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商业汇票业务风险,促进全行票据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性质不同,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记载载体不同,分为纸质商业汇票和电子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并委托金融机构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纸质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以纸质形式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商业汇票业务,包括本行已开办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以及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它相关商业汇票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是指本行作为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申请,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本行,由本行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本行,由本行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再贴现,是指本行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本行的票据行为。
第六条 总行对票据业务实行统一价格管理,总行金融同业部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发布全行指导价格。
第七条 总行对各分行办理票据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分行在取得准入资格和相应授权后,可办理相应的票据业务。
第八条 总行对全行票据业务实行总量和结构管理,分行须接受总行相关管理部室对信贷规模、同业业务资金额度、风险资产额度的管理与调节,并在限额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九条 本行商业汇票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其中,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纳入同业授信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纳入企业客户授信管理。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十条 总行部室职责。
(一) 总行公司业务部。
总行公司业务部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条线管理部室,主要负责:
1.全行非小企业票据承兑业务管理和组织推动,制定相关业务发展策略;
2.全行票据业务信贷规模管理。
(二)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全行小企业承兑业务管理和组织推动;
2.负责全行小企业票据贴现资金流向等贴现后的管理、指导、检查与监督。
(三) 总行金融同业部。
总行金融同业部为全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的条线管理部室,主要负责: 1.全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管理和组织推动,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发展策略;
2.牵头进行分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准入;
3.对分支行进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指导、检查与监督;
4.全行票据贴现、转贴现业务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与管理;
5.授权范围内审批全行银行承兑汇票回购业务;
6.受理系统内、外票据转贴现业务;
7.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票据业务绩效考核管理;
8.负责收集职责相关的票据系统业务需求,并参与系统管理。
(四) 总行授信审批部。
1.负责全行同业授信额度的审批;
2.负责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企业授信的审查和审批。
(五) 总行会计结算部。
1.负责全行商业汇票票据签发、查询查复、保管、托收、解付业务中柜面操作流程的制度制定与管理;
2.负责全行商业汇票票据真伪审验的管理与指导;
3.负责全行商业汇票票据审验人员技能培训;
4.负责牵头商业汇票业务管理系统开发与维护工作;
5.负责票据防伪鉴别设备采购。
(六) 总行营运管理部。 1.负责根据《银行商业汇票管理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完成承兑汇票底卡管理、查询查复、到期解付、资金清算等工作。
2.负责总行金融同业部票据转贴现业务的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和票据实物管理等后台工作。
(七) 总行计划财务部。
1.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成本计价;
2.负责票据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制定。
(八)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全行票据业务的授权与监督管理;
2.负责全行日常票据业务与产品创新的风险管理与监督;
3.负责票据业务相关限额管理方案的制定;
4.负责全行非小企业票据贴现资金流向等贴现后的管理、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各分行职责。
(一) 负责制定本机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与发展策略;
(二) 负责办理、审核、审批权限内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买卖断、再贴现业务;
(三) 负责票据保管、托收、贴现资金用途及流向跟踪等贴现后管理工作;
(四) 负责根据《银行商业汇票管理系统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完成承兑汇票底卡管理、查询查复、到期解付、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三章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第一节 承兑对象和条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票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本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 向本行提出承兑申请的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三) 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商品、劳务交易真实、合法,并在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四) 申请人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五) 申请人以往与本行的信用业务往来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 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
(七) 能够按本行规定比例足额交存保证金;
(八)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节 承兑期限和金额、费用和罚息
第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纸质汇票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电子汇票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根据人民银行规定范围收取。
第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约定账户;出票人账户无款或不足支付时,承兑银行将不足部分转入该出票人的垫款户并视同逾期贷款,并在垫款期间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三节 承兑流程
第十七条 本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操作流程分成申请和受理、承兑调查、审查审批、承兑、到期处理五个阶段。
第十八条 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人因经营需要向本行提出承兑申请,并提供本行规定的承兑申请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申请书;
2.有效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贷款卡;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4.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
5.申请人需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出具同意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书面授权;
6.担保人需得到法律或其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决策者或上级部门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出具同意提供担保必要的、充分的、合法的书面授权; 7.申请人及担保人经年审的上年度及本次申请上月的财务会计报表;
8.抵、质押物清单、所有权凭证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和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
9.购销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
10.对连续申请承兑的批发企业,还应提供上一次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证明,如增值税发票、货运凭证等;
11.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或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取得有权机构同意申请承兑的决议或授权文件;
12.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二)经办行按照上述规定和本行有关其它信贷规章制度,对承兑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同意受理的,及时通知承兑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把相关材料予以退回申请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第十九条 承兑调查。
(一) 经营机构受理出票人承兑申请后,按照《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对承兑申请人及担保人实施授信调查,调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调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信誉状况、基本概况、还本付息能力、申请人历次在本行或他行借款还本付息的信用情况;
2.调查申请人的经营情况; 3.调查申请人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的用途以及银票项下的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4.调查保证金的来源是否合规;
5.调查申请人的还款来源、渠道;
6.对申请人提供的银票担保方式予以调查确认。
(二) 经营机构经办人员在调查完成后,认真如实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并报相应的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承兑的审查和审批。
承兑审批人员收到经营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后,重点审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 申请人是否具备本行要求的资格和条件;
(二) 经营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有效、合规;
(三) 审查商品、劳务交易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四) 承兑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我国产业政策和本行信贷政策;
(五) 经营机构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资信状况等的调查分析是否准确合理;
(六) 保证金比例是否符合本行规定,敞口差额部分的担保措施是否符合本行规定,是否足以防范承兑风险;
(七) 其它认为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人员审查完毕后,按本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决策。
第二十一条 承兑。(一)根据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意见,经办行按本行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1.与出票申请人正式签订《银行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
2.通知申请人在经办行存入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保证金,并办妥其它相关的保证或抵押、质押手续。
(二) 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后,经办行信贷人员会同申请人和本行会计部门办理有关出票手续:
1.《银行承兑协议》正式签署生效;
2.《银行承兑协议》项下的担保合同正式签署生效;
3.《保证金协议》正式签署并生效;
4. 出票人实际履行了《银行承兑协议》及担保合同中约定在承兑前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已足额交存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办妥抵质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权利证书、有关抵、质押物权属证书或权利凭证已交由本行实际占管及其它相关手续;
5.对合同文本予以审查,将签署好的纸制合同与电子合同比对,并补登签署日期。
(三) 根据《银行承兑协议》和《放款通知书》操作票据系统,并会同出票人办理出票、承兑手续。
第二十二条 承兑的到期处理。
经营机构应按规定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3天通知出票人备款。(一)出票人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款时,经营机构应及时督促出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备足票款;
(二) 会计部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要求对到期票据进行解付;
(三)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足额兑付完毕后,经营机构按规定办理承兑注销手续、抵(质)押物登记注销及相关权利凭证的退还手续;
(四) 票据到期日在扣划出票人保证金和存款后,仍不足额支付票款的,经营机构按规定办理追索手续。
第四节 承兑管理第二十三条 额度管理。
客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敞口纳入本行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实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授信管理。
(一) 承兑手续费按票面金额和本行规定的比例在出票时向申请人一并收取;
(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后,经营机构信贷管理部门应与会计部门定期核对,保持承兑业务账实一致;
(三) 经营机构应按《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出承兑汇票三个月内应当补充收集与承兑有关的发票、货运单、入库单等贸易背景
材料,对承兑申请人、担保人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报告归档备查;(四)发生垫款后,经办行应向出票人、担保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限期清偿垫款,未获清偿的,按照承兑协议和担保合同有关条款主张本行权利;
(五)发生垫款的经营机构必须在次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风险管理部,并积极组织清收。在垫款清偿之前各类授信业务只收不放,垫款清偿后,方可办理新的授信业务。
第四章 商业汇票贴现
第二十五条 商业汇票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二十六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一)贴现受理。
1.贴现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 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2) 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
(3) 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4) 贴现申请人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5)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请人须提交下列资料:
(1) 已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贷款卡;
(2) 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3) 已经背书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4)贴现票据项下的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或者其它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持有的证明;
(5)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或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取得有权机构同意申请贴现的决议或授权文件;
(6) 本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经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贴现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同意受理后转入正式审查阶段,不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予以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票据审验、查询及印鉴核对。
1.经营机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各要素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票据真实有效。
2.各经营机构须按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相关规定及要求对纸质商业汇票进行查询,票据查询经办人员对票据查询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3.票据查询方式主要有:
(1) 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查询;
(2) 实地查询;
(3) 传真、电话等辅助查询;
(4) 人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
4.经营机构核对贴现凭证上持票人签章与预留印鉴,确保两者一致。
(三) 审查和审批。经营机构在对票据进行初审后,按授权规定提交相关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1.审查要求。
审查贴现申请人主体资格、贸易背景资料、贴现用途是否符合本行相关制度规定;
2.审查完毕后,按相关授权要求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四) 贴现放款。
经营机构会计部门根据审批意见,审查票据原件与凭证,计算、确认利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五) 贴现款到期收回。
1.经营机构会计部门按相关规定提前办理委托收款手续;
2.贴现到期未获承兑人付款的,经营机构信贷部门应将被拒付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及时追索票款,并报总行相关条线管理部门;
3.贴现未收回部分,经营机构应及时转为贴现申请人在本行的已减值贷款,按规定计收利息,保留汇票以备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追索。
(六) 贴现后管理。
1.经营机构须对贴现业务进行动态管理,做好风险分类、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按规定进行资金流向监控等贷后管理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2.经营机构须按《银行表外及备忘科目核算实施办法》、《银行授信业务抵质押物权证保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登记、保管票据; 3.贴现业务资料按照本行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一) 贴现业务综合授信额度的申请。
经营机构在正式受理申请人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申请前,须按本行规定程序和要求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或贴现人申报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审批及相关担保条款落实后,方可办理具体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
(二) 申请人、承兑人条件与提供材料。
1.申请人及承兑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申请人及承兑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要求;
(2) 承兑人或申请人通过本行授信准入、授信条件审查并获得授信额度;
(3) 本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请人向本行提交下列资料:
(1) 本办法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求的相关资料;
(2) 承兑人、持票人申请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材料;
(3) 有抵(质)押物作为担保的,需提供抵(质)押物相关证明及材料;
(4) 按照本行规定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 贴现业务的受理和初审。经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行相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同意受理后转入调查阶段,不符合条件的,相关材料予以退回,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 票据审验、查询及印鉴核对。
1.经营机构按本行相关规定对纸质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2.经营机构须对纸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实地查询;
3.经营机构核对贴现凭证上持票人签章与预留印鉴,确保两者一致。
(五) 贴现业务的调查。
1.经营机构须按照本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前期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承兑人、申请人及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贴现用途与还款来源;确认担保方式;审查贸易背景评定申请人、承兑人信用及风险等级;
2.经营机构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撰写书面调查报
告,明确提出调查意见,按本行信贷审批程序报审查部门审查。
(六) 贴现业务的审查。
审查部门审查人员审查:承兑人、申请人与担保人资格与条件;审查贸易背景;审查担保等条件是否已落实,并按相关授权要求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七) 贴现业务放款审核。
根据贴现最终审批同意的意见,经营机构会同贴现申请人、担保人办理签订贴现项下的相关贴现合同和担保合同,落实相关担保记载,办妥抵、质押相关登记手续。(八)贴现业务放款。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放款手续,参照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相关规定办理。
(九) 贴现业务到期收回。
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办理。
(十) 贴现后管理。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授信后管理按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的要求进行贷后管理,保证贴现资金用途与流向合规,及时了解授信对象与贴现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情况,并跟踪其资信情况变化,及时提示和防范风险;票据到期前做好到期提醒;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票据及业务资料保管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办理;
3.已办理转贴现,尚未到期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后管理,视同未到期贴现管理。
第五章 商业汇票转贴现
第二十八条 商业汇票转贴现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和银行承兑汇票回购,按交易方向分为买入和卖出。转贴现业务纳入全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 各经营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管理要求,在总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办理。
第二十九条 在业务办理前,各经营机构应充分了解交易对手的偿债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并索取该机构相关基础资料。如对手方为分支机构,应审核其是否取得总行授权;合同用印如与交易对手名称不相符的,是否具备对外用印签约权。
第三十条 转贴现买入与卖出。
(一) 卖出方需提交资料。
1.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办人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
4.预留转贴现业务印鉴;
5.转贴现清单;
6.转贴现票据为纸质汇票,还另需提供票据原件及复印件、查询查复书复印件、已办理贴现的贴现凭证复印件、加盖预留印鉴的转贴现凭证;
(二) 业务受理和风险审核要求。
1.交易对手主体资格及风险审查,确保其主体资格合规、风险可控;
2.票据审核,确保票据真实有效;
3.交易合同及业务资料审核,确保合同为本行认可版本、资料齐全合规。
(三) 业务审批。
买卖断业务各分行对申请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相关授权进行业务审批。银行承兑汇票的买入返售与卖出回购业务视为同业业务,需通过金融同业部审批。
(四) 资金的清算与票据的交割。交易双方各自确认其资金的收付及实物票据的交割。
(五) 转贴现票据托收具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五)款办理。
第三十一条 资料装订和保管。
(一) 经营机构将转贴现业务跟单资料按批次号种类,分类依序进行装订、保管;
(二) 因业务或检查等原因需借阅转贴现业务跟单资料的,应登记借阅台账,做好交接手续;
(三) 归还资料时必须进行检查,保证案卷完整、不得拆散、涂改;
(四) 转贴现业务跟单资料保管期限至少5年。
第六章 商业汇票再贴现
第三十二条 各分行应充分了解当地人行再贴现的相关政策,自行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
第七章 价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总行金融同业部根据市场情况,每日发布全行票据指导利率,包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责令其暂停业务或取消业务资格:(一)未如实反映承兑、贴现业务情况,或不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二) 越权审批或违规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
(三) 承兑敞口总量超过核定比例或限额的;
(四) 未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办理承兑、贴现业务的;
(五) 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收到重大风险信息有意隐瞒不报,造成信贷资金风险和损失的;
(六) 其它违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将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追究经办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 违反我国票据业务或本行相关管理规定,违规办理商业汇票业务;
(二) 因主观恶意或严重失职,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带来声誉风险;
(三) 存在不尽职行为导致本行遭受监管部门处罚;
(四) 其它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形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商业汇票各项业务操作规程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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