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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人员中毒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急性中毒者的抢救,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化工部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实施,安全环保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应急机构和人员
(一)分、子公司应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经理担任组长,各科、厂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
1.在公司领导下,负责统一部署、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2.决定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指挥参与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开展工作;
3.负责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
4.组织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工作,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5.接到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或险情报告后,迅速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人员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6.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抢救人员和物资的调配,以及伤员运输等现场的指挥工作。
(二)分、子公司医务室应设立急救室或急救组,并装备充足的急救器材与药品。
第五条 应急防护设备与器材
(一)各分、子公司有毒车间(岗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化服、防护手套等,存放在防护用品柜内,并有醒目的标记,便于随时取用。
(二)有腐蚀性的物料(如酸、碱等)的车间(岗位),应设有一定数量的洗眼、喷淋等冲洗设备。
(三)有毒车间应备有急救箱,由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箱内的药品和器材。
(四)急救室应有一定数量的床位,配备担架、供氧设备、洗眼器具、各种型号的注射器和常用急救药等。此外,还应配备供现场抢救用的急救箱。
第六条 联络与急救
(一)分、子公司应建立与健全急性中毒事故应急系统。要强化联络与报告制度,及时地、高效率地抢救中毒人员。
(二)发生事故时,对直接接触毒物、并有中毒可能者,均应严密进行医学观察。
1.脱离现场、淋浴、更衣。
2.收留住院或门诊观察,进行医学监护,监护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4小时。
3.禁止吸烟、喝酒,不准热水浴和运动。
4.谢绝探视,排除精神因素及外界的干扰。
(三)对急性中毒者,应采取以下医疗措施。
1.将中毒者移至通风处,脱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袜等;彻底清洗眼、耳壳、皮肤等受污染处,防止毒物侵入体内。
2.除中毒症状外,还应检查有无外伤、骨折、内出血等症状;搬运患者时,要使患者侧卧或仰卧,保持头低位,并注意保温。
3.患者意识丧失时,应除去口中的异物。
4.患者呼吸停止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或设备抢救。
5.施用解毒剂。
6.对症治疗,预防并发症。
第七条 预防
(一)凡新入厂或调换新的作业岗位者,均应进行有关安全规程、防毒急救常识等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允许在有毒岗位上作业。
(二)《安全作业证》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作岗位。《安全作业证》由各单位安全环保科签发。
(三)凡需进入塔、罐等容器内作业者,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先必须办理《设备内作业证》。除按《动火证》要求的项目外,应增加监测作业场所的氧含量和某种毒物的浓度。经检测合格后,方能发给许可证,并注明工作时限、监护要求,过期需重新办理。无作业证者,不准操作,工人有权拒绝操作。《设备内作业证》由各单位安全环保科签发。
(四)工人操作、检修和采样分析时,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任何人不得更改,有权拒绝执行违反安全规定的指示。
(五)有毒车间(岗位)必须做到:
1.车间的两侧有安全出口,并有明显的标记;
2.应有通风、净化装置;
3.应有与单位负责人、调度室的直通电话,以便发生事故时随时报告。
第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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