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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市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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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柜台*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公司柜台*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律组织规定以及《**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等公司制度,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在延续和全面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形,结合柜台*场上柜产品的特点和性质,对柜台*场上柜产品进行风险评估,明确适配的投资者群体,建立投资者与上柜产品的适配机制,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 第三条 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应遵循适配性、整体性、时效性原则。 第四条 适配性原则:即向投资者推荐的柜台*场产品风险特征要与投资者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第五条 整体性原则:即在投资者所提供的已知信息范围内,从投资者的整体投资组合角度考虑,对其投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进行评估。向投资者推荐产品时既要关注单个产品的收益和风险特征,也要关注整体投资组合的收益风险特征。 第六条 有效性原则:至少每2年需评估一次,或当投资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有关内容,必要时重新评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依据有关各部门职能不同,柜台*场业务的有关职责分工如下: (一)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全面贯彻柜台*场交易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对柜台*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设立适当性管理岗,作为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主要职能岗,柜台交易部有关岗位协助协助配合; (二) 私募业务部在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授权下,负责拟定上柜产品中,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出具适当性管理材料,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贯彻工作进行监督; (三) 机构业务总部依据有关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要求,协助进行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定级,协助贯彻上柜产品中,公募基金及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四) 衍生产品部负责贯彻上柜产品中,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五) 金融*场总部负责贯彻上柜产品中,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贯彻本部门管理的收益凭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六)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依据有关零售业务总部提交的参数表在OTC柜台中设置对应柜台产品的基本参数及交易等有关业务参数; (七)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依照公司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贯彻并实现互联网金融平台前端关于参加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互联网金融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柜台*场业务投资者的回访、申诉制度,协助贯彻柜台*场业务投资者的客户服务、回访管理、一般性申诉处理等工作; (八) 信息技术总部负责依据有关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需求,提供有关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及改造,通过建立并不断完善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为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支持; (九)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柜台*场业务适当性管理有关制度进行合规审核,通过合规审核、合规检查等方式监督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形; (十) 稽核部负责稽核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情形,将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中; (十一) 风险管理部负责履行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中有关风险信息的汇总和报告; (十二) 各分公司负责督导下辖营业部详细开展柜台*场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组织培训,贯彻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揭示有关工作。督导营业部合规展业,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情形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每半年组织一次适当性自查,留存工作底稿,形成自查情形报告上报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十三) 营业部依照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严格贯彻柜台*场所有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定时向分公司报告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形。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遵循诚信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柜台*场业务,采取合理措施管理权益冲突,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章 投资者分类 第九条 参加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第十条 参加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分类结果取自投资者在统一适当性系统中留存的最新分类结果。 第十一条 柜台*场业务将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不同,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 第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参加柜台*场业务时,其风险测评结果取客户普通交易资金账户在大集中柜台的最新结果。在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初次评估后,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延续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十三条 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转化标准及程序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对于参加柜台*场产品中,代销非公募产品的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还应同时遵守以下两点要求: (一) 对于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转化时,分公司或业务部门不同意其转化后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 (二) 提供非公募产品的合格投资者认证的必要资产证明资料文件。 第四章 了解投资者 第十五条 依据有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各分支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一) 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办公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二) 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三) 投资有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四) 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五)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六) 诚信记录; (七) 实际监控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八)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有关信息; (九) 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六条 柜台*场业务建立合格投资者准入二级标准,即开户标准与参加标准,以选择合格投资者参加柜台*场业务。 第十七条 开户标准是指投资者申请开立柜台*场业务账户的准入标准,符合标准的投资者方可申请开立柜台*场账户;参加标准是指投资者参加柜台产品认购、申购、转让交易的准入标准,依据有关产品类型对应不同标准,符合标准的投资者方可参加该类型产品的认购、申购、转让交易。 第十八条 开户标准: (一) 机构投资者 1. 机构投资者临柜办理开户业务申请; 2. 在我司开立合格资金账户且状态正常(不含不合格账户、小额休眠账户、冻结等标识或状态不符合要求的资金账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完整且已经联通银行三方存管账户; 3. 专业投资者或风险测评结果有效且承受能力为C1(不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理解参加的柜台*场产品风险;已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柜台*场业务电子签名商定书》; 4. 符合反洗钱身份识别要求,留存最新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 5. 托管资产来源合法合规; 6. 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投资机构; 7. 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个人投资者 1. 在我司开立合格资金账户且状态正常(不含不合格账户、小额休眠账户、冻结等标识或状态不符合要求的资金账户),开户资料文件资料真实完整且已连通第三方存管,属于非辅助资金账户;状态正常的账户。 2. 专业投资者或风险测评结果有效且承受能力为C1(不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以上的普通投资者,理解参加的柜台*场产品风险;已签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客户协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柜台*场业务电子签名商定书》; 3. 符合反洗钱身份识别要求,留存最新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文件; 4.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 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以下投资者开立柜台*场账户: (一)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参加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 (二) 拒绝按公司规定提交柜台*场业务申请所需资料文件资料的投资者; (三) 利用他人名义申请开展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 (四) 资产来源不符合《反洗钱法》关于规定的投资者; (五) 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 (六) 公司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加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 第二十条 参加标准是指符合公司规定的柜台*场开户标准,并已开立合格资金账户且已在我公司开立柜台*场产品账户的投资者,公司在其参加柜台*场业务前,需审核其是否符合上柜产品类型所要求的参加标准。 第二十一条 上柜产品类型所要求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包括不限于: (一) 参加柜台*场业务的投资者资质要求以柜台*场上柜产品的有关公告和要求为准。 (二) 柜台*场代销类金融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等有关制度中关于投资者的参加标准、认证标准、认证流程、所需签署协议及各类投资者之间转换条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三) 柜台*场收益凭证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中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关于各类投资者参加标准、认证标准、认证流程、所需签署协议及各类投资者之间转换条款的有关要求执行。 (四) 中证报价系统互联互通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标准:以中证报价系统的相关业务要求以及产品公告为准。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柜台*场账户时,除应签署资金账户开户所需的有关资料文件外,还需签署《**证券柜台*场业务客户协议书》、《**证券柜台*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场业务电子签名商定书》。 第五章 了解产品 第二十三条 柜台*场业务上柜产品的风险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R1、R2、R3、R4、R5,共五个等级。产品风险等级分类标准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及服务分级指引》有关规定为依据,详细产品以金融产品委员会评估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为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 流动性; (二) 到期时限; (三) 杠杆情形; (四) 结构复杂性; (五) 投资单位产品或者有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 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 募集方式; (八) 发行人等有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 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 其他因素。 第二十五条 私募业务部依据有关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评估结果提供代销类所有金融产品所需的适当性材料;收益凭证发行部门依据有关金融产品委员会的评估结果提供适当性材料;柜台交易部依据有关产品适当性材料贯彻上架产品的适当性流程设置。 第六章 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销售人员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柜台交易产品或有关服务时,应当遵守所有下列匹配要求: (一) 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二) 其他匹配要求。 第二十七条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和上柜产品风险等级详细匹配标准如下: (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分支机构在开展柜台*场业务时应当告知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形,听取适当性建议或意见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各业务部门及分支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未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三十条 各分支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依照业务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告知下列信息: (一) 可能直接致使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 可能直接致使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 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资产状况变化,可能致使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 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资产状况变化,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 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协议期限等所有限制内容; (六) 投资者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柜台*场上柜产品时,应当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有关材料,包括: (一) 上柜产品说明书、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协议等信息披露资料文件; (二)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权益冲突; (三) 有助于投资者理解有关投资并进行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 产品材料由业务部门统一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禁止存在如下活动: (一) 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 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备确定性的建议或意见; (三)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 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 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R5等级的产品时,所需要进行信息揭示的完整内容及揭示方式、分支机构告知及客户确认的过程、回访等要求,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回访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实施细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录音录像操作指引(暂行)》要求执行。若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通过法律、行政法规认可的方式完善告知、警示、签署的全过程。 针对非公募金融产品及收益凭证,还应遵循以下制度要求: (一) 代销金融产品依据有关私募业务部提供的代销金融产品适当性材料要求执行,代销非公募金融产品的客户回访应遵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客户回访实施细则》执行; (二)销售收益凭证产品时,依据有关产品发行部门提供的适当性材料要求执行,对于风险测评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时签署《金融产品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第三十四条 除公司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原则上不允许投资者购买或接受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 各分支机构应延续开展柜台*场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延续充份进行风险揭示,强化投资者对柜台*场业务各类风险的了解,明确*场有风险,入*须谨慎; (二) 帮助投资者了解并熟悉柜台*场业务有关产品的性质、特点、投资风险、投资期限和交易规则,了解柜台*场与普通证券*场的差异,提升投资者对于柜台*场业务产品基础知识的掌握。 第三十六条 其他未尽投资者与产品的适配原则事项,上柜代销的非公募产品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执行;收益凭证产品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其他保障性措施 第三十七条 零售业务总部负责组织柜台*场上柜产品销售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履行适当性职责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有关业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上柜产品的结构、风险特征、适销对象等。 第三十八条 营业部应当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档案资料文件资料管理办法》及柜台*场业务有关规定妥善管理投资者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产品清算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营业部应指定专人作为投资者档案管理责任人,负责安排档案收集、归档、保管、调阅及移交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证券柜台*场业务客户协议书》、《**证券柜台*场业务电子签名商定书》和有关证明资质的材料依照产品细分为“H1-e”类归档,“柜台*场业务”依照时间顺序进行装订。 第四十条 每月底前必须保证上月凭证资料文件资料所有归档完毕,未归档的凭证资料文件资料必须加锁妥善保管。不允许资料文件资料散页单独存放。由营业部柜员负责装订,装订成册的封面上注明资料文件资料类别、册号、时间区间等,方便存放和查找。 第四十一条 柜台*场业务资料文件资料实行电子化管理。营业部必须以资金账户为单位,将投资者签署柜台*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协议书及有关证明资质的材料扫描上传至“客户影像管理系统”。详细的业务类型为“适当性管理类业务资料文件资料”,扫描项为“柜台*场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有关业务人员应当对在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等信息和资料文件资料严格保密,防范该等信息和资料文件资料泄露或被不当利用。 第四十三条 营业部应当依据有关公司基本回访管理制度、代销金融产品回访办法及回访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做好新开投资者回访和延续回访工作,并做好有关留痕工作。 第四十四条 营业部应当依据有关公司申诉管理有关制度,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引起的投资者申诉和突发事件。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柜台*场业务,未尽的事项参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益凭证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理销售非公募金融产品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提及的书面方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授权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适当性管理办法(*年1**月修订)》作废。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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