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农村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1915897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村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农村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农村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农村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农村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模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x农村商业银行与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保持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含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与本行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本行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

2、所称的担保业务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本行的表内外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行为。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授信业务,本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加强信贷业务的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注重借款人真实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第一还款来源,不得降低贷款条件、违反贷款程序操作。第六条 应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担保业务的决定权在融资性担保机构,授信业务的审批权在本行。第二章 融资性担保机构准入条件第七条 申请与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且无不良信用记录;(二)融资性担保

3、机构的实收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15000万元(含);且实收资本为货币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本金真实到位,没有抽逃现象;(三)信誉良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组织机构健全、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专业化的运作模式和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四)与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合作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五)有完善的担保基金补偿与增长机制;(六)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状况良好,担保的信贷业务资产质量较好,近三年累计担保代偿率不高于5,上年度担保代偿率不高于2%,且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无未弥补亏损;(七)对外

4、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倍,最高不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八)愿意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第八条 本行应优先选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一)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含)以上的;(二)保证金缴存比例达到30的;(三)地方政府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有风险补偿承诺的;(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融资性担保机构运作担保基金的;(五)股东有持续补充资本金的能力和风险补偿承诺的。第九条 严禁与有以下特征或情形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其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有从事非法理财、非法吸存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违反政策规定的其他行为;(二)资本金存在被股东变相抽回或被

5、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外投资且超过规定比例的;(三)实际控制股东同时从事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多元化经营活动,并存在资金混用情况的;(四)在其他银行机构非正常退出,且在保责任余额未清偿的。第三章 保证金及担保额度管理第十条 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管理应遵循“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第十一条 要严格控制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行的担保总额,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其中确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的基数为其净资产,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总额=净资产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担保责任余额;同时,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单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占本行贷款总额的适当比例。第十二条 按

6、照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同类别确定不同的合作条件:(一)公司实力强、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0,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8倍;(二)公司实力较强、管理水平较高、信誉较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保证金缴存比例不低于15,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5倍;(三)公司实力一般、管理水平一般、信誉一般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原则上不得开展业务合作。 第十三条 成立不满一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首次合作保证金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担保放大倍数不高于3倍。第十四条 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如本行认为有必要,可以采取追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连带保证责任以及要求其在本行的存款不低于一定额度等控制措施,加强风

7、险控制。第十五条 要严格审核融资性担保机构缴存保证金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部或部分利用借款人贷款资金缴存保证金,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通过从银行贷款缴存保证金。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本行缴存的保证金必须设立保证金专户管理,应指定一家分支机构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统一管理、扣划和补缴保证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基本账户、一般账户等其他账户混用,严禁在担保责任存续期间保证金账户资金对外支付。第十七条 保证金缴存后,要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单笔或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明确保证金与债权一一对应的质押法律关系,有效防范保证金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法律风险。第十八条

8、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存,也可以按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逐笔缴存,但必须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在任何时点都不得低于担保余额的约定比例。第四章 合作流程管理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本行提出业务合作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的业务合作申请;(二)合法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信用代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需与原件审核一致);(三)前两个年度的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年报原则上要求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包括会计报表附注在内的完整的审计报告),如为新开办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提供开业以来的财务报表;(四)为控制风险制定的相关担保制度;(五)与

9、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及合作协议,累计担保及在保情况;(六)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等。第二十条 接受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合作申请后,应安排总部营销部门两名以上专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深入的实地调查,收集相关材料,撰写调查报告,按程序报送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第二十一条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调查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状况、法人治理、信誉状况、高管人员资信、是否存在违规投资业务、在其他金融机构担保责任余额情况等,分析公司财务状况、资金运作情况、业务开展状况、代偿能力以及内控制度是否规范等。第二十二条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审查,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准

10、入条件、已担保业务的质量以及是否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等,并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报送授信管理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三条 授信管理委员会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准入审批及授信管理工作,按照一般授信客户的授信流程进行评审,经审批同意后,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第二十四条 合作协议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合规部门负责合规审查,其中协议有效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对于资信好、信誉高、风险控制能力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可适当延长。合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一)担保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范围包括担保责任期限内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

11、、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本行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三)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金账户以及保证金缴存比例和方式、担保放大倍数,同时明确规定保证金账户不得用于日常对外结算,在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融资性担保机构使用保证金必须得到本行的同意;(四)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五条 担保合作协议签订后,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融资性担保机构基本信息录入新一代信贷管理系统中,并在系统中对担保机构进行合作方授信。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分支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合作协议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办理业务前,业务办理机构必须核实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总量是否在控制范围内,保证金是否足额缴存、是否符合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有无

12、发生重大不利事项等;同时要安排两名以上人员到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贷时核保,详细了解反担保情况,妥善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十七条 发放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时,应以借款人具有充足的第一还款来源作为授信基本前提,要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客户的业务”原则,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条件、诚信记录及相关财务信息,有效防范借款人主体信用风险。不得因提供保证担保而放松对借款人的审查,不得单纯依靠保证担保向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第二十八条 授信业务到期前,业务办理机构按相关贷款管理制度要求的时间,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并督促借款人筹措资金结清授信业务余额。借款人到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可给借款人和融

13、资性担保机构十五天宽限期,期满借款人仍未能还款的,五个工作日内融资性担保机构应按合同约定主动划付代偿款项或同意本行直接从其保证金账户扣收,不足部分,可按约定的标准,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收取罚息。第五章 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 要严格控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集中度风险,其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客户提供的担保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单一企业提供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10;(二)对单一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15。第三十条 已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如未能按合作协议履行义务,或出现下列风险预警信号,严重影响其代偿能力的,应暂停担保业务的合作。(一)违反担保合作协

14、议规定的事项;(二)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规定比例的;(三)累计担保代偿率超过规定比例的;(四)经营状况恶化,出现不能及时代偿现象的;(五)被监管部门通报其违规经营并要求限期整改的;(六)在其他银行担保业务被冻结或发生重大违约事项的;(七)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信贷资金以及通过借款增加营运资金的;(八)未按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九)出现重大人事变动或管理层频繁更替对经营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逾期后未能代偿或未能及时代偿;(十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虚假财务信息,隐瞒其真实经营情况;(十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涉及重大诉讼;(十三)认定

15、为不能合作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暂停业务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整改后,风险已经解除并符合规定的,由本行重新评估、调查、审查,并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合作。第三十二条 应落实专人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建立监测台账,统计担保贷款余额、单户担保余额、担保放大倍数、保证金账户余额,实时跟踪监控,及时将风险情况报送业务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对已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后期管理,风险管理部门应按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财务报表、在保金额、担保贷款质量等情况进行分析,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及时动态调整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级、担保总额等。第三十四条 应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档案管理,将融资性

16、担保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审批批复、担保合作协议、检查记录、担保台账以及基础资料等纳入档案一同保管,作为信贷基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五条 要严格控制担保业务合作范围,原则上融资担保业务仅限于涉农、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融资范围内,审慎利用融资担保为大企业、大项目、大额度授信以及银行承兑汇票敞口提供担保,慎防融资性担保机构借壳提供担保套取信贷资金。第三十六条 不得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直接授信,不得向融资性担保机构母公司或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性担保授信。第三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规模,原则上占全部贷款比例控制在30%以内。第七章 政策性融资担保合作规

17、定第三十八条 要按照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相关规定,与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合作,并与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签订四方合作协议,严格按照“4321”风险分担比例约定各方应分担的风险责任(即承保的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分担贷款本息40%风险、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省级以上财政共同分担贷款本息30%风险、银行分担贷款本息20%风险、地方政府分担贷款本息10%风险)。 第三十九条 与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对象为单户在保余额2000万元(含)以下的非融资服务类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涉农客户,担保风险承担主体及比例按照“财金

18、x1980号”执行。第四十条 建立政策性担保贷款的风险责任认定机制,对按照“4321”风险分担比例约定由本行分担的20%风险责任,经过责任认定后落实到信贷流程具体岗位。第四十一条 对风险分担授信风险敞口部分,可适当要求借款客户增加抵质押物、保证等风险缓释措施。第四十二条 在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时,要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存量一般担保业务隔离,分别建立台账管理。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存量一般担保业务到期续办,对符合条件的可转为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进行担保。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担保机构应按各自程序进行贷后管理,任何一方发现客户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其他方,对于异常情况经四

19、方协商一致后提出风险处置方案。 第四十四条 贷款到期前,银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客户做好到期还款准备,政府及担保机构协助督促落实。 第四十五条 贷款逾期或形成不良后,银行应及时向其他三方通报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催收,其他三方应积极协助银行催收。 第四十六条 贷款逾期10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后仍未清偿的,由银行向担保机构发出代偿通知书,并提供贷款本息清算清单、已收回本息金额、催收措施等资料。担保机构自收到代偿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未清偿贷款本息的80% 及时代偿。如担保机构未按期履行未清偿贷款本息80%的代偿义务,省担保集团负责协调代偿期限到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款项转至银行指定账户。 第四十七条 贷款代偿后,四方应共同商定追偿方案,由担保机构牵头负责追收事宜,其他三方全力协助。追回的款项在扣除实现债权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后,由四方按协议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分配。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制定和施行。9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规章制度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