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文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的正常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根据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学校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严格控制差旅费的开支。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第四条 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开支标准: 项目等
2、级标准职务火车轮船住宿费限额标准省外省内校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软席车二等舱300240正、副处级及副高级职称人员硬席车三等舱260150其他人员硬席车三等舱150100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开支办法(一)乘坐火车,从当日20:00至次日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凭票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及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可乘坐飞机。(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可凭票报销。(四)凡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的,按
3、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坐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一)出差人员实行定点住宿。出差人员应在学校定点或相对固定用于接待的协议宾馆住宿,住宿费按定点宾馆的收费标准凭票报销;暂时没有定点或相对固定接待的宾馆的,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以上的高档宾馆,并在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按实际住宿天数凭票报销。(二)校级领导出差可以住单间,其他人员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可选择单间住宿,其住宿费不得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2倍。第三章 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票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票
4、报销。不分途中和住勤,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为:省外50元,省内30元。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无市内交通费票据的按15元/天补助,带车人员不予补助。外地招待费须随差旅费一同报账,报销招待费的取消伙食费补助。第八条 出差在途时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6小时,加发15元伙食补助费。第九条 从当日20:00至次日晨7:00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一级舱位超过6小时的,可再加发15元伙食补助费。第十条 因公到省内(指跨地区)出差,当天返回的,加发1天伙食补助费。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无交通费补助。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第十二条
5、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城区参加会议、短期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上限内报销。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培训学习并在校住宿的,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文件规定予以补助。第十四条 经学校批准的教职工脱产培训(访学、进修等),培训期间的伙食费按4元/天补助。第十五条 因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需要,经学校批准到企业、基层单位顶岗实践和挂职锻炼的教师,其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补助按学校相关规定另行办理。第十六条 离开本地城区到省内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
6、工作期间伙食补助标准为:挂职锻炼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元,以上其他人员在县市区及乡镇工作的每人每天补助8元、长期驻村的每人每天补助12元。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参加的各种培训、会议、顶岗实践、挂职锻炼及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无市内交通费补助,期间的各种旅游票据不予报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第五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补助开支办法:(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
7、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二)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住宿费按职务较高一方的标准报销。(三)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四)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支报,超过部分自理。个人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五)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分配来校的大学生)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六)凡自行要求调出的工
8、作人员,其各类调动工作的差旅费用由调入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六章 探亲差旅费第十九条 教职工在本省范围外探亲,享受探亲待遇。教职工探亲路费(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报销标准:(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可每年报销往返路费一次。夫妻双方如在同一城市工作,可以报销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二)乘火车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可报硬席卧铺票;乘轮船的报同等舱位费。(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的直线公共汽车、汽车、轮渡等凭据报销,但乘市内出租车的开支,应由个人自理。(四)教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个人自理。(五
9、)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从严控制出差次数和出差人员。所有出差都必须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填写出差派遣单。党务中层正职出差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正处级干部由分管校领导派遣,校长审批;副处级干部由单位行政负责人派遣,分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一般不借款,确需借款的,在返校后15天内核销借款,超过时间未核销借款的,计财处可扣发当事人工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