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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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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年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3第三章 产品要素4第四章 贷款担保7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六章 索赔程序13第七章 附 则1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经营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年版)及中国*银行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年版)中国*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年版)(见*发*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等关于规定,特拟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是指符合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准入标准的客

2、户以我行为被保险人,向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我行指定险种后,以指定险种作为主要风险缓释手段,我行依照关于规定向其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短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第三条 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模式包括“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担保”、“保险公司承保+房产抵押”三种模式。其中,“保险公司承保”模式是指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以保险公司承保为主要担保方式的业务模式。 “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担保”模式是指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除保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外,第三方出资作为保险公司风险补偿金、贷款本金风险补偿金或直接担保部分贷款金额的业务模式。其中,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部门

3、、园区、担保公司等。 “保险公司承保房产抵押”模式是指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以房产抵押、我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承保为组合担保方式的业务模式。第四条 有关当事人。本规程涉及主要有关当事人包括保险人、第一受益人、投保人。其中,保险人是指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第一受益人是指为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投保人是指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借款企业或其他有关企业、人员。第五条 投保范围。本规程所称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投保人投保范围包括贷款本息、投保人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应收账款等。其中,“保险公司承保+房产抵押”模式下,投保范围不允许为基于贸易背景应收账款。第六条 小企业保证保险

4、贷款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贷款须在借款人在我行的可用且有效的风险额度(或授信额度)之内办理。第七条 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主要涉及小企业法人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风险额度授信操作流程、非分项授信额度的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贷后管理操作流程,以及保证保险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管理操作流程和贷后管理操作流程。本规程主要规定小企业法人保证保险贷款非分项授信额度的单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和工作重点以及保证保险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管理操作规程。风险额度授信、贷后管理等本规程未特殊说明的事项,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第八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办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5、第九条 贷款对象。申请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的借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如下要求: (一)满足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对小企业法人贷款、个人商务贷款对授信对象的准入要求。 (二)贷款投向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年以上(含年),且最近个年度营业利润(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为正值。 (三)借款对象为自然人时,借款人或其配偶须在一级分行所在辖区内具备住房或商业用房;借款人为法人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或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须在贷款行所在一级分行所在辖区内拥有住房或商业用房。(四)原则上,借款对象为企业的,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及配偶可处置资产净值合计不低于贷款金额,且近一年账户(含企业对公账户与实际监控人

6、、配偶个人账户)经营性现金流入合计不低于贷款金额;借款对象为个人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处置资产净值合计不低于贷款金额,且近一年账户经营性现金流入合计不低于贷款金额。但下列情形除外:1借款人为我行房地产抵押小企业授信业务(含小企业法人贷款和个人商务贷款)存量客户,且尚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2.借款人以“保险公司承保+房产抵押”模式申请小企业保证保险业务的。3.总行批复的其他情形。 (五)依据有关个人征信报告及企业征信报告,借款对象及其配偶(若有),借款对象实际监控人(若须)及其配偶(若有)、法定代表人(若须)及配偶(若有)、信用记录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均不得为禁入类(如有人工调整,以调整后的分类为

7、准,下同); 原则上不得为次级类,对于因逾期次数归为次级类的客户,若每次逾期天数不超过个工作日,可审慎准入; 3.近4个月任一次逾期天数不得超过30天。 (六)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产品要素第十条 授信方式。 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采取单笔授信业务方式,即对借款人发放单笔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单户(笔)贷款金额除满足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要求外,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担保”模式:1.单户(笔)贷款金额00万元。2单户(笔)贷款金额保险公司承保应收账款金额*9%。(仅投保人投保对象为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时适用)(二)“

8、保险公司承保+房产抵押”模式: .小企业法人单户(笔)最高贷款金额,000万元; 个商单户(笔)最高贷款金额50万元。 .以普通商品住房、符合上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含依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房改房抵押的,保险担保贷款金额与房产抵押类贷款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9;以商用房、别墅、土地、厂房等抵押的,保险担保贷款金额与抵押类贷款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已经总行同意,房产抵押贷款抵押范畴包括自建房、集体土地性质房产的分行,以自建房、集体土地性质房产抵押的,保险担保贷款金额与抵押类贷款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抵押物评估价值的80%。 3.投保比例。投保比例=1

9、-纯抵押贷款比例;其中,纯抵押贷款比例纯抵押贷款本息贷款本息(或纯抵押贷款比例=纯抵押贷款本金/抵押物评估价值) 当纯抵押贷款比例纯抵押贷款本息/贷款本息,保险金额贷款本息投保比例;当纯抵押贷款比例=纯抵押贷款本金/抵押物评估价值,保险金额抵押物评估价值投保比例;以上两种投保比例选择,以与保险公司沟通结果及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进行选择。(三)若借款人为小企业法人,则借款人在我行所有授信业务子产品的授信金额(低风险产品除外)合计不得超过其在我行风险额度核定值,也不得超过其在我行办理的所有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子产品单户限额的最高值。若借款人为自然人,则借款人在我行所有个人商务贷款子产品的授信金额合计

10、不得超过其在我行所有个人商务贷款子产品单户限额的最高值。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不得超过保险期限。投保人保险到期前一个月,管户客户经理应提示投保人前去相应保险机构办理续保业务,保证保险不断档,最终所续保险有效期能够覆盖贷款期限。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下限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及有关利率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还款方式,依照借款人性质不同,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执行。第四章贷款担保第十五条 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依据有关业务模式不同,担保方式如下: (一)“保险公司承保”模式“保险公司承保”模式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采用“保

11、证保险+保证”作为主要担保方式。 .保证保险。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小企业保证保险协议,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协议,在保证保险协议及协议中明确我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投保对象为贷款本息时,如借款人出现逾期,保险公司至少对贷款本金的0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并确保我行风险敞口部分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0%;投保范围为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应收账款时,如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出现破产、拖欠应收账款等情形,保险公司至少对已承保应收账款金额的0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为增强对借款人的约束力,原则上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金额可覆盖贷款本金、利息,并明确我行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2.保证。借

12、款人为自然人时,应追加借款人配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为法人时应追加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若企业实际监控人与法定代表人非同一人,原则上应同时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担保范围包括贷款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资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相等金额的资金(以下简称“逾期贷款本息及费用合计”)(二) “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担保”模式“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担保”模式保证保险贷款,采用“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作为主要担保方式。

13、1.保证保险。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小企业保证保险协议,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协议,在保证保险协议及协议中明确我行为被保险人。一般情形下,如借款人出现逾期,保险公司至少对贷款本金的0%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并确保我行风险敞口部分不超过贷款本金的0%;投保范围为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应收账款时,如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出现破产、拖欠应收账款等情形,保险公司至少对应收账款金额的0%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为增强对借款人的约束力,原则上借款人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金额可覆盖贷款本金、利息,并明确我行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 .第三方担保。为进一步降低我行风险敞口及提升保险公司理赔积极性,我行或

14、保险公司可积极引入第三方进行担保。第三方担保资金可作为保险公司赔付补偿基金、我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金。单笔保证保险业务,借款人可同时提供多个第三方。第三方担保作为保证保险的补充,不得影响将来保险事故索赔程序的正常进行。(三) “保险公司承保+房产抵押”模式“保险公司承保房产抵押”模式,采用“保证保险+房产抵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1. 保证保险。我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小企业保证保险协议,借款人与保险公司签订贷款保证保险协议,在保证保险协议及协议中明确我行为被保险人。一般情形下,如借款人出现逾期,保险公司至少对所承保贷款本金的70%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并确保我行风险敞口部分不超过贷款本金的3%。为增强对借

15、款人的约束力,原则上借款人实际监控人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赔偿金额可覆盖贷款本金、利息,并明确我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2房产抵押。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且同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法人,抵押的房产仅限于借款企业名下,借款企业实际监控人或其配偶名下,实际监控人或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名下,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名下,控股股东或持股比例不低于3%的股东及其配偶名下;借款人为自然人,抵押的房产仅限于借款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名下;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名下。(2)抵押房产仅限于*级及以上*区房产,且易于变现。 ()抵押的房产房龄不超过2年(含20年)。部分坐落于

16、城*核心地段,变现能力强,成交量活跃的房产,经一级分行小企业金融部同意的,可放宽至年。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准入流程依照总行要求执行。一级分行或一级分行指定的二级分行须与合作保险公司签署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合作协议须经一级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签署。第五章 业务流程第十七条 借款人除应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制度的资料文件资料清单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外,还应依照与合作保险公司的有关商定(若有)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第十八条 审查审批。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审查审批权限及审批模式依照基本授权书中非低风险经营类贷款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有权终审人审批同意后,内勤岗

17、或受理岗(已受权一级支行为小企业主管岗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及时依照与合作保险公司的商定将授信决策建议或意见及有关授信资料文件资料(若有)复印件提交保险公司。同时,管户客户经理应督促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提交所需的投保资料文件资料。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在商定时间内向我行出具同意承保意愿函或不同意承保通知函后,贷款行方可与借款人、担保人(若有)签署授信及担保协议。第二十一条 分行在与保险公司洽谈业务流程时,可突破本规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流程,可由保险公司先行出具承保意愿函后,我行再详细进行审查审批工作,但须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独立性。第二十二条 协议签署。小企业保证保险贷款业务采取非额度单笔业务模式。借款

18、人为法人的,贷款行应与借款人签署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协议,与保证人签署小企业保证协议,小企业一般抵押协议协议版本采用*发*98号及总行将来有关调整资料文件(若有)中下发的标准格式文本;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贷款行应与借款人及担保证人签署个人商务借款及担保协议(商贷010).*1 及总行将来有关调整资料文件(若有)中下发的标准格式文本。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条件贯彻。贷款行须将下列条件所有贯彻后,方可发放贷款:(一)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明确我行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履行对投保人及提交资料文件资料的核实,并签发正式的保险单,将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交由我行保管,保管要求视同房产抵押他项权证。(二

19、)原则上借款人(或企业实际监控人及法定代表人)还须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全额支付保险费,明确我行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将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交由我行保管。(三)以“保险公司承保+房产抵押”模式申请保证保险贷款业务时,须在本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资料文件资料移交。贷款发放后一定时限内(以与保险公司商定时限为准),贷款行应将授信及担保协议复印件、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移交保险公司。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提出(或我行主动要求)协议要素变更或其它有关补充协议签署申请后,贷款行应及时将借款人申请(或我行主动要求)变更的信息及补充协议内容以书面方式告

20、知保险公司。收到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或我行)提出的协议要素变更或其它有关补充协议签署申请后,贷款行在征得保证人或其他有关协议相对人的书面同意后,予以变更。第二十六条 投保对象为贷款本息时,贷款行应在借款人还款逾期5日内,及时开展对欠款的催收工作,并就催收情形做好记录,并将逾期还款情形以合作协议商定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保险公司认为需要,我行应在接到保险公司书面请求的2个工作日内就委托催收事宜向保险公司出具催收授权委托书授权保险公司进行催收。第二十七条 贷款行应在每月0日之前向保险公司提供借款人上一个月份的还款情形汇总表。第六章 索赔程序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投保对象为贷款本息时,当借款人未能

21、依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协议商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3天的或各方商定的其他情形,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投保对象为基于真实贸易背景应收账款时,当借款人交易对手破产或拖欠借款人应收账款超过一定时限(以贷款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规定为准)或各方商定的其他情形,视为保险事故发生。第二十九条 当商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我行应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48小时内以合作协议商定方式告知保险公司,依照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或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保险单的内容和本协议有关商定行使索赔权利,并仍应继续履行催收逾期贷款的义务。第三十条 追偿未果的,贷款行应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索赔申请。行使索赔权利时,应向

22、保险公司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一) 书面索赔申请;(二) 小微贷款保证保险单正本;(三) 借款协议;(四) 与借款协议关于的所有担保资料文件;(五) 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费用催收资料文件资料文件面请求两或律师函;(六) 未按时付款损失清单(截屏打印或者手工整理加盖公章);(七) 发放贷款的关于记录和凭证;(八) 借款人还款的关于记录和凭证(截屏打印或者手工整理加盖公章);(九) 保险公司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十) 借款人、我行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关于的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接到贷款行书面索赔申请和完整的索赔资料文

23、件资料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以与保险公司商定的期限为准)内对我行进行赔付。投保对象为贷款本息时,赔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赔付金额=投保时确定的贷款本金贷款利息已入账贷款本息-未到期贷款利息投保比例。投保对象为基于贸易背景应收账款时,赔付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赔付金额承保应收账款金额90%。保险公司归还所有赔款后,贷款行仍应对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收,同时我行在保险公司出具赔款计算书及书面赔付承诺之日,与保险公司签订权益转让协议,将借款协议项下保险公司承保份额(不含房产抵押部分债权)以债权转让方式委托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承保+房产抵押”模式下,保险公司归还所有赔款后,若贷款未全额结清,贷款行须继续向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对追偿所得费用扣除有关追偿费用后,优先补偿我行纯抵押贷款部分的损失,其后仍有剩余,各方依照一定的比例(依据有关绝对免赔率确定)分摊余下追偿款费用。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说明和修订。第三十四条 一级分行可依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拟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如超出总行规定的,须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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