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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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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是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单位,是学校科研上水平、出成果的重要平台。为了促进我院科研机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学校整体的科研水平,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等办法和省有关科研机构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机构可以按研究方向与研究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学院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分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研究所、研究中心等。 第三条 所有科研机构不定行政级别,组织、人事关系纳入所在系管理,其教学活动

2、、组织生活、工会活动等由所在系统一安排。所有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应与学院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密切结合。同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不断调整、优化科研资源的配置,提高效率,形成创新、竞争与合作的新机制,使科研机构具有承担重大课题和解决复杂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和接受资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科研工作和外事工作的规定。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机构,按相应的申报条件办理。 第六条 院内设置科研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研究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学院的学科建设,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比较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

3、在国内外有明显的学术优势;同时在开展综合研究、应用研究、咨询服务等方面做出了一定贡献;学院鼓励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立新的研究机构。 2、研究机构负责人(所长、主任)一般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且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人员出版过相关专著和发表过4篇中文核心期刊以上相关论文,理工类研究人员发表过2篇以上SCI、EI收录论文或获得过一项省部级以上项目。研究机构内有合理的学术梯队。 3、研究机构组成人员近三年在相关领域至少获准一项以上国家级项目;或两项以上省部级项目;或一项省部级项目和三项以上省教育厅一般项目;或其研究具有潜在的市场效益并在科技开发领域做出重要贡献,

4、同时承担多项横向委托项目。 4、有建设研究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有科学、严格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拥有支持科研工作所需要的其它相关条件。 第三章 报批程序第七条 申请设置院内科研机构,须填写“人文科技学院科研机构申办审批书”(见附件)。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上级部门审批的科研机构,由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申报,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2、申请设立的科研机构,学院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批。 3、与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分别由双方专家论证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共建合同,明确任务、人

5、员编制、经费、领导关系、合作期限、成果所属、收益分配、财产处理等责权利问题,最后报请双方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职 责第九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科学研究的有关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2、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各项重大科研任务,努力产出高质量和高水平科研成果。 3、承担学院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促进学科建设。 4、强化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鼓励交叉和跨学科研究,不断整合力量,保持和发挥既有优势,抢占科研市场和资源,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提高科学研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扩大学术交流,提升学院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 6、所有科研机构每年在相关领域必须至

6、少申报一项省(部)级或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每2年应至少获得一项省(部)级以上项目或入校研究经费文科年均2万元、理工科年均5万元以上。7、哲学社会科学类研究人员每年在相关领域人平发表论文2篇以上,理工类研究人员每年在相关领域人平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十条 所长(主任)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机构的科研规划、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并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组织科研人员积极争取承担横向科研任务,推动成果转化,扩大科研市场效益。 3、组织相关人员申报纵向科研项目,不断促进学科建设。 4、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有偿智力转化优势,改善科研条件,提高科研水平和竞争力。 5、积极发展交叉学科、特色

7、学科,培育新的学科增长点和组建创新群体。 6、建设合理学术梯队,做好人才培养工作。 7、完成学院委托的其它科研工作。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所有科研机构均不是独立的教学单位。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可以独立承揽科研任务,申报科研项目,对外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其研究人员发表的科研成果纳入其人事隶属单位的科研统计。凡利用学院的科研设备开展对外服务所得经费必须按院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第十三条 由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和其它研究机构,按照上级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其第一负责人由院长聘任。 第十四条 院内科研机构由所在系

8、(部)提供办公、研究用房, 学院每年提供适量的维持经费:省级以上研究机构每年6000元,院级每年4000元。各系(部)应从教学科研设备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研机构的科研条件建设。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机构均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学院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设正职1人,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年龄超过60周岁的科研机构正职不享受学院的实职干部待遇(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的例外)。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第十七条 学院每年将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工作检查与评估。对检查与评估不合格的研究机构,给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内学院下拨的维持费减半,一年以后仍不合格者,学院将不再下拨维持经费。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学院科研机构的冠名权属学院所有。 第二十条 上级部门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按上级规定和本办法进行管理,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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