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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模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1916108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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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3:*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的管理程序,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总部及其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施工船舶、施工机械、运输设备、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融资租赁和改良支出、办公设备等。第四条 各

2、单位必须明确各类固定资产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真实反映其实物量和价值量,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负责。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和折旧方法,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第七条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3、第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际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4、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五)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六)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入的固定资产,应以合并日被合并企业的账面价值计量;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入的固定资产,应以购买日被购买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七)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八)固定资产在

5、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折旧第九条 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第十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应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其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

6、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以及预计净残值确定方式方法,由*会计核算办法另行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第十三条的除外。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根据用途计入相关的成本或者当期的损益。第十三条 各单位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和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和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

7、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总部对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二)规划和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计划。(三)根据权限审批各子分公司固定资产购建、处置事项。(四)对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和服务。(五)协调各子分公司固定资产的资源配置。(六)负责*总部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租赁、抵押、报废、处理、评估等的管理和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保养工作。(七)建立*固定资产总台账和分类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固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八)组织、交流推广固定资产先进管理经验和现代化管理技术。第十五条

8、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明确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职责和下属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计划制定、投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购建或改造、后评价等工作;按权限审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购建或改造、处置等事项。(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租赁、抵押、报废、处理、评估等的管理和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保养工作。(四)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总台账和分类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固定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立项和购建第十六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购建及更新改造前必须立项(申请),进行技

9、术经济论证,按规定进行审批。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应遵循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事项。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及更新改造应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达到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购建及更新改造项目设计不得随意变更,预算不得擅自突破,如确需变更设计及突破预算,需经原批准单位核准。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购建及更新改造项目按“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由出资单位负责实施。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规定办理结算及资产交接手续。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调拨、转让、置换、抵押、拍卖、出租和报废

10、等。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调拨管理办法,对固定资产调拨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关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发生转让、置换、抵押、拍卖等交易行为的,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并按内部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必须与租赁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到期如需继续租用,应重新签订合同。船舶、码头、仓库、办公用房、场地、大型机械对外出租,原则上租赁的价格应参考资产的评估价值以及市场的租赁价格确定。固定资产出租程序必须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一)固定资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报废:1已超过规定

11、的使用年限、技术性能达不到有关规范和安全规程的基本要求,不具备修复改造价值和安全使用条件的。2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但技术性能差、效率低、能耗高,经济效益差,无技术必需或使用价值的:(1)主要部件或结构已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2)型号老旧、性能差、无使用价值的;(3)长期积压,主要结构及零部件严重锈蚀变形,无法修复,无法调剂处理的;(4)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的;(5)国家和政府部门规定应淘汰或不准使用的。(二)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应继续留用。个别报废的固定资产确需留用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经有关技术安全监督部门鉴定,核发证书后才能投入

12、使用。如擅自使用报废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发生事故,由擅自决定使用者负完全责任。 (三)报废的生产性设备和残值较大的固定资产,原则上应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处理,并应兼顾*经营策略,妥善处理固定资产流向。(四)报废固定资产的对外处置,应参照*重大支出项目议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合理选定接收单位。各单位对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负有全程跟踪责任,以保证企业利益不受损害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处置程序参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至少每年盘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13、,提出处理意见,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进行相关处理。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三十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固定资产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种固定资产安全操作(使用)规程,并认真实施。第三十一条 为保持固定资产良好的技术状态,延长使用寿命,提高生产效率,必须充分重视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并认真执行固定资产台账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制度。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做好固定资产卡片管理工作,做到统一编号、统一命名、统一登记,确保账、卡、物相符,原始记录和凭证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技术资料和档案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保管工作。第十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股份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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