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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分公司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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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火力发电分公司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公司的燃料管理,提高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07〕42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全流程闭环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12〕4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火力发电企业燃料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12〕53号)和湖南分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质管理的通知》、《入厂煤验收管理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入厂煤(包括计量、采样、制样、化验)和入炉煤质(包括制样、化验)验收管理工作,入炉煤计量与采样工作另行管理。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公司入厂煤和入炉煤质和入炉煤质验收管理工作由燃料管理部负责,在技术、业务上接受中国大唐及华银电力燃料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督查,燃料管理部内部建立可靠的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保障责任体系和监督责任体系,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管理的日常监察工作由监察审计部负责,确保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过程管理工作可控、在控。 第四条 燃料管理部须将入厂炉、入炉煤质验收与监督的各项工作责任落实到相应岗位、具体责任人,不断完善现场操作规定和操作流程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确保考核落实到位。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五条 从事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工作人员的要求:思想好、作风正、事业心强、业务精以及身体健康的人员方可担任入厂煤验收工作岗位。 第六条 所有从事燃料计量与采、制、化工作的人员都必须是公司正式在册员工,从事燃料采样、制样、化验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中国大唐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中国大唐或具有相应资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事燃料计量的工作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颁发上岗许可证。 第七条 从事入厂煤和入炉煤质验收管理、监督、监察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相应岗位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能够按标准和规范操作。 第四章 入厂煤计量管理 第八条 入厂煤计量工作执行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五)GB/T 11885《自动轨道衡》   (六)GB/T 15561《静态电子轨道衡》 第九条 入厂煤计量设备管理 (一)燃煤计量设备纳入主设备管理,实行点检定修,建立 设备检修记录及台账。发现缺陷要及时消除,确保设备设施运行稳定、准确可靠。 (二)所有的计量设备,计量精度必须符合国标和中国大唐 规定,不得降低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检定规程,由国家具有检定资质的计量检测部门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 1.火车轨道衡检定周期为一年一次,由国家轨道衡计量总站进行检定并发证,火车轨道衡的称重精度应保证在±0.5%以内。 2.汽车衡的检定周期为每季度一次,汽车衡的检定由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完成并发证,称量精度应保证在±0.1%以内。 (三)衡器自检:因计量衡器的强检周期较长,为准确掌握 计量衡器的精度变化,燃料管理部按照以下自检机制定期自检,超过称重精度范围时必须申请相应部门重新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1.轨道衡使用空车自检每周不少于一次:机车挂5-10节空车,按正常过衡速度过轨道衡两次以上,将两次的结果进行比对。 2.轨道衡使用砝码自检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 3.汽车衡自检每天进行:每天将过完衡的第一台重车再开到另一台重车衡上重过一次衡,以此检查两台衡的相对准确度。 4.汽车衡使用砝码自检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 (四)各种计量设备及工器具在使用过程中应有保证准确度 的校验措施,并建立设备档案及检定检验记录、台账。 (五)需检定设备到检定周期后,数字燃料管控平台应能提 前预警,到期未检定,应限制该设备使用。轨道衡、汽车衡设备大修或更换传感器后,必须进行检定。 (六)轨道衡过衡速度必须与轨道衡技术要求一致,严防过 衡超速或怠速造成计量误差。汽车衡计量,上衡前的路面必须保证平整,不得有坡度,防止过衡时急刹车造成计量误差和设备损坏。 (七)每天应对轨道衡、地中衡台面、四周及秤底进行一次 全面检查,确保无杂物、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每天进行空载测量,确保设备零点无漂移。 (八)数字燃料管控平台应能自动提示衡器维护项目和保养周期。定期检查衡器机械(秤体、限位装置、传感器线缆等)、电气部分(传感器、供电稳定性等)并进行检修与维护,防止故障,确保计量精度。 (九)轨道衡、汽车衡应安装避雷设施,雷雨天气时应及时清除秤台积水,检查各接地点是否正常,必要时应立即关机并切断电源。 第十条 入厂煤计量现场管理 (一)从事入厂煤计量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设备特性情况; 2.未经批准对外提供计量数据; 3.轨道衡值班员不得向采制化人员透漏入厂煤信息; 4.人为干预或更改计量数据; 5.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 6.让供应商或其他非工作人员进入计量室。 (二)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入厂煤计量设施及场地,如 需进出相关场所须有签名记录。 (三)使用模拟信号传输的衡器,计量场所须安装有电 子信号屏蔽装置。 (四)计量设备的可调部位(传感器、仪表等)封识必须保 持完好,未经相关权威部门许可,不得私自启封。 (五)计量的车号、皮重、净重等计量数据必须由计量设备与计量软件自动采集,不得采用人工抄数再人工录入的方式。 (六)计量软件生成的计量数据表必须是加密文档,相关工作人员不能打开并修改。如因软件设计缺陷,数据表是文本形式等易打开文档,应采取技术手段对数据文档进行处理,并联系厂家对相关软件进行升级。 (七)汽车衡计量系统,各台计量工控机数据每天必须进行同步并核对做好相关记录;轨道衡计量工控机上只保留本衡器的计量数据。 (八)每天开始计量前应对衡器进行空载测量,确保设备零点无漂移(仪表归零)。 (九)每天应对轨道衡、汽车衡台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注意检查衡体四周限位,保持秤体、台面无机械卡阻和障碍物,仪表读数正常;检查计量衡器的传感器或相关控制线路上有无外在装置;检查计量器具的相关封识是否完好。 (十)计量人员每天清扫衡器台面,保持衡器台面清洁,周围无积煤、积水。每月对台面以下和周围积煤进行一次清扫,确保传感器的灵敏度 (十一)每天正式计量前要开机预热,同时检查二次仪表数据是否“归零”,否则必须将数据回零或手工清零,仪表正常工作后方能开始过衡。 (十二)计量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离开计量室前应停机断 电,预防雷击损坏相关的仪表设施。下班前计量工作人员应填写计量工作日志,以便第二天交接班时日常检查。 (十三)轨道衡、地中衡应安装避雷设施,雷雨天气时应及时清除秤台积水,检查各接地点是否正常,如无避雷设施应立即关机并拔掉电源。 (十四)汽车衡的路面必须保证平整不得有坡度,防止过衡时急刹车造成计量误差和设备损坏。禁止在轨道衡机械台面急刹急停,禁止运煤火车在轨道衡台面停留。禁止载重量(总重量)超过计量衡最大称量范围以上的来煤车辆上衡。 第十一条 入厂煤计量验收操作标准 (一)火车煤入厂计量验收 1.衡检斤率必须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上传及时率100%。 2.轨道衡过衡速度必须控制在检衡标定的速度内8-15公里/小时,首车过衡时控制为最高时速,然后匀减速过衡,最后一节煤车过衡时不低于最低控制速度,严防过衡超速造成计量误差。 3.火车进厂后应逐车核实重车、空车数据,核实矿发车数与实收车数是否相符。发现到厂车数与货票车数不符时,应及时通知计量专责管理人员,并记录好不符车号、票重、检重等数据。 4.火车皮重应以车号自动识别系统重量为准,如个别车辆无法识别,微机无计量数据的,以车厢标重为准,人工抄录车皮标重。 5.火车验收计量,必须分矿、分批进行计量验收。分批实际验收数据与矿发数据超过1.2%运损时为亏吨,必须以整批次(列)计算运损(途耗),不允许单车计算运损。 6.过衡中停车或车压在衡器上时,过衡数据无效,必须重新过衡;如发现数据丢失和煤车漏检现象,立即安排重新计量。重新过衡应按相关的管理程序与流程办理手续,确保不重复计量。 7.火车轨道衡计量完成后,计量员仔细核对票重与实际净重,如发现异常情况(票重与实际净重相差超过±3%),及时汇报当班班长,同时通知采样人员上车查找原因,查看有无明显被盗痕迹或明显少装的情况,并作好记录,然后由班长将亏吨情况及查看结果汇报部门分管负责人处理;如需索赔的应保留好过衡单等相关凭证作为依据。 8.燃料运输部火车货运员必须认真检查火车厢内余煤是否清扫干净,燃料管理部采样人员每天应抽查火车厢内余煤的清扫情况,防止因余煤清扫不净而造成煤炭损失。对要过空车的车辆必须彻底清扫干净方可过空车。 9.当批次煤验收完毕后,按矿别打印出分矿进煤报表,进煤报表经当班班长与监察人员共同核实后签字(如来煤单位合同约定驻厂商检,商检单位应核对签字),并把当批次过衡数据即时上传一体化系统,当班班长与监察人员再次核对上传一体化系统的过衡数据是否与分矿进煤报一致。 10.检查煤质时所有扣吨由燃料管理部分批分户按月汇总,由燃料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和供应商三方签字后交财务部在结算环节扣除。 11.燃料管理部应将火车过衡凭证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矿归档存放,过衡原始凭证要保留3年。 (二)汽车煤入厂计量验收 1.汽车煤入厂过衡检斤率必须达到100%,准确率达到100%,上传及时率100%。 2.汽车煤入厂后应实现卡、单分离,运煤单不能随车携带,并能自动屏蔽相关信息,按固化程序完成入厂登记、排队、采样、称重、卸车、回空、打单、出厂等验收流程,未按流程进行验收时,系统自动闭锁并报警。 3.工作人员认真核对每车的矿发量、车号,发现煤车重量有异常时或管控平台对车辆重量异常预警后,应停止计量并及时通知煤质验收人员,加强对该车的煤质检验,煤质无异常可重新计量。 4.汽车上衡限速5公里/小时以内,禁止在汽车衡台面急刹急停车辆上衡后。 5.运煤车辆应尽可能停在汽车衡台面正中位置,当重车停稳熄火且驾驶室所有人员下车后,确认后面排队的车未压上秤台时方可计量。先采样再计量,禁止在前车未完全驶离秤台时后车上磅。 6.扣矸、扣杂及扣水操作按照公司入厂煤质量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扣矸、扣杂、扣水数据能通过无线网络终端(PDA)设备上传至管控平台,扣矸扣杂扣水的吨位不得从入厂煤账面减掉,可在结算时扣除结算煤量处理。 7.车辆出厂时应核实车辆信息与卡内信息是否一致,然后打印出该煤车净重过衡三联单交车主一联,交供应商一联,磅房留一联。 8.运煤车辆必须车车过空,称重除皮计算净重,不得漏检,确保检斤的正确性。 9.汽运煤应以实收数为准,结算数量若订货合同中供需双方商定有运损的,超过运损部分的亏吨,电厂不予承担。 10.煤坪所有检查煤质时扣矸、扣杂、扣水分吨位的,由燃料管理部将所扣吨位分批分户按月汇总,由燃料管理部、监察审计部和供应商三方签字后交财务部在结算环节扣除。 11.当日进煤验收完毕,当班班长应核对数字燃料管控平台和一体化内的计量数据与当天实际过衡数据一致。 12.燃料管理部应将汽车过衡凭证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类归档存放,过衡原始凭证要保留3年。 第五章 入厂煤采样 第十二条 燃煤采样工作应满足以下标准: GB/T 19494.1《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1部分 采样方法》 GB/T 19494.2《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2部分 煤样的制备》 GB/T 19494.3《煤炭机械化采样 第3部分 精密度测定和偏倚试验》 GB/T 18666《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 DL/T 747《发电用煤机械采制样装置性能验收导则》 第十三条 设备和煤质正常时应采用机械采样,机械化采制样装置投运率、机采率应达到98%及以上。对投入率低、堵煤现象严重、采样间隔达不到要求、采不到全断面煤样、采样量偏少、采样量波动大和存在系统误差的采样机,应查找原因,及时解决问题,必要时应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四条 采样人员应了解采样机械设备的构造和技术特征、使用和保养方法。 第十五条 采样前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并清理系统各部件及集样桶的余煤及杂质,确保设备完好,系统整洁干净。 第十六条 燃料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审核管控平台自动生成的采样方案是否符合国标要求,采样方案应至少包含日期、矿别编码、采样精密度、批煤量、划分的单元数、子样数、子样质量、总样质量、采样方式、采样坐标、采样人员、监督人员等信息。 第十七条 机械采样必须留有完整的采样记录,除设备自动记录的采样数据外,采样人员还应记录应包含采样前设备检查情况、采样情况(采样起止时间、样品质量)、异常情况处理(清堵、维修)等内容。 第十八条 燃料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抽查采样机对管控平台发送的采样方案的执行情况。重点抽查采样点数量、位置是否与方案一致,采样点定位是否是随机的、每个部位的煤是否有同等的概率被采到、采样深度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十九条 入厂煤必须安装机械采制设备。新安装的机械采制设备必须经权威机构开展综合性能试验确定采制样无系统偏差、精密度符合要求。设备使用期间每两年开展一次综合性能试验,更换设备主要部件或入炉煤质发生较大变化也要重新进行试验。开展综合性能试验前应对设备进行预检验,预检验项目中有不合格项目的应进行调整或更换,直到合格后再进行性能试验。每年或对采样精密度产生怀疑时应开展精密度核验工作。 第二十条 入厂煤必须实行车车采样。 第二十一条 如机械化采样装置故障不能投入使用、来煤无法使用机械化设备采样或机械化采样不能满足正常接卸、供煤需求时,方可使用人工采样。采用人工采样时,应有措施保证采样工作的安全和所采样品的代表性。 第二十二条 人工采样应严格按照中国大唐相关规定,在数字燃料管控平台人工采样许可申请模块中执行人工采样审批授权手续(48h以内电厂审批、48至168h分子公司审批、168h以上集团公司审批),平台中自动记录人工采样申请的原因、时间段、采样方案、审批流程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数字燃料管控平台人工采样许可申请模块出现故障时,人工采样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书面同意后严格按国标要求开展人工采样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工采样必须由2人及以上正式员工完成, 1人负责监采。 第二十五条 人工采样所使用的工器具、人工采样的子样数目、子样质量、子样抽取过程和总样质量必须符合国标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工采样子样点的布置由专业管理人员采用随机方式确定并出具子样点布置图,采样人员严格按布置图执行,不得随意变更。采样过程如果发现煤质异常或受到干扰,要立即汇报专业管理人员,并现场录像、拍照。 第二十七条 人工采样时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制定安全措施确保采样安全。煤场煤堆采样时,严禁在易滑坡的地方、煤堆顶部边缘等位置布置采样点。 第二十八条 人工采样结束后要作好记录,记录应至少包含采样人员、监督人员、采样目的(常规采样、分层检查、底部抽采、与机械采样对比等)、采样地点、批煤量、子样质量、总样质量、子样数目、子样分布图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批煤一部分进行机械采样、一部分进行人工采样的情况,如合并制备煤样,应制成同一粒度后根据人采和机采对应的煤量按比例混合;如两个煤样单独进行制备、化验,应根据人采和机采对应的煤量,加权出具化验报告。 第三十条 对于煤质不均匀和信誉级别较低的供应单位,可按照公司入厂煤煤质验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采样,确保采样的代表性。 第三十一条 集样 (一)集样工作应由2人以上人员共同完成,集样时当班班长和负责操作该机的采样员必须到场,任何情况下禁止单人进行卸罐合样操作。卸罐合样时操作人员和监督人员必须使用自己的身份卡,并对自己帐户的卸罐合样结果负责。集样完毕采样人员及时对样品进行集样封存,集样桶及时上锁。监察审计部煤质监察人员负责对汽车采样机集样情况进行抽查。卸罐合样时煤质监察人员重点对煤样的安全和采样人员是否按系统提示进行卸罐合样操作进行监察。 (二)机械采样:在管控平台中查询采样机的集样信息,集样时,监督人员、集样人员共同到达集样间,逐个对集样罐内的煤样进行卸样合并作业,称量并打印一级二维码标签将样桶密封保存。 (三)人工采样:采样过程中非采样人员不得接触盛放煤样的容器,煤样采集完毕,及时对盛样容器进行密封。监采人、采样人应及时共同将煤样送回制样间,根据被采煤相关信息打印一级二维码标签,准确称量后贴签封存。 (四)集样间应配备双锁门禁,集样区域必须设置电子监控,进行全时段监控。 第三十二条 送样及交接样 (一)送样登记:样品采集完毕,具备制样条件时,应先在管控平台中进行送样登记后才可进行采、制交接样。送样登记的项目应至少包含送样人及送样监督人、煤样的编码、重量和日期信息。送样登记完毕,送样人及送样监督人共同检查样品的密封性及盛放煤样瓶的容器的密封性,共同确认无误后,上锁进行送样。 (二)运送煤样:送样登记完毕后,送样人及送样监督人沿设定送样路线将煤样运送到规定的接样地点。 (三)交接样应至少包含送样人、送样监督人、接样人及接样监督人。 (四)在进行交接样时,接样人应先检查存放煤样容器的密封情况,确认正常后,逐一扫描煤样二维码并进行称重,若重量偏差未报警,则可进行煤样交接,若重量偏差报警,则严禁进行交接,查明原因处理后进行交接并做好记录。 (五)制样和化验人员交接样应执行一接一样一编码的规定,即每次交接一个煤样,核对信息无误后打印三级编码(或简码)粘贴于储存煤样的容器上,避免贴错标签。 (六)全部交接煤样扫描并登记完毕后,交接双方人员共同检查交接样的各项信息,确认无误后完成交接样工作。 (七)取送样不及时、超时及取送样不全的,应查明原因并处理。 第六章 入厂、入炉煤制样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制样工作必须由2人进行,其中1人制样,1人监督。 第三十四条 制样作业必须根据来样情况选择管控平台内对应的制样方案并严格执行,严格按照逐级破碎、筛分的程序进行样品制备。 第三十五条 制样前应对制样钢板、设备及工器具全面检查和清扫,避免煤样受到污染;制样过程中对使用到的设备和工器具使用后也要清扫,避免煤粉损失。 第三十六条 未提取全水分之前进行煤样破碎应使用水分无明显损失的破碎设备(如鄂式破碎机)进行煤样破碎,提取全水分方法(一般采用九点法、二分器法或机械缩分法)正确并快速提取,最大限度减少水分损失。采用联合破碎缩分机制样的企业要确保其全水分煤样各切割样是从整个总样中切取的,保证全水分煤样的代表性。 第三十七条 要严格遵循煤样缩分后,留样质量与粒度的对应关系。煤样的缩分尽可能使用二分器和缩分机械,以减少缩分误差,缩分时使用与粒度匹配的二分器进行缩分。 第三十八条 煤样破碎至3mm后应全部通过3mm圆孔筛,过筛时筛上物应使用工器具碾碎,不得强制过筛。用3mm二分器缩分出不少于700g存查煤样和不少于100g的煤样用于制备一般分析试验煤样。存查煤样贴二维码并做好样瓶封签,送存样室保存,完成制备的煤样(3mm或0.2mm)送化验室化验。 第三十九条 全水分煤样重量、分析样重量、存查样重量上传到管控平台,达不到国标要求,管控平台报警,制样负责人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十条 严格按国标规定制备0.2mm煤样。使用加热设备对3mm煤样进行空气干燥时温度不超过50℃(褐煤以及年轻的易氧化煤烘干温度不超过40℃)。磨粉前应用磁铁将煤样中铁屑吸去,0.2mm煤样的单次磨制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直到全部通过0.2mm的筛子。0.2mm煤样必须完全达到空气干燥状态下方可装瓶,煤样不得超过煤样瓶容积的3/4,以便分析时混合均匀。 第四十一条 每制完一个样品,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制样间禁止存放弃样或其它与现场工作无关的煤样。 第四十二条 制样工作要作好记录,记录应至少包含作业人员、来样情况(来样粒度、质量、样品编码)、制样结果(煤样粒度、质量)以及异常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制样的具体操作按照公司制样技术标准进行。 第四十四条 制样室的设施、仪器设备及环境管理按公司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入厂、入炉煤化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入厂、入炉煤必须批批化验。化验项目至少包括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氢及固定碳;固定矿点的煤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氢值测定周期;新入厂的煤炭增加煤灰熔融温度和哈氏可磨性指数检验项目(可送检),并定期进行复核。 第四十六条 质量检验项目,已制定国家标准的必须以国家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次数及结果判断、试验有效数据修约严格执行GB/T 483《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 第四十七条 煤质量验收工作中使用的标准物质优先选用有效期内的国家一级标准物质,标准物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四十八条 交接样完成后,由当班班长进行化验任务分配。化验员根据系统生成的项目分别开展相应的化验工作,化验员信息与系统分配保持一致,保证数据的溯源性。 第四十九条 每台化验设备应设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并有记录,确保设备性能稳定可靠。 第五十条 设备的停用、备用及报废应严格进行审批,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五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步骤开展各项化验工作,严禁随意省略化验步骤(如检查性试验等)。 第五十二条 使用的化验设备必须全部联网,确保化验数据实时上传至数字燃料管控平台。 第五十三条 原始记录、台账管理要求: (一)燃料“三大项目”生成的电子台账应及时备份,并设专人管理。燃料“三大项目”之外的原始记录和台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填写原始记录和台账应使用规范的技术术语和法定计量单位,签名不得以盖章代替。 (二)原始记录应字迹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如属填写错误需修改数据,原填写人应在错误的地方用单横线划掉,然后将正确数据填写在更改数字的上方,更改人和审核人在更改处签名。 (三)原始记录及台帐必须完整保存,严禁丢失、涂改、撕毁,应按月整理、装订成册。检验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质量活动记录和技术活动记录超过保存期,经质量或技术负责人确认,化验室负责人批准后,采取销毁措施。 第五十四条 数据审核及报出 (一)化验结果实行化验人员互审、班组复审和部门终审三级审核制。 (二)检验数据除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外,任何人不得外泄。 (三)原则上入厂煤验收数据在煤炭卸完后的次日18:00前上传至数字燃料管控平台(月末最后一天的化验结果须采取措施在次月1日10点前完成上传),化验结果异常的可在分析完成后再审核通过。各种数据进入燃料数据库及时率要达到100%。 (四)确属客观原因造成全水分数据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入燃料数据库的,燃料管控平台能自动对采样、制样、送样各环节造成的水分损失进行正确补正,确保全水分数值准确。如有资质机构出具的试验数据证明采制样设备确实存在水分损失,必要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补正。 (五)质量验收结果异常的,应认真核实采样、制样、化验各个环节,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 第五十五条 化验的具体操作按照公司化验技术标准进行。第五十六条 化验室的设施、仪器设备及环境管理按公司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煤样的保管、复检及抽查管理 第五十七条 公样房管理 (一)公样房专门保存公样。公样房必须配置双锁,样房内必须有充足的照明,且24小时有工业电视监控。 (二)公样房的第一把钥匙由制样班当班班长保管,第二把钥匙由监察审审部煤质监察人员保管。 (三)原则上只允许存、取样人员存取公样时进入样房,其他任何人员严禁进入样房;特殊情况下需化验公样时,供方代表应出示燃料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签字的公样化验通知单,经确认后由煤质专责(分管汽车煤采样)带领方可进入公样房。 (四)每月定期清理公样房存样柜内过期的煤样。清理时由分管制样的煤质专责负责,制样班班长、煤质监察人员到场后开始清理,必须确保有效期内的煤样安全,并做好详细记录。 (五)样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除样瓶外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应保持样房内温度与湿度的平衡,室温一般保持在20℃。 (六)制样班班长负责公样房的日常管理,每天应对公样房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保留好现场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五十八条 公样管理 (一)公样应采用防阳光的紫色容器,容器(内或外)粘贴放置编号、时间、重量的标签外,还须做好器皿的封签,公样保存期为3个月,每份公样净重必须大于700g。 (二)公样每月的抽检数目不得少于样品总量的5%。无争议存样保留期至少为3个月,有争议样品保留期为与供方无争议结账后。样品到期的弃样处理应由验收部门和监察审计部共同进行并有记录和签字。 (三)公样只能在供方对来煤化验结果存在异议,供方提供有资质的化验室的报告单且双方热值差异超出100大卡/千克,供方可提出书面申请化验公样。 (四)供方要求化验公样的,应到燃料调运部填写《化公样申请单》,经燃料调运部、燃料管理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后交燃料管理部办理。燃料管理部接到签字完毕的《化公样申请单》后,由部门主任签署《公样提取通知单》交分管汽车煤采样的煤质专责,由该煤质专责填写煤样编码后再交抽样人员提取公样。 (五)提取公样由分管汽车煤采样的煤质专责负责通知煤质监察人员到场提取。每提取一次公样必须有据可查,必须作好详细记录并按《公样提取通知单》要求签名。 (六)提取公样时每次最多只能提取总煤样的三分之一。 (七)公样原则上在燃料管理部化验室化验,供方可派有资质的化验员全程监督;特殊情况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也可由有国家资质认证的化验室化验,但燃料管理部应安排化验专业人员负责监督化验全过程。 (八)凡在有国家资质认证的化验室化验公样的,一律以公样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五十九条 全水存查样及分析存查样管理 (一)全水存查样只能放在部门指定的存样地点内,全水存查样原则上保留7天。 (二)分析存查样存放在化验班存样房内,分析存查样原则上保留3个月,每份分析存查样净重必须大于60g。 (三)分析存查样只用于对化验的准确性进行评价,因工作需要从存样柜中提取煤样时须部门负责人安排或批准。 (四)每月定期清理化验班存样房存样柜内过期的煤样。清理时由部门煤质专责负责,煤质监察人员、化验员到场后开始清理,必须确保有效期内的煤样安全,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十条 抽样管理 (一)每月定期抽样由煤质专责负责,煤质监察人员参加,采计、制样和化验班长按要求协助完成,所有参与抽样人员要签字。 (二)每月抽查公样、制样存查样和分析存查样总数不少于当月批次总数的5%,一般每种煤样比例各占三分之一,可随机抽样,也可以有针对性地抽样。 (三)必要时全水存查样经部门负责人安排可随时抽取,但不影响正常抽查公样和其他存查样的个数。 (四)提取煤样时关联班长应回避。3mm存查样抽样时,煤质专责或当班制样班长应在燃料“三大项目”管控平台中按要求进行存查样抽取,抽样时应使用二分器缩分出不少100g的煤样磨制成0.2mm,重新生成二维码后交给化验班化验。剩余煤样应全部装瓶并核对重量后用原制样二维码存回存样柜。 (五)化验班长将化验结果交给煤质专责,由专责解密后核对数据并做好详细记录,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同一批煤的制样留存样与计价样灰分相差2个百分点及以上,公样、分析存查样与计价样灰分相差1个百分点及以上或相差80kcal/kg及以上),要立即汇报部门负责人,不得私自处理。 (六)每月抽样结果应由煤质专责做好详细记录和对比分析,并将结果报部门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对抽样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必要时增加抽样量,查找出原因,堵塞漏洞,制定防范措施。 (七)监察审计部需要抽样时,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可按前面规定进行抽样。 第九章 索赔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合同条款必须约定计量计质地点和方式,其他需考核的指标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给予途损的应注明途损在0-1.2%间的具体数值,没注明途损条款的合同不予计算途损。 第六十二条 当以供方的计量计质为结算依据,如煤进厂验收时出现亏吨、亏卡或其他指标超标时应分析原因,若属于供方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进行索赔。 第六十三条 亏吨索赔 (一)火车煤如以供方铁路大票为计量依据时,到厂计量超出途损率时超出合同部分应向供方进行索赔。索赔时应包含煤款和运费一起索赔。 (二)煤车过衡后,在质检时发现矸石较多时应严格按含矸率超标进行扣矸处理, 索赔时应按扣矸后的吨位计算亏吨。 第六十四条 亏卡索赔 (一)合同条款上必须约定采制化地点和结算方式。 (二)长协煤厂矿热值相差200Kcal/Kg以内,按合同约定处理,热值差在200Kcal/Kg以上时要进行索赔。 第六十五条 凡超出合同中约定的硫分和挥发分,结算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对超标部分进行索赔(或减价结算)。 第六十六条 凡亏吨、亏卡或其他指标超过合同约定时,应立即启动索赔程序。 (一)采计班应及时将亏吨情况和相关资料报煤质专责和部门负责人。 (二)煤质专责将亏卡或其他指标超过合同约定情况和相关化验单据及时上报部门负责人。 (三)燃料调运部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有关资料和索赔要求报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协助其向供方进行索赔。 (四)索赔成功的应在本批次煤结算时予以扣回索赔款项;在当此结算时没索赔成功的应说明原因并作好记录,及时进行追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和现象,燃料管理部应及时对所发生的情况进行掌控和采取措施,按规定进行汇报,并组织进行分析及落实责任,必要时由监察审计部牵头组织分析。监察审计部在进行入厂煤验收监督工作时,对所发现的异常及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组织和督促燃料管理部进行分析和落实责任。 第六十八条 凡发生违反本办法的按公司制定的《综合考核标准》《燃料从业人员管理及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燃料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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