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公司本部机要文件交换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本部机要文件交换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和中央国家机关机要文件交换站、国资委机要文件交换站、北京市机要交通局的工作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本部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要文件交换是指通过集团公司本部机要文件交换员传递交换的工作文件与资料,包括已定密的机要文件、企业内部资料及一般的工作信函等。第三条 机要文件交换范围限于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和在京单位的机要文件和有关资料的传递交换。第四条 下列文件、物品不得通过机要交换:(一)绝密文件;(二)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达的机要文件;(三)不参加交换单位的文件;(四
2、)私人信件或邮件;(五)钱币及有价证券;(六)其他按规定不准进行交换的物品。第五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配备专职机要交换员和专用机要交通车辆,由专职机要交换员具体负责机要交换工作。按照上级规定,机要交换员应为熟悉保密知识、具有强烈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的在编正式中共党员,且不应少于2人。根据集团公司实际,采取配备1名专职机要交换员和1名兼职机要交换员的做法,日常工作以专职机要交换员为主,当专职机要交换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交换时,由兼职机要交换员承担临时性交换工作。第六条 专职机要交换员在工作期间,要恪守以下职责:(一)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机要交换事宜;(二)工作认真负责,确保
3、文件传递安全保密;(三)保证通信畅通,做到随叫随到;(四)坚持专程取送,机要交换过程中不从事其他无关的事情;(五)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如实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隐瞒不报。第七条 兼职机要交换员在工作期间,要恪守以下职责:(一)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与无关人员谈论机要交换事宜;(二)服从领导安排和工作调度,积极主动参与做好机要交换工作,确保文件传递安全保密;(三)坚持专程取送,参与机要交换过程中不从事其他无关的事情;(四)机要交换过程中出现问题及时、如实向有关主管领导报告,不得隐瞒不报。第八条 在正常工作日,固定每天上午9时到中央国家机关交换站交换文件,每周二、四上午10时到国资委
4、交换站交换文件。有紧急情况,特事特办,急件急办。文档处接到取件通知,随时安排机要交换员取件。节假日机要交换按放假通知和值班安排执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需交换的信件资料,应提前一天送交办公厅文档处。第九条 机要交换工作流程。(一)集团公司交换外单位文件的发送工作流程:1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在京单位交换给外单位的文件,应当用信封封好,并在信封上注明收件单位和收件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定密的信函,承办部门应当确定密级,标明急缓程度,标注在信封右上角。2文档处接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交换的信件后,应当检查信件有无破损,如有破损应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不能通过机要交换传递的信函一律退回。3机要交换员对检查合格的
5、信件,进行编号登记。4机要交换员送件。要确认接收部门在文件投递单上签字盖章。5机要交换员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对不能按时送达的文件及时退回文档处,不得带回家中。(二)外单位交换集团公司或在京单位文件的接收工作流程:1机要交换员接收外单位给集团公司或在京单位的信件时,应当场清点信件份数,核对编号,确认无错漏后,方可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查询对方。2机要交换员要将接收的信件及时带回文档处,在机要交换本上做好登记工作,并与文档处收文管理员等有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和在京单位需要寄往北京市以外的各种档案、密件,由办公厅机要交换员到北京市机要邮局投递。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将涉密文件通过普通邮政和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递。非工作信函不得通过机要交换方式传递。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