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位存款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银行单位存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单位存款业务的核算手续和业务操作,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单位存款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存款按期限划分为单位活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同业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单位协议存款)。
第二章 会计科目设置
第四条 会计科目设置
1、会计科目按资金性质、业务特点、经营管理和核算要求设置,并对会计科目统一编号。各级科目和明细账户的设置及核算内容由**村镇银行总行统一规范,分行、直属支行不得随意更改。发生会计科目变更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新、旧科目的结转。如变更发生在年度期间,通过会计分录结转;变更发生在年度终了,采用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方式办理结转。
2、存款会计科目分为:单位活期存款科目、单位定期存款科目、单位通知存款科目。
3、其它会计科目分为:应付利息科目、资金清算应付款科目、久悬未取款科目、同城交换清算科目、异地通汇往账科目、异地通汇来账科目、手续费收入科目、利息支出科目。
第三章 会计核算手续
第五条 单位活期存款的会计核算手续
1、存入时的会计核算
存款单位存入款项时,应提供存入款项的现金存款单或他行转账凭证和进账单,经办行审核无误并收妥款项后按实际发生额入账。会计分录:
现金存入时
借:现金
贷: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转账存入时
借:同城交换清算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2、支取时的会计核算
存款单位支取款项时,应提供支取款项的现金或转账凭证,经办行审核无误记载付款人账户。会计分录:
现金支取时
借: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贷:现金
转账支取时
借: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贷:同城交换清算或其他相关科目
3、销户时的会计核算
存款单位销户时,应与开户行核对存款账户余额,无误后,将剩余重要空白凭证交回。会计分录:
现金销户
借:利息支出--XX单位活期存款
贷: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同时借: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贷:现金
转账销户
借:利息支出--XX单位活期存款
贷: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同时借: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贷:同城交换清算或其他相关科目
第六条 单位定期存款的会计核算手续
1、存入时的会计核算手续
单位定期存款起存金额为1万元,存入款项时,应提供存入款项的凭证,经办行审核无误并收妥款项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会计分录:
借: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或借:其他相关科目
贷:单位定期存款--XX单位
2、到期支取时的会计核算手续
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填写“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柜员将专夹保管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底卡联与存款单位提交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逐项核对,同时审核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要素是否正确完整,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日期是否为支取日,支取凭证是否加盖预留印鉴,金额大小写是否正确、收款人开户行是否为基本账户开户行,如存款单位实际支取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转存的定期存款时,可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原转存账户,但不得将定期存款账户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核验印鉴是否相符等要素,无误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单位定期存款--XX单位
借: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
贷: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3、部分提前支取时的会计核算手续
存款单位部分提前支取只能支取一次。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柜员将专夹保管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底卡联与存款单位提交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逐项核对,同时审核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无误后,在证实书上加盖“已部分提前支取”戳记,原证实书及留底卡片作单位定期存款支取凭证附件,剩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会计分录:
借:单位定期存款--XX单位
借:应付利息或利息支出
贷: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4、逾期支取时的会计核算手续
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会计分录:
借:单位定期存款--XX单位
借:利息支出-逾期利息
借:应付利息-应付单位定期存款利息
贷:单位活期存款--XX账户
第七条 单位协议存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具有此项业务资质的法人开办的单位人民币定期存款。保险公司和邮政储蓄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单笔最低起存金额为5亿元。协议存款需签订协议存款合同,协议存款按季计提应付利息。
第八条 协议存款的利率、期限、结息、付息、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其会计核算手续参见单位定期存款的会计核算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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