2、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三)乙方保证重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四)乙方保证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第三条 丙方声明如下:(一)丙方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二)丙方开办委贷资金池业务将遵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的各项监管要求,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三)丙方保证已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必须的内部授权,不违反适用于丙方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二)术语与约定第四条 乙、丙双方为了提高资金利用率,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渠道实现在线委贷资金池的管理,双方的资金划拨全部以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进行资金流转。

3、甲、乙、丙三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五条 甲方对乙方、丙方在我行所开立的委贷账户资金统一管理。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贷款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乙方、丙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不偿还或不按期偿还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可能影响偿还能力的事件等。甲方不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收款方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管,不承担对未收回资金的催收责任。乙方、丙方保证不因委托贷款产生的任何损失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委托贷款余额乙、丙双方的资金划转全部以委托贷款的形式流转。如丙方当日委贷账户收入资金(乙方委贷账户向丙方委贷账户划入资金)大于委贷账户支出资金(丙方委贷账户向乙方委贷账户划出资金),则计算为乙

4、方向丙方分发放委托贷款,即当日委托贷款余额。反之,如丙方账户收入资金小于账户支出资金,则计算为丙方对乙方发放委托贷款。第七条 委托贷款发生额委托贷款发生额是指某段时期内乙、丙公司纳入委贷资金池双向划拨资金中发放委托贷款资金的总和。境内集团主办企业与成员企业间双向划拨资金时,在记账处理规则上,优先偿还反方向发生的委托贷款,再记录资金划出较多的一方(委托人)向资金划出较少的一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丙公司约定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委托贷款发生额限额为 元。印花税计算基数有以下两种方式: 依据协议期限内委托贷款发生额的最高峰值作为报税基数,印花税=委贷发生额(最高峰值)十万分之五。 依据协

5、议期限内委贷发生额限额的十万分之五作为报税基数,即:印花税=委贷发生额(双向)十万分之五 。对于超过限额部分,乙方需重新申报缴纳超过限额部分的印花税。第八条 甲方按照事先约定的委贷利息率,系统记录扎差利息,按季或按月结息。如乙方、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要求调整上存、下拨利率的,由乙方和丙方协商一致后,丙方授权乙方向甲方出具书面申请办理利率调整手续。第九条 委贷账户划拨管理费甲方通过以下指定银行结算账户扣收:户 名1: 账 号1: 开户银行1:_ 费率1: 户 名2: 账 号2: _ 开户银行2:_ 费率2: 第十条 费用收取可采用以下方式: 包月收取。每月固定收取 元作为委贷账户划拨管理费。 费率

6、收取。按照委贷发生额的 收取委贷账户划拨管理费。第十一条 乙、丙双方可通过甲方电子渠道在线查询历史交易的某天或某个时间段的乙、丙双方所发生的委托贷款余额和委托贷款发生额。第十二条 业务变更如果涉及丙方或其它成员企业申请参与、退出,或调整归集、下拨方式或利率等内容,由成员企业填写xx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贷资金池服务申请书并获得乙方同意后,向甲方提交。第十三条 业务授权1.丙方授权乙方代表其做出是否同意本协议之外的其他集团成员企业加入或退出本协议的决定。参与成员企业按照本合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2.丙方授权乙方接受甲方因履行合同而发出的通知,一旦甲方向乙方发出通知,视同甲方向乙方及丙方发出

7、通知。 (三)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提供委贷资金池服务。(二)甲方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对委托贷款利率进行审核,委托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国家法律保护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三)甲方负责电子渠道端系统的正常运行。(四)甲方根据乙、丙双方申请的结息方式、结息周期提供计结息服务,并于每月或每季度21日完成计结息操作。第十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在使用本服务前,已在甲方银行办理账户开户手续,并经甲方备案。(二)乙方保证委托资金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或正常合法融资,对于企业自有资金中社保资金、企业年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等不得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乙方不得将甲方给予的授

8、信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业务。如经发现,违背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与乙、丙双方的委贷资金池的业务合作。(三)乙方承诺与丙方存在真实的集团关联关系,如存在虚假的集团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丙双方共同承担。(四)乙方需要开立委贷账户:乙方所有需纳入委贷资金池业务的收入和支出须通过该委贷账户进出,并纳入委贷资金池管理。(五)乙方承诺在与丙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制订资金归集或下拨的归集规则。(六)乙方承诺按时向丙方汇划委托贷款利息费用,如因利息汇划不及时所引起的乙、丙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七)乙方承诺按时缴纳委托贷款账户管理费。(八)若乙方的户名、账号、归集下拨方式、计息

9、方式等于业务运行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信息修改。(九)在基于委托贷款资金池模式下,由乙方与税务局自行协商营业税、印花税的税率及缴纳方式,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十)乙方、丙方之间资金划转的借贷债务关系未结清前不允许办理终止委贷资金池服务。(十一)如发生乙方、丙方之间委托贷款借贷未结清的情形,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经济纠纷。第十六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丙方在使用本服务前,已在甲方银行办理了账户开户手续,并经甲方备案。(二)丙方保证委托资金应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或正常合法融资,对于企业自有资金中社保资金、企业年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等不得作为委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丙方

10、不得将甲方给予的授信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业务。如经发现,违背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与乙、丙双方的委贷资金池的业务合作。(三)丙方承诺与乙方存在真实的集团关联关系,如存在虚假的集团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丙双方共同承担。(四)丙方需要开立委贷账户:丙方所有需纳入委贷资金池业务的收入和支出须通过该委贷账户进出,并纳入委贷资金池管理。(五)丙方承诺按时向乙方汇划委托贷款利息费用,如因利息汇划不及时所引起的乙、丙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六)若丙方的户名、账号、归集下拨方式、计息方式等于业务运行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进行信息修改。(七)在基于委托贷款资金池模

11、式下,由丙方与税务局自行协商营业税的税率及缴纳方式,甲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八)乙方、丙方之间资金划转的借贷债务关系未结清前不允许办理终止委贷资金池服务。 (四)保密义务第十七条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乙、丙双方的交易结算资金情况、交易情况以及交易记录等履行保密义务。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交易商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第十八条 甲、乙、丙三方应对与对方有关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新产品(或系统)设计方案、重大经营决策以及交易结算资金等保密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在协议期间及协议终止后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亦不得将该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用于除本协议之外的任何其它用途;不得泄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在合作

12、范围以外使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及监管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合同终止第十九条协商终止:双方书面同意协商终止的,善后事宜按照双方约定处理。第二十条协议期满终止:本协议有效期 ;任何一方决定在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约的,必须在协议到期前至少 书面通知另外两方。对于超过限额部分,乙方需重新申报缴纳超过限额部分的印花税。第二十一条 政策原因终止:双方合作应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开展本项业务,则本协议从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实施之日起终止,善后事宜按照双方均无意合作的情况处理。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终止:1、因不可抗力,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

13、事件的发生(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政府法令、无法预见的网络瘫痪等)并且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其业务,本合同可以终止履行。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必须在15天内或通讯障碍消失后15天内以书面方式,必要时以传真或电传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该事件的发生。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这样做的一方,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六)争议解决第二十三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 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 仲裁。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 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七)

14、其它第二十四条 xx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贷资金池服务申请书作为资金池参与各方申请参加、退出、业务条款调整的申请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丙方1(公章): 丙方2(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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