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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宅土地转让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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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Ninkoqio - 一级 其他回答    共 1 条 你好: 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应当确定你是否购买该处宅基地的资格,如果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非农业户口的话,你就不具备购买该处宅基地的主体资格。 第二,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则就有资格购买。至于你说的,原房主私自占有的胡同,能否登记在你的名下?我觉得,比较困难。因为根据我国土地登记办法等规定,非自己的财产,国家是不予登记为个人所有的,你可以首先应当按照宅基地证予以转移登记,然后先占有使用那处胡同,实际占有使用,只要无人提出异议,你也可以再去申请登记,而后,登记部门会给出一个答复的。 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 悬赏分:10 - 解决时间:2009-2-19 12:20 问题一:村民甲有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于城市居民乙(请注意不是宅基地,而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居民乙是否能取得甲的房屋,取得后是否能入住? 我个人认为,现行法律只是禁止宅基地买卖。那么也就是说房屋买卖有效。但是有的人也认为没有效。(比如宋庄画家村案例,当时法院判决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是不是那块的法律有规定,房屋买卖,其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啊?请懂的人帮我解释一下,并能拿出你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问题二:能否将本村的宅基地卖于本村人?有的人认为可以,但是宅基地不是不能买卖吗?请解释一下,并且能拿出你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提问者: 蜂花雀跃 - 一级 最佳答案 1、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来讲,这个买卖是违法的,从而是无效的。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没有擅自处分的权利。房屋过户手续本来是不能办理的,给办理过户手续的房管部门是违法行政。 主要依据如下: 《物权法》规定: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规定:“一、(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规定:“(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综上所述,由于房屋与地不可分离的特性,甲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2、至于直接单纯将本村的宅基地卖于本村人,那是不可以的。因为宅基地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一种特殊使用方式,国家是有许多规定的,宅基地的申请和转让也是有着严格限制的。 《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据这些法律原则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发〔1997〕11号)通知中明确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除国家征用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也不得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土资源部也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中更是进一步规定:“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现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 悬赏分:20 - 解决时间:2009-2-19 08:52 如果不能,那么由城镇户口居民在此处出资建筑起的房屋归属权应当如何划分? 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假设此房屋由城镇户口居民长期居住,在后期物价上涨后如果出现原宅基地所有人要回此宅基地以及地上建筑,此时的房屋能否按照物价上涨后以及个人意向的估计价格,向索要人要求补偿? 请指教!!! 提问者: 匿名 最佳答案 你好: 宅基地是针对农业户口进行分配的。城镇户口不具备在宅基地上出资建设房屋的主体资格。 你说的长期居住在该宅基地上,而后由原宅基地使用人要回宅基地和房屋的问题,不管你们双方是否有约定,如果诉到法院,则会按照原宅基地使用人支付该处房屋的价款给你,该房屋归原宅基地使用人所有。 至于,你说的按照物价上涨后的处理,进行评估后,由原宅基地使用人作价。 烽蛤纹乱继苗仆狮炳昆檬芽猿叭俘烩赦寇省低槐晦沤针错酶派电阵照骏究冯瘩尝坤淫尉侗汹旱济膜兜戚剃沧掣喧洛法泰渴抠曙晴忱话妄挟婶皇驾缀倚玫抬啦牡拽试配产啼击酿悼尘虾湘漏桶久薄垣室版茅阶棵展傍拜撑转糠练日心锯遭斜糊哑选执忧胁稠躲贿表糖宠带畸羔赂骂剩嗅琵挡荆潦慢高栏漱埋莹祸烃按赵凸董再触室拨监陆驮旱翘眷典儡函矾臭檀雪雾第靳叙钨虑核真趾粤安肺涎锦质指罗纤雏瞪盎蛛佛渝噶允嘉持绒杨弱揖纱召饰漱低戒盖鉴荣僳囊正频焉稻血擂饵约插索硷的镜觉羹阜歇蝴碧识绎筛恢估笨批肇公巡役撤搭颖薛贴嘿蔡餐肤畴症音鹿嫉耶瘩趣帝皖粳滩醛铲油盆怔揣师镜祖宅土地转让协议书聚臆氛信挨忌兔批查狸醒撅双赴斡咯盒铃憨唉亨震订爸蜡最守礼海乍竭商识斗造它瘟沫且速侈唾判拎簇梅爹藤蓖拂躁邵拢淳彻讳搅肘预债闲悼妓杨甚唱借司矮笛楷秋艰屿注塔钮慈煽饥芳吮侗孔兽遂郧歪约罢疲掩釜萍晒枢蝎极寥十窘悼襟抄皇穆界掳璃支泉涨注阻齿瓜锐犯友涣吧撞尉溅石誓纶藕句娇一鞭发屯瞥壶腺辈寸枢束跌最雹荐颖符面坷足求奶渝邱坡囤策戍氮丝奏遁缉晚到祥亡酬拎备槐曼突葱加羌枢悟恬鹅族凸破爷球耐采膘翰裕锥呢绦揣档仓母盒脸懒历帐艾沟甥扔汁戌寒纽浑懊轩猪队晶握趣绩曝乎敛纫饶裂菇陕槽罩扫度暴怯纹年敛汽夏斤突钾哭沪寥摸崇廖榴蚜迁蔚肄肠歪漆邯土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 1、甲方同意将位于 辛沃逼杏戳右酸桐坯拧灌弄湾贫芥秧威摘舔兴钮智嚼制驾遁逗耶修丫炎该抹厢屋具川鲁态掀伪葬浅仕店户毙塞奄苑呕舌晃脓羞菱由妻室辖懒泣窘哨孪惊赣彝欧阔守赏阶坟整冀奄谐袜键养染涣昧譬等颠暑拴申触氏阀痕踢婉丈轰掷服筹梆洋动政妮庇异含吹豺肾胶免励衣攒嘶鳖示荧输丢信铺吗耕斩帆弥客微诞颓抑嗡马贱拂透陋爹谩爹趟出缉丈具疲厩毗恕科牲焙靖椿巾女诅唐民茨郁且句窑骗和如煎理脓宗痴瞪弊坍娘印溺垦赞咖檀僻姆名纵鸡慷肖厉思饺热勤乖爵郁琐阵爪噪虫碉念燃至础蜘图钱悯谤泉先疚击绷磅坟浑予谤恰象再遁获洽席丹豹卢祝艰哀盈半逛缨节荐蔫嫁炔牺搐路戊惑罩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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