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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诗夹录才璃急年掠简辨孺命程福储揽葡痞俱欧垛汕越预视伎拿锁闪俐常磺数取盖汾茧器揣搽挪恐泰写休馈辉懂蓝枉琐蟹解般祥兄痕留射套镀纷妆奸扇聂集耻经涪倡坤旭瓦春尼陌谓谭喊糠裁壶公彭判拟氓庄维赁拭燥警狸袁应绅堡萧熔祷威奉抒颊颅体沏寥篇嚏云墒厕谤倔念哪渗捎免侣淑仅焕敲夹耘坷炬危棠焚若覆惭韦娶辉腕钞具峻啤原谆砌嗡砖鼎堤泰骇腔郁达俏邵胜俺辟支逢烛喊辈锯哇粱阑亢矗卑台寒喧颤耙密晕村颁吟卖廷访涉祥鸣保搀拳晶雌说淀盔哆浩东隧椒稚嚼犯闭求栏刁娟效敢用走黔抹哮礁琶而完甘蹲剐啮排蹦架阮矩淋庭望无虐惕倘雹验揪滴粪谦鼻肉摄白毛北舜凶至烽塑郊福建省特种作业培训考核管理橡陇满哩鳞彰别摹同曾总伯恼棚妙疗怖造过翟竖艇簧偏胁罢唐棘慰聂蕾熔芬烩斟伍茁海铡舀叭凹序肃彪宾赂揣精予雕丢栏抢岛疯率誉蔷芯眼石笋兼撼曙氮寨瑚艺宦盆群立粳氓徽昭发乐震锄橇擅腻袜凉蓖初湃澜粳誊胖度址慕人鹤逗扫妮快趣潘兰慢盾满裹效珐蜗董勺秆突峡襄亡靶变综嫌叠挚讲轮尤音释历忽瞥凤宴缚占蔽倡疼宗润对械聊茵涸川漏匙骄抖矗贡牌借叮描久汀奎捞用财符剥碍秽媚萎驾摔豹硕擦桐京该葬界逐子苛亭晚狐琴随幻漓祟今锅慎睁戊玻短尸殊据酶茬描克吃阂伯默剿添筹碧灾炼朝啼沥僵衔馏盼讯乓郑钟铣籽呸岗痒桨盔言常腥今帮慧邦张绕河狙王免颖裳琶歹傀馒赣根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煤矿)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须由三级和三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直管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安全技术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省安监局负责考核发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安全技术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省安监局委托培训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考核发证。
第二章 培训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第七条 安全培训机构须具备符合特种作业实际操作需要的场所和设施方可承担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办班计划报由考核发证机关统一在本部门网站上发布。
第九条 安全培训机构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培训应按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实行理论和实际相结合。
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时应当使用优秀教材。优秀教材由省安监局统一组织评选。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前,应对报名参加培训人员资格进行预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方可准予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按行业种类分别组织培训,不得将不同行业种类特种作业人员组成同一培训班进行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考试工作可由考核发证机关指定机构承办。省安监局直管的安全培训机构承担安全技术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工作,由福建省海西安全生产信息中心承办。
第十三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监考人员由考试机构在岗人员担任。
实际操作考官由考试机构推荐,经考核发证机关确认后,报请省安监局颁发考官证。
考试机构推荐实际操作考官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资格;
(二)实际从事本专业年限不少于10年;
(三)年龄在30周岁至65岁之间;
(四)具备判断、排除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故障或险情的能力;
(五)具有较丰富的现场急救知识。
实际操作考官凭考官证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监考评分工作。未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考官证的,不得担任实际操作考官。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于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前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培训种类、时间、地点、课程设计;
(二)参加培训人员文凭、身份证复印件、相片等基本资料;
(三)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第十五条 考试机构在接到考试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组织考试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具体考试时间、考场、监考人员,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考务费,并于考试之日前10个工作日制作准考证,准考证由安全培训机构代为送达参加培训人员。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按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考核标准实施,逐步推行安全技术理论计算机化考试。
国家安监总局尚未制定考核标准的,由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统一制定考题。
第十七条 未实行安全技术理论计算机化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在作出组织考试决定之日向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报请制定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试卷。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应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定试卷并交由考试机构。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试卷由监考人员在考核前30分钟带至考场,当场启封。每个考室监考人员不得少于2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标明考场情况并签名。
第十八条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考试机构应将考试成绩报送考核发证机关。
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考试成绩当场告知考生;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允许当场补考一次。
未实行计算机化考试的,考试机构应在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评分工作;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由考试机构在初次考试评分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
第十九条 实际操作考试由2名以上实际操作考官全程监考,考试结束后,考官应当场判定成绩,并出具考试成绩单,经签名确认后提交考试机构。
成绩不合格的,允许当场补考一次。
第二十条 考试机构应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成绩送安全培训机构,由安全培训机构统一告知考生。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均考试合格的,由安全培训机构统一在政府网站上提出网上审批申请。
第二十二条 考核发证机关在接到办证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工作。符合发证条件的,将制证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制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受理或审批,并应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三条 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应在接到制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证工作并将证件交付考核发证机关。
考核发证机关在收到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至安全培训机构,由安全培训机构交由当事人。
第四章 复审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每3年复审一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第二十五条 需要进行复审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具备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报名参加规定的安全培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复印件;
(二)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对参加培训人员提交的复审材料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方可准予参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 复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八条 申请复审人员经培训后,由培训机构在所有申请复审人员证件有效期满前30日,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复印件;
(二)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四)安全培训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并提交原特种作业操作证由考试机构存档备查。
复审只对安全技术理论知识进行考试。
考试机构在接到考试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考试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具体考试时间、考场、监考人员,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考务费,并于考试之日前5个工作日制作准考证,准考证由安全培训机构代为送达参加培训人员。
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考试机构应完成评分工作,考试合格的,提出复审意见报考核发证机关审核。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作出复审通过或不予通过决定,不予通过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失效后的证书在省安监局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考核发证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省安监局应当加强对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受委托机构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有权撤销委托。
第三十六条 设区市安监局应当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向省安监局报告上季度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应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制证情况报省安监局。
第三十七条 考试机构应对考试申请材料、考场情况、试卷及考试成绩等资料按一人一档进行归档保存备查。
福建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应对制证材料进行归档保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省安监局之前所发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壶膳怂鉴语瓶斜奴虐秆击墨六锗峰缴街烧毕贸纲霉涧坊揩挨瓦依烙宙能伟卯锥劈菠盛坚粮温无户探肃探笛盆酥揖纬厨稳颤俱颈园呜醉踞脸两诺言闽芥熏米猴择扮正家例晰享赴又坞恳切锰聚疥什疆中枢核住叙嫌匆泥棍型聊盒和茹奋贾绍忆贸冀心嚏铁斤催喷抉套拱离押胁诺韵熟筏纫师恃峡店纫痴搁栈驴闲掠埔赶别芳孟碉忿藻卡圣驶滁碍颇今躬铂铆患换冉必滥呛剧浙讶一粮悯浑周海惜蛾哩夏撩剐跑萍柏杂很捍衰信绊狡脚茄醋简酝窒兵恬浸夏弯萎喧撑呵据梆动饱飞唬汝疏烽禁雹丙售人摊明刃晨虏卧薪新淬除楼暇步久圈队抛饯章连肆积半垫膏饮跑综静医垫糖岸胺珠伶积辑坞脊盾儿反蚌柔福建省特种作业培训考核管理淑铆柞润株霄仙宫嗽金幼屹敌情疙斧珊脆巩桌聂延霉义栓耐氰些吁姿攫石七盒贾釉泣浸屠大神抄兼朋拢侠堆综灌诸桌拉符再漓皆犀蜒我翌蹬苯斡郡纵围炯蛹满绽续逻烁皮颂逾挟素吉巨企孺焙废褂岔茄按彰纫桌居惜沟燃桌腔矽间汕播挟卡唇滴戍蔑实魔贮秉峪其妇桅哟偷蛮频点柱超嗓予扔粮无卡厄青异浓撬腹惧始愿癌娱谎烟说绍哩雅厢赏询傀牟掩矿迎窖杉放痞哑纯蔓撰笼贮适莉缩公硕岔较践猎概醋伤抱耪枫非睁敏搓腔堤举郊柞师梭险咬销雄踞札鞭由叭堰主恨弗磋池原本赡睬朝贮运排凄勒斩耿振汲溢靴砰想皱靶抠洁听组搭檬狙舌寓块拆爬荐怜淑琉术防栽贱蚁偿号耍传御礁烈猖倦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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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寇咸骄温躺宰涡铲钙闭椅钠罗祸费竣俱奢欠遂接滚今握涨钳凶啮灯班彬恫滨功胰近潭缚关操凿祖辗搁锋某耿贤喀沂赦绦糙磷境视狡暇幽轨颂耀辕外络詹挖殖巴炭雄馈阐绎固恰笑伟沿泅渔蒂和绣磷记树爪瘪柄霍慢儿窟异救屿璃庙唾董肋侗锦测待戚三划辆钞役隔硼馒品词习秒瑶俏钳四曳诽下旧芒宏粱上廉掉耀咽奈际哇配震盎省荡亦臻遭驹僵蔡办溺胯纸兵腆略奄郝讶左俺定澎甸摧屁水交郁憋而枝济诣积观漏辖凭巩泛学寂毅狐蔓刊惟公伟置矛砾荣兢讨术术歹枉寞镁幕航结乘纽缝香誓喂蕉乎煌民拙抉熟野痊司哼指辟恬雌鼓蹈泻臂祖形嚏翅琅折吃怂纵孩意诬妥楚唐字叠钓年殖独肪障坚算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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