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农商行
自然人客户贷款利率定价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率定价机制,规范农商行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行为,增强利率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人民币贷款利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人贷款是指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生活、运输、种养殖、加工、经商的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个人担保贷款、商户贷款等信贷业务(个人消费贷款除外)。
第三条 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成本效益:贷款利率定价应当依据农商行整体筹资成本的承受能力,实现效益最大化目标。
(二)择优限劣:贷款利率定价应当依据“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引导信贷资金投向。
(三)风险覆盖:贷款利率定价应当依据不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的风险程度,低风险、低利率,高风险、高利率,从而通过利率手段增强信贷资金安全性,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发展。
(四)有利竞争:贷款利率定价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同业竞争因素,提高农商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四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农商行是指全省各级农商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 定价机构
第五条 农商行要成立由主任、副主任以及信贷管理、客户经理、财务会计、审计稽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定价战略、相关政策和利率执行水平,以及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等。
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信贷管理、客户经理、财务会计、审计稽核等部门为贷款定价的支持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负责提供年度贷款的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务成本等基础信息;信贷管理、客户经理部门负责提供客户基本信息、贷款风险程度、同业竞争状况、内外部信用评级等定价信息;科技信息部门为贷款定价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建立、维护贷款定价基础支持系统;审计稽核部门负责对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办理信贷业务的农商行必须贯彻执行定价管理政策,依法在权限范围内合理确定和执行贷款利率。
第六条 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贷款利率定价委员会下设贷款利率定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全辖贷款利率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利率政策,统一下达、及时传递有关利率管理规定。
(二)拟定全辖贷款利率定价方案和定价模型、报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定价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三)负责收集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货币信贷政策、同业利率执行情况和利率趋向等信息资料,维护和更新贷款利率定价参数。
(四)拟定系统内贷款利率定价授权方案。
(五)负责对全系统贷款利率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六)负责日常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沟通联系。
第三章 贷款利率定价
第七条 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浮动区间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2.3倍。
第八条 贷款利率的执行要与贷款的期限、用途相对应。期限、用途不同的贷款执行不同档次基准利率的浮动标准。
第九条 自然人贷款利率定价实行贷款基准利率加点浮动的贷款定价办法。
公式为:贷款利率=贷款基准利率×(1+浮动幅度)。
第十条 30万元以下自然人贷款具体浮动幅度按以下标准确定:
(1)信用等级指标:分为“信用户”和“非信用户”,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2)贷款方式: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30%。
(3)与农商行合作关系:分为股东且股金1万元以上、股东且股金在1万元以下、非股东但在农商行有业务流水记录、非股东且两年内无业务流水记录等四种情况,该指标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4)家庭负债率:指自然人家庭负债总额和资产总额的比率。分为10%以下、10-20%、20-50%、50%以上四个档次,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10%。
(5)贷款用途:分为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消费、个体工商四种,在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时所占权重为20%。
30万元以下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序号
浮动系数
浮动指标
【0,0.1】
(0.1,0.5】
(0.5,0.9】
(0.9,1.3】
权重
1
信用等级
优秀信用户
较好信用户
一般信用户
非信用户
0.2
2
贷款担保方式
质押
抵押
联保
其他担保方式
0.3
3
与信用社往来关系
股东且股金1万元以上
股东且股金1万元以下
非股东但在我行有业务流水记录
非股东且两年内无业务流水记录
0.2
4
家庭负债率
10%以下
10-20%
20-50%
50%以上
0.1
5
贷款用途
种植业生产
养殖业生产
家庭消费
个体工商
0.2
(6)根据贷款利率浮动参考指标的等级或程度,横向查找对应的浮动系数,纵向查找对应权重。根据浮动系数和权重,确定利率浮动幅度。
其计算公式为:利率浮动幅度=Σ(浮动系数×权重)×100%。
第十一条 自然人贷款30万元以上贷款的利率定价,参照自然人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确定利率浮动幅度。但浮动系数依次调整为(0-0.4】、(0.4-0.7】、(0.7-1】、(1-1.3】。
第十二条 对低风险贷款(存单质押)的利率执行,原则上要求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政策性贷款业务的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助学贷款、下岗失业人员贷款等信贷产品。
第四章 计、结息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按月或按季结息。具体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内贷款利率的调整:
(一)短期贷款一般采取固定利率;
(二)中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仅调整基准利率,浮动幅度不变。
第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贷款展期或提前还贷行为,可通过提高利率上浮幅度进行约束,但必须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第十七条 贷款罚息:
(一)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50%;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
(三)对逾期或挪用贷款用途的贷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 农商行客户经理为贷款利率的执行责任人。
第十九条 农商行须建立利率管理情况的通报制度。对执行好的予以表扬,对执行差的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农商行信贷管理部门应定期深入营业机构对贷款利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情况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贷款利率定价过程中出现越权、徇私舞弊、违规或其他不适当行使权力,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贷款利率执行中违法违规行为:
(一)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
(二)任意为借款人降息、减息、免息、挂息或停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规定和国家利率政策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制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