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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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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是指我行为客户出具存款证明书,如实证明其在我行的个人储蓄存款情形的业务。 个人存款证明书,是我行接受个人客户申请,向客户出具的证明其在我行储蓄存款数量及与我行业务往来情形的书面资料文件。  个人存款证明包括个人时期存款证明和个人时点存款证明。 第三条  在我行有储蓄存款的客户包括境内居民及持合法证件的非境内居民均可申请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第四条 开展个人存款证明业务需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保守客户秘密,维护客户权益,在规定和商定的范围内提供信息和服务,依法合规开展存款证明业务。 (二)防范风险原则。加强对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严控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和信誉。 (三)真实客观原则。通过认真审查核实,确保客户提供的材料及我行出具的证明内容真实,维护我行信誉。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有关部门职责 (一)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 (二)现场审计部门,负责对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三)结算运行部门,负责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凭证管理等。 (四)科技研发部门,负责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系统开发;业务系统测试和业务培训。 (五)科技运行部门,负责业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六)各支行(部)职责 1.各支行(部)依照总行制订的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操作规程进行业务处理。 2.受理人员受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时,认真做好申请人证件、存款凭证的审核工作,及时准确记录台账。 3.个人存款证明有权签字人为经办行主管结算副行长(社区行长),签字人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业务的准确、快速处理。 4.加强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各行要严格依照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 5.加强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台账管理。柜员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时,必须及时准确记录台账。各支行(部)要加强对台账记录、使用、管理等情形的检查和监督,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章 基本规定 第六条  客户在我行柜台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时,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出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七条  存款证明的被证明人必须为存款人本人。客户在我行办理存款证明时,需持我行开立的存单、存折等有效凭证介质办理。申请开立存款证明的客户信息必须与其提供的用以办理存款证明的存单、存折等凭证介质中所记载个人信息一致,否则不予办理。 存款证明范围:存款人在我行的活期存款、定时存款、通知存款等。 对已被依法冻结、止付、挂失及用于其他担保的存单、存折等不得申请办理存款证明业务。 第八条  存款证明内容为证明存款人在我行有且在以后某个时点前(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不可动用的存款余额,被证明账户在证明时期内为止付状态。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九条 存款证明的开立 (一)客户向营业机构申请开立存款证明时,须向受理柜员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和开立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客户在我行已开立的存单、存折等)。在阅读《**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章程》后,填写《**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开立/解除申请书》,由客户签字确认。若委托他人办理,还应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二)受理柜员需认真审核身份证件、存款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存款证明申请书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三)审核无误后,依据有关个人存款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姓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有效时间、账号、金额等内容及客户提供的个人存款凭证,操作“个人存款证明开立”交易进行要素录入,若为代理人代办的还应录入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证件名称、代理人证件号码信息,“止付期限”录入应严格与申请书内容一致。同时收取手续费(存款证明手续费收取标准为每份20元),交易操作完毕被证明账户由系统自动变更为止付状态,直至存款证明到期或办理存款证明提前解除止。 (四)受理完毕后,受理柜员在打印的收费凭证上加盖清讫章和个人名章;个人存款证明(开立)申请书及特殊业务凭证由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加盖受理柜员及业务主管名章;被证明的个人存单或存折上加盖“已开具存款证明业务,于   年  月  日前止付”章,并履行日期填写。 (五)结算副行长(社区行长)需对个人存款证明(开立)申请书审批并签字确认。 (六)受理柜员将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一联、个人存款证明(开立)申请书客户留存联、收费凭证客户留存联、特殊业务凭证客户留存联、身份证件及客户开立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交还客户。个人存款证明书第二联、个人存款证明(开立)申请书事后监督中心联、收费凭证银行留存联、特殊业务凭证银行留存联、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及核查结果随当天凭证送事后监督中心,个人存款证明(开立)申请书银行留存联由支行专夹保管。 (七)受理柜员登记个人存款证明台账,于备注栏注明开立份数。 第十条 存款证明的提前解除 (一)客户向营业机构申请存款证明提前解除时,须向受理柜员交回原个人存款证明(开立)申请书、原个人存款证明书(客户联)、开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开立/解除申请书》。无个人存款证明书原件的未能办理提前解除手续。 (二)受理柜员通过查询登记台账,审核客户身份证件和收回的个人存款证明书(客户联),审核提前解除内容填写是否准确,如客户曾办理过存款证明的补开,收回原件份数需与台账核对,是否等于开出证明的合计份数。 (三)受理柜员操作“个人存款证明提前收回”交易,解除账户的止付状态,在被证明的存单、存折上加盖“于  年 月 日解除止付”章,在原存款证明书(客户联)上注明“于  年  月  日收回”字样并收回该证明书。 (四)受理完毕后,个人存款证明(解除)申请书及特殊业务凭证由业务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加盖受理柜员及业务主管名章;账户止付解除清单加盖“附件”章。 (五)将个人存款证明(解除)申请书客户留存联、打印的提前收回特殊业务凭证、身份证件及客户开立存款证明的存款凭证交还客户。收回的原个人存款证明书、原个人存款证明(开立)申请书客户联、个人存款证明(解除)申请书事后监督联、账户止付解除清单、提前收回特殊业务凭证随当天业务送业务监督中心,个人存款证明(解除)申请书银行留存联由支行专夹保管。 (六)解除后在原开立存款证明台账后登记收回时间。 第十一条  存款证明的补开 (一)客户申请补开存款证明,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开立存款证明时填写的《个人存款证明开立/解除申请书》,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出具补开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注明原开立存款证明申请文书号,开立日期、有效时间、证明信息、补开份数等,补开原因填写完毕进行签字确认。如客户将原《个人存款证明开立/解除申请书》丢失,受理柜员需查询存款证明台账及个人存款证明登记簿查询交易,核对关于信息,客户依据所查询提供的存款证明信息填写书面申请,填写完毕进行签字确认。 (二)受理柜员审核身份证件的有效性,查询存款证明台账,核对关于信息的准确性。书面申请中开立日期应为原存款证明开立日期,补开存款证明的内容与台账登记的原存款证明的内容一致 ,有效时间与原存款证明止付时间一致。台账备注栏注明“补开”字样及补开日期、补开份数, (三)其余程序同“存款证明的开立”。 第十二条  存款证明的重开 (一)客户向原开立存款证明的机构提交重新开立存款证明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书面申请内容写明原存款证明申请书号、开立日期、证明金额、开立份数、以及重开原因等。客户在书面申请上签字确认写明申请日期。如客户将原开立申请书丢失,受理柜员依据客户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查询存款证明台账、个人存款证明登记簿查询交易,查询出匹配的存款证明书信息, 客户依据所查询提供的存款证明信息填写书面申请,填写完毕进行签字确认。 (二)受理柜员审核身份证件的有效性,查询存款证明台账,核对关于信息的准确性。书面申请中开立日期为原存款证明开立日期,开立份数为原存款证明开立份数,重开存款证明的台账登记内容与原存款证明的台账登记内容一致 ,备注栏注明“重开”字样及重开日期、重开份数,止付时间与原存款证明止付时间一致。 (三)其余程序同“存款证明的开立”。 第五章  风险防范和监控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行在受理存款证明业务时,要严格执行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明确分工,规范运作;严格实行业务受理人员、有权签字人审批制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第十四条 “个人存款证明”凭证为我行空白重要凭证,各支行(部)要严格依照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制度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应本着一事一证的原则,禁止开立个人综合性存款证明。 第十六条 各机构要设立《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台账》,并严格台账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纳入事后监督管理体系管理。一旦发现风险隐患,要及时报告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机构,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速将有风险的证明书追回,将风险隐患降到最低。 第十八条  总行将建立合理的业务监督检查机制。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与台账登记内容是否一致;存款证明有效期内相应的存单、存折是否为止付状态;止付时间 是否与申请书一致;印章是否齐全;签字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六章  客户关系管理 第十九条  客户应对其向我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在出具证明前发现材料不实,我行将不予出具任何证明,并不退还已收费用;如在出具证明后发现材料不实,我行有权追回已出具的证明,并不退还已收费用,客户应对因其提供不实材料所造成或产生的所有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我行提供的存款证明应交付客户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对于我行出具的证明等资料文件,如客户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的,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我行仅对所出具的存款证明书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我行提供的证明对关于当事人的判断与决策只具备参考作用。 第二十二条 因国家有权部门依法行使职权而致使我行无法按客户要求出具证明的,我行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七章  定价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收费要严格执行总行拟定的《**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并按会计科目归属进行核算。 第二十四条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档案管理须严格执行《**银行档案管理办法》关于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流程》(**银发〔*〕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2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台账 编号 申请时间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存单/折/卡内容 有效截止日期 经办 备注 户名 账号 重空号码 存入日期 存期 金额 赵** 111111111111111111 赵** 888888888888888888888 *.03.18 三个月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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