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ﻩ总 则
第一条ﻩ 为进一步规范担保公司管理,稳步推进担保公司项下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商业银行法》、《民法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商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协议商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第二章 ﻩ职责分工
第四条 信贷管理部是担保公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拟定担保公司的有关政策制度,牵头组织担保公司名单准入审批、定时维护更新和发布,督促检查分行和经营机构履行担保公司的所有日常管理。
第五条 授信审批部负责组织辖内各级审批机构审批担保公司担保授信额度;对担保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形和担保公司项下授信业务组合风险进行监控;参加担保公司关于担保公司政策制度维护和名单准入审批等工作;
第六条 经营机构负责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客户营销推广,发起授信调查、进行贷后检查、风险监控及风险预警等工作;开展担保公司授信业务的日常管理、风险监控和风险预警。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与我行合作开展授信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地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国有控股(国有股东在注册资本或股本占比50%以上)或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原则上实收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含);再担保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
(三)在我行的信用评级为B(含)以上;
(四)延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再担保机构已延续经营两年(含)以上,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监控体系完善,具备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
(五)主营业务突出,以担保业务为主且不存在违规从事非担保主业的情形;
(六)所有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和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监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
(七)近3年与我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无不良履约记录,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和高管层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上年度代偿率(上年度累计发生逾期或代偿金额/上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3%;
(九)对我行的授信业务承担无条件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不接受对我行授信业务有条件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及地方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若担保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须由总行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
第八条 对于非国有股东控股或居于主导地位的担保公司应从严监控,并纳入高风险业务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 审查审批
第九条 我行对担保公司实行准入管理,依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对其进行准入资格/资质审查审批、放大倍数核定、保证金比例核定及其他审批事项。
第十条ﻩ准入申请
拟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担保公司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有效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征信报告、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二)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有关资料文件,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监控制度等资料文件资料;
(三)股东清单及股东单位对外股权投资明细;
(四)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经历及证明资料文件;
(五)近三年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六)与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担保状况汇总表;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ﻩ受理及调查
经营机构负责担保公司的实地调查、调查报告撰写、合作方案拟定等有关工作,对调查资料文件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状况、注册登记真实性、所有证照真实性;
(二)实收资本来源真实性;股东明细;高管人员概况;
(三)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情形,担保业务的内部流程,担保、反担保、代偿、追偿、风险筹备金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形;
(四)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信度,对其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进行分析判断;
(五)逾期的被担保债务、正在处理中的代偿事项和追偿事项等关于情形;
(六)已对外提供的担保情形及担保风险状况,对大额担保额度、期限、反担保方式、保证金、风险状况等应深入分析;
(七)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明确担保公司及其高管的资信状况;调查与征信系统不符的,应说明不符原因及真实情形;
(八)初步拟定合作方案,包括准入资格/资质、放大倍数、担保额度、区域范围、保证对象、保证金比例、管理要求等;
(九)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事项。
第十二条 审查
担保公司准入由经营机构调查,由我行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审查,并确定合作方案,包括核定担保额度,确定放大倍数、合作期限、合作区域、合作业务范围、保证金比例等。审查要点包括:
(一)主体资格/资质是否符合准入;注册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有无不良记录;
(二)对外投资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和投资内容,重点关注通过对外借款、关联企业占款和表外事项为表现形式的投资行为是否会削弱担保公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尚未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担保公司,重点审查其风险监控机制、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分散机制等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具备担保能力等;
(四)已经与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的担保公司,还须要审查其以往的担保状况,包括代偿记录、代偿比例、代偿意愿和实际形成不良的情形;
(五)是否依照关于规定足额计提担保赔偿筹备金和未到期责任筹备金;
(六)是否存在大额关联交易、大额资金往来、大额应收代偿款、大额存单质押等较大比例自有资金运作情形。如存在有关情形,应在批复合作方案时予以考虑。
第十三条ﻩ 审议与审批
审查履行后,将合作方案提交有权审批人(机构)进行审议审批。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
审批通过后,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年。担保合作协议应明确担保公司对借款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代偿比例、保证金缴存比例、保证金扣划后的补足时间、代偿期限、各方各自按其内部程序进行独立审批等内容。如需对合作协议修改的,须报法律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章 业务合作要求
第十五条 单户限额与担保倍数
(一)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二)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十六条ﻩ 保证金
经营机构要严格审核担保公司缴存保证金的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严禁担保公司所有或部分利用借款人贷款资金缴存保证金,严禁担保公司通过各行贷款缴存保证金。
(一)担保公司合作初始,原则上要提前缴存一定金额的初始保证金,金额由审批机构依据有关情形而定;
(二)每笔合作业务的保证金不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10%,并与我行签订保证金质押协议,对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责任期间保证金账户严禁对外支付。保证金可以一次性缴存,也可按实际发生的担保业务逐笔缴存,但必须确保保证金账户余额在任何时点都不得低于担保责任余额的商定比例;
(三)保证金必须是现金存款;
(四)依照方便管理的原则,指定一家经营机构为担保公司开立保证金账户,统一管理该担保公司缴存的保证金。
(五)担保责任期间保证金账户应当冻结,严禁对外支付。担保责任所有或部分解除后,保证金余额高于应缴存金额的部分,填制《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营机构提出申请,经负责人同意后上报风险管理部、信贷管理部审批同意,方可从保证金账户划出。
第十七条ﻩ 担保额度期限
担保合作额度有效期一年,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八条ﻩ 担保公司存入足额保证金后,方可使用担保额度。
第六章 保证责任履行管理
第十九条 担保履约
担保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到期(含本行宣布提前到期,下同)后,债务人未按商定清偿的,经营机构应在授信到期之日起或者本行依据有关授信协议或详细业务协议的商定宣布授信业务提前到期之日起1个月,最长不超过2个月内,由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条ﻩ 扣划保证金
依照协议商定或法律法规应当由担保公司承担代偿义务时,经营机构应立即向担保公司发出《履行保证义务通知书》(附件2)。担保公司在收到我行《履行保证义务通知书》时,应将代偿资金及时全额划入我行指定的账户。担保公司未及时代偿债务的,我行应按事先商定,填制《扣划担保保证金申请书》(附件3),经批准后直接从担保公司的保证金中扣划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视情形暂停接受该担保公司新增担保业务。
第二十一条ﻩ 保证金补足
因扣划保证金代偿所担保债务等原因,致使担保公司实存保证金比例低于商定保证金比例的,经营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10个工作日内未能补足保证金的,我行将暂停该担保公司的新增担保业务,保证金补足后恢复与该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七章 担保公司的监测、预警与退出
第二十二条ﻩ 对担保公司的贷后检查由经营机构负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公司经营情形、财务状况、对外投资情形、关联交易情形、管理层状况;
(二)对外担保户数、贷款余额、贷款质量和担保放大倍数的总体情形;
(三)担保公司在我行的担保责任余额、担保保证金、同业存款及授信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情形;
(四)其他重大不利事项。
第二十三条ﻩ对出现下列风险预警信息的,应当立即暂停与担保公司合作并实施预警:
(一)在本行担保放大倍数达到上限,未能增加保证金的;
(二)担保公司所有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三)担保公司的经营政策或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除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之外,投资占净资产总额比例高于20%;
(五)担保责任余额违约率(违约担保责任余额/所有对外担保责任余额)超过2%,并对偿债能力有明显影响;
(六)担保公司在我行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超过2%的;
(七)涉及经济、法律纠纷、发生担保诈骗、投资损失,可能对我行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的;
(八)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违法、违规经营被监管部门责成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九)其他需要预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ﻩ对列入预警名单的担保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停受理被预警担保公司新增担保业务;
(二)加大被预警担保公司担保客户的存量担保业务管理,必要时要求担保公司追加保证金,借款人提供更为有效的担保;
(三)督促担保公司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五条ﻩ对准入名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公司实行退出:
(一)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二)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的;
(四)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欺诈行为的;
(五)存在金融欺诈、商业(协议)欺诈或涉及重大案件,组织或协助被担保企业或个人申请虚假贷款的;
(六)预警半年(含)以上仍未撤销并预计可能对我行债权造成或产生明显不良影响的;
(七)不履行代偿责任或其他到期债务的;
(八)当期担保责任余额违约率(违约担保责任余额/所有对外担保责任余额)超过4%,并对偿债能力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九)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退出类担保公司,经营机构不得再接受其提供的授信担保。同时,加大对退出类担保公司所提供担保存量授信业务的监测力度,做好业务退出、转化和资产保全工作。退出类担保公司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准入,特殊情形需经总行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调整,应以合规要求为准并及时修订该制度;如因*场变化、同业竞争等因素须对制度中有关规定有所突破,须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说明、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废止。
附件:1.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表
2.履行保证义务通知书
3.扣划担保保证金申请书
ﻬ附件1
保证金释放申请审批表
单位:万元
担保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注册资本
担保额度
担保余额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余额
超过应存保证金额
申请释放保证金金额
申请释放保证金理由
审批建议或意见
客户经理:
年 月 日
业务单位:
年 月 日
信贷管理部:
年 月 日
分行主管行长:
年 月 日
附件2
履行保证义务通知书
编号:
贵公司在编号为 的保证协议项下为借款人担保的贷款已于 年 月 日到期。因借款人未能按协议的商定履行偿还义务,特致函贵公司,请贵公司履行保证义务,于 年 月 日前将借款人未偿还债务本息 划入我行 账户(账号: )。我行保留依照关于法律和保证协议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扣划担保保证金申请书
申请单位:
借款人名称
担保单位名称
注册资金
担保保证金存款余额
我行担保责任余额
担保放大倍数
申请扣划金额
扣划事由:
业务单位审批建议或意见:
年 月 日
风险管理部意见:
年 月 日
信贷管理部意见:
年 月 日
分行主管行长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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