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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鑫联税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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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鑫联税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鑫联税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鑫联税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银行信贷管理办法等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鑫联税业务是指本行根据企业在本行纳税账户缴纳的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等在内的税费总额给予一定信用额度的短期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划型标准列明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房地产、平台类企业除外)。 第二章 组织职责第四

2、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鑫联税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鑫联税业务推动、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鑫联税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2负责鑫联税业务系统流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三)总行法律合规部。 负责鑫联税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四)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总行直属经营单位负责鑫联税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审批、放款、授信后管理等职责。 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 业务办理条件。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有持续经

3、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二) 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 在本行经营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1年(含)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四) 企业在本行开立纳税账户3个月以上,正常缴纳税费,不存在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且当前纳税账户不存在未结清的滞纳金; (五) 企业在不超过2家金融机构存在未结清贷款; (六) 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要素和办理方式第六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企业在本行纳税账户近12个月的累计税费总额确定(不满1年的,按实际累计税费总额确定),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期限。 鑫联税业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

4、人实际融资用途、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贷款用途。 鑫联税业务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第九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状况、贷款用途、综合贡献度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十条 办理方式。 鑫联税业务采用信用方式办理。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若贷款期限在6个月(含)以内,借款人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或其他还款方式还款;若贷款期限在6 个月以上,原则上借款人须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法还款。 第五章 贷款办理流程第十二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向本行申请“鑫联

5、税”,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 (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住所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授权书; (三) 企业征信授权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股东会决议、签字样本; (四) 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资本变动情况说明、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企业重大行为等相关资料; (五) 企业近两年的纳税申报表; (六) 企业承诺在贷款期间不变更纳税账户的承诺函; (七) 企业如有经营资格证明(代理授权书、特许经营权证明等)也须一并提供; (八) 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 经

6、办机构除按照银行微贷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本行相关规定做好对包括企业征信情况、与他行业务合作情况等的调查外,还应特别注意对借款人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如果企业纳税账户存在尚未结清的滞纳金,不得办理鑫联税业务。 第十四条 审查审批。 鑫联税业务在系统自动审批的基础上增加人工干预审批区间,对于需要人工干预审批的业务,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借款人纳税情况履行审批职责。 第十五条 业务审核。经办机构指定本机构风险管理部或授信审批部相关人员对鑫联税业务授信情况履行审核与检查职责: (一) 借款人身份的真实性,通过工商在线、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借款人身份真实性; (二) 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收集的各类材料是否完整; (

7、三) 调查情况的一致性,证明材料反映的信息与系统中录入、调查报告中撰写的情况是否一致; (四) 借款人是否符合鑫联税业务办理条件及本行信贷政策。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 业务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上约定“借款期间,借款人不得变更纳税账户,否则本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七条 办理放款。 放款审查的具体要求按照银行放款中心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审查借款合同是否有“借款期间,借款人不得变更纳税账户,否则本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约定。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鑫联税业务发放后,经办机构应按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微贷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

8、细则(试行)、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授信后跟踪管理工作,并且每三个月须进行一次现场检查,要求借款人登录税控系统,提供相关纳税凭证。若信贷系统发出借款人被纳税部门收取滞纳金、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缴纳相关税费等提示,客户经理须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对于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预警,采取措施,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九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出现纳税账户更改、纳税异常、被纳税部门处罚等情况; (二) 借款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四) 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五)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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