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电大渡河xx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电大猴机2014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xx工区内设备受控范围,防范设备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施工设备,是指各工程施工承包人(施工单位)用于工程施工作业的各种电动或汽柴油、高压风动力的机械设备,包括桩工机械、土石方及筑路机械、起重机械、高空作业机械、骨料加工机械和设备、混凝土和灰浆的制备设备、钢筋加工设备、焊接设备、装修和维护设备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xx水电站工程所有参建单位。第二章 施工设备进出
2、场第四条 施工设备进场。各单位施工设备进场前应编制设备使用进场计划,并报项目监理单位备案,计划要注明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计划进出场日期。第五条 施工设备安装。各单位应做好施工设备的进场后的安装准备工作,应根据机械设备的安装要求,做好设备基础施工,要求地面平整、坚实,设备支撑牢固可靠,周围环境无障碍物,并搭设符合要求的机棚。现场施工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应取得上级行政部门颁发的准用证方可使用。第六条 施工设备使用。各单位应根据现场使用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操作工人,做到持证上岗。所有特种作业的司机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取得资格证书,方准上岗作业
3、。 第七条 机械设备停用退场。工程项目部分或全部竣工后,施工设备停用需要退场,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报经经监理单位批准。设备退场拆卸前,要经施工单位、监理、业主共同检查核定。如因场地原因不能及时退出施工现场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各单位应负责妥善保管,做好防腐、防潮、防盗措施,直到退场为止。第八条 施工设备运输。各单位施工设备的进出场运输,应遵守xx工区封闭安全管理规定,确保设备运输安全。第三章 大型施工设备安装和拆除第九条 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作业必须在准备工作就绪并完成交底后开工,严禁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或未进行交底而盲目开工。非流动式起重机械(塔吊、龙门吊、行车等)在安装前,应向当地劳动安全
4、管理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条 安装拆除作业必须根据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严格按安装拆除程序分步有序进行,作业过程中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安全员实施现场监督。起重机械拆卸工况为非理想工况时,危险点的作业必须有专职监护人监护,确保拆卸安全。安装拆除过程中发现作业指导书的有关内容不合理,或因故无法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时,应及时办理作业指导书内容的变更或改版手续。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大型起重机械进行第一次安装和拆卸时,必须按照定货合同要求,由制造厂家负责指导或拆卸,并负责培训用户有关人员。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全部内容,必须征得制造厂人员的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制造厂
5、家有权修改和完善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内容。安装拆除过程中,技术人员要及时做好安装、拆除记录。第十二条 拆卸作业必须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及有关的工艺进行,严禁野蛮拆卸。机械设备拆卸过程中需对部件、构件编号标识时,其标识必须可靠,以保证标识的可追溯性。易丢失的小型零部件应及时清点、装箱,液压、气路系统拆卸后应立即采取防污染措施。机械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工程师组织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大型施工机械安装后的验收与试验:大型施工机械安装竣工并经安装单位自检后,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及性能试验,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须参加。第四章
6、 施工设备的安全检查第十四条 设备使用期间,各单位应做好全面检查工作,xx工区施工设备实行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部门、施工班组四级检查制度。业主单位每季度应组织一次检查,监理单位每月应组织一次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每周应组织一次检查,各工段施工班组每天应组织检查。第十五条 设备安全检查内容。每次设备安全巡检内容,应包括施工设备运行中的润滑、冷却、异音、异味、震动、蹿动、松动、变形,设备是否完好,安全设施是否完备等。第五章 设备购置和租赁第十六条 进入工地的施工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第十七条 严禁购置和租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规定不准在使用的机械设备。第
7、十八条 严禁购置和租赁,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设备。第十九条 严禁租赁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没有改造或维修价值的机械设备。第六种 特种设备安装和使用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安装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第二十一条 安装特种设备前,施工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
8、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将施工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二十四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相关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
9、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无资格证人员一律不得操作特种设备。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各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求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业主单位应根据各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进行现场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存在危险品及问题的,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改正,并督促其及时予以解决。第三十条 如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期限逐级上报。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公司负责解释。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