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广大员工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及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避免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尚无标准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并按标准检验。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安全环保部1.根据国家有关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政策规定,指
2、导各分、子公司制定适合生产情况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2.负责审核各分、子公司填报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计划。3.参与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厂商进行资质认可的监督检查工作。4.对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采购中心1.根据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牵头组织各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物资管理科共同验收后入库。同时负责其保管和发放工作。2.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1.负责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计划费用的审核,保证安全费用正常支出。2.
3、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监督检查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管理及支出情况。第三章 申报及采购第八条 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见附件)范围内的,各分、子公司根据此标准申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第九条 超出或不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范围的,各分、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申报需求计划,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通过审批后,由采购中心负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入库保管和发放工作。各分、子公司不得自行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采购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供应商
4、签订合同,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防护用品的技术要求。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生产和经营单位采购。第十三条 为保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供货质量的稳定,采购中心应选择防护用品型号相对固定和齐全的厂家。第四章 发放及应用第十四条 各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提供个人特种防护用品发放名单,各仓库库管员负责发放、登记工作,并严格执行出库签字领用手续。各分、子公司安全环保科建立特种劳动保护用品台帐,并及时更新。第十五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装备,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发给员工不同防护能力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六条
5、 对于从事危险生产作业和在易引发职业病的生产环境中工作的员工,根据生产作业的需要,为员工个人配发具有防护功能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七条 对于在易燃易爆、易灼烧及有静电的生产作业场所工作的员工,禁止向其发放或使用非防静电的个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将不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给员工,禁止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第十九条 个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1.直接从事生产作业、装卸、储运等工作的在岗员工。2.在易引发职业病的环境中作业的在岗员工。第二十条 各分、子公司要做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第二十一条 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
6、品者要:1.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防护用品,严禁超期使用。2.做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三会”,即会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第二十二条 员工上岗工作时必须按规定正确穿(佩)戴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穿(佩)戴过期或功能失效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周期后,由使用者代表提出更换申请,并建立报废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档案,由公司统一销毁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二十四条 新进培训人员,在理论培训期间不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到岗参加工作后,按标准发放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各分、子公司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管理和检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及时进行查处。第二十六条 安全环保部应定期与不定期的对集团所属各单位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配发、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防护用品丢失、变卖、损坏等现象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需要及时予以更换和补发。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分、子公司严格遵照执行,所属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