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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学会章程模版.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897625 上传时间:2024-05-1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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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上 海 市 档 案 学 会 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中文名称为:xx市档案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nghai Archival Society,缩写SAS。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xx市档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术性、公益性、群众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档案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xx档案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全体会员和广大档案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解放思想,理论联系

2、实际,广泛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提高档案理论与实践水平,繁荣发展档案事业,为党和国家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第五条 本会挂靠xx市档案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xx市社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中国档案学会的单位会员。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xx市仙霞路326号,邮政编码:200336。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进行档案基础理论、应用理论和技术研究,宣传、普及基础知识,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开展以下活动:(一)组织会员和团结档案工作者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xx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

3、,增强法制观念,促进依法治档;(二)组织会员和团结档案工作者,开展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三)宣传、普及档案学基础知识,介绍国内外档案学研究动态与成果,提高会员和档案工作者的专业水平;(四)积极参加中国档案学会和xx市社联的活动,发展同国内外档案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档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五)鼓励会员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反映档案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发挥学会的咨询服务作用;(六)编辑出版、发行学会会刊和有关档案专业资料;(七)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团体会员,必

4、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个人会员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档案事业,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活动,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会:1、具有馆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档案工作者;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或者从事档案工作十年以上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3、对档案学和档案事业发展有贡献者; 4、热心于学会工作并积极支持学会活动的领导干部;5、从事其他专业工作,热心于档案学研究有一定成绩者。(二)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有关,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各区

5、、县档案学会,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十条 入会程序:(一)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书。(三)交纳当年会费。(四)本会会员参加中国档案学会,由本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向中国档案学会推荐。(五)中国档案学会的个人会员在本市工作为本会的当然会员。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的权利;(四)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刊物和学术研究参考资料;(五)有权向本会申报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奖;(六)有自由退会的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

6、,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关心档案事业的发展,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书;连续三年无特殊原因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触犯国家刑律或者在其他方面有违法违纪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诉。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

7、事宜;(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为本市各区县档案局(馆)。各区县档案局(馆)可推荐一人担任本会理事。理事单位的理事如因工作变动、退休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8、由其所在单位另行推荐人员进行更替。理事单位推荐的人选应当经理事会同意。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 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十) 组织学术研讨会、报告会、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十一)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二)组织奖励和表彰活动;(十三)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十四)决定

9、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或采用其他形式召开。理事会理事,经充分酝酿、协商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五十一至五十九人组成。增补理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理事会任期四年。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成员,一年内不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有关会议的,可视为自动辞职,并由理事会做出书面决定。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在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10、、(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第二十六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为本会办事机构;同时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学术研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会员小组。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

11、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

12、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会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学术研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员小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学术研究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公室、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负责本会财务管理的审核工作;(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捐赠;(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

13、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机关监督。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合法财产,任何组织和个

14、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纪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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