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十二章 养老金业务协议管理办法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养老金业务协议的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的通知以及*银行养老金业务实际情形,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养老金业务协议,是指由总行或分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养老金业务有关协议、业务流程备忘录、协议和法律文本,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协议、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协议,我行推出的标准福利计划、弹性福利计划、信托福利计划等泛养老金业务协议,以及有关的补充协议、业务流程备忘录、框架合作协议等法律文本。第三条 养老金业务协议依照业务类型,可
2、以区分为账户管理业务协议和托管业务协议,其中账户管理业务协议包括企业年金账户管理协议、弹性福利账户管理协议及信托福利计划等泛养老金产品账户管理协议,托管业务协议包括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协议;依照协议条款是否与标准协议模板相同,可以区分为标准协议和非标准协议;依照协议签署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总行签署协议和分行签署协议。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和分行养老金业务从业人员,包括总行公司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养老金管理中心”)、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及各养老金业务经办分行。第二节 协议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及经办养老金业务的分行共同参加协议签署和归档等工作,承担
3、协议管理的有关职责。各部门在协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和分工为:(一)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按产品分设协议管理岗,负责业务协议的整体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沟通协调协议条款沟通、协议版本核对、协议审批流程拟定、协议签署、协议登记、协议归档和有关管理工作,拟定协议管理流程,与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并为协议管理有关事项提供必要的培训。(二)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营销推广管理岗和分行养老金产品经理负责协议客户信息的收集、协议费率的审核、协议审批流程的发起以及对客户续签需求的监督等。(三)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账户运营管理岗负责对账户管理业务协议中的业务条款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四) 总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
4、(以下简称“托管部”)的风险管理、业务管理处负责对托管协议业务条款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建议或意见。(五) 总行法律合规部在协议存在法律条款变更的情形下对协议进行审核,并针对协议条款提交法律建议或意见书。(六) 总行账户管理业务协议须经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章签署;总行托管业务协议须经托管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章签署。(七) 经总行授权签署养老金业务协议的分行,由养老金产品经理负责审核协议版本、发起协议审批,由分行养老金业务经办部门的负责人对协议审批表进行审批,然后再由养老金产品经理履行协议的签署日期填写、签署盖章以及总行指定的协议归档等工作。第三节 协议版本管理第六条 养老金业务协议分为
5、标准版和非标准版。第七条 标准版协议的定义和管理:(一) 标准版是指总行与协议对方共同拟定、经各方内部预先审批定稿、具备固定条款的协议。标准版协议在使用时,只需要填写客户企业名称、协议费率、协议年限及履行文本内有关要素选项,协议文本即可确定。 (二) 标准版协议存在标准费率和标准协议期限。总行规定标准费率和协议期限的可浮动范围,如协议的费率或协议期限低于可浮动范围,则作为非标准协议处理,依照非标准协议的流程进行签署。(三) 标准版协议的文本须经过总行法律合规部以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审批,由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协议管理岗通过A发文或在综合管理系统等方式公开发布后方可正式使用。(四) 总行每年对协
6、议标准版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原则上应尽量保持协议条款的延续性和一致性。第八条 非标准版协议的定义和管理:(一) 协议文本不满足标准版协议要求的,均为非标准版。非标准版协议文本可以在标准版协议或已签署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得到,但协议文本须经过内部审核以及外部沟通确认后,方可盖章签署。(二) 非标准协议中所修改部分涉及账户管理业务条款的,须由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账户运营管理岗进行审核;涉及托管业务条款的,须由托管部业务管理处进行审核;涉及托管风险监控条款的,需由托管部风险监控处进行审核;如涉及法律条款的修改,须咨询法律合规部的建议或意见。非标准协议应提交总行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核,并由法律合规部出具法律建议
7、或意见书。第九条 标准版以及非标准版协议,在协议条款确定后,均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盖章签署。其中,总行签署的账户管理业务协议由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审批;总行签署的托管业务协议由托管部负责人审批;经由总行授权分行签署的养老金业务协议,须由分行经办养老金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审批。第十条 总行和分行人员在与客户、受托人确认协议文本及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应严格区分标准版和非标准版的使用条件,并仔细核对协议版本,避免造成非标准版本没有经过相应的协议条款审核就盖章签署的情形。第四节 协议签署流程第十一条 养老金业务协议的审核沟通和签署工作主要由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沟通协调履行。经总行授权的分行应在授权的范
8、围内独立签署有关养老金业务协议。第十二条 由总行签署的标准协议管理流程为:(一) 总行协议管理岗通过有关渠道(如受托人、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营销推广管理岗或分行产品经理)了解到企业或受托人存在签订养老金业务协议的需求或意愿,从对方接收标准协议电子版,并核对确认协议是否为标准版本。(二) 分行产品经理接到标准协议的电子版本后,在商定时间内,在综合管理系统中创建协议信息,同时发起协议审批。(三) 标准版本账户管理业务协议及托管业务协议审批流程由养老金中心有关产品业务处拟定,并在综合管理系统中配置相对应的审批流程。账户管理业务协议审批必须由养老金管理中心有关产品业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养老金管理中心负
9、责人进行审批,托管业务协议审批必须由养老金管理中心有关产品业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再由托管部负责人审批。(四) 协议审批流程终止后由协议管理岗负责履行其经办业务协议的盖章、分发、归档等工作。第十三条 由总行签署的非标准协议管理流程为:(一) 经协议对方及有关人员确认待签署协议为非标准版本的,应把协议电子版及时发送总行协议管理岗。(二) 总行协议管理岗沟通协调外部其他协议签署方、总行养老金中心账户运营管理岗及营销推广管理岗、托管部风险管理处和业务管理处,对非标准协议的业务条款进行审核,并对此过程的协议修改版本进行管理;若协议条款的修改涉及法律条款,还须咨询法律合规部的建议或意见,待各方审核后协议管理
10、岗需将确认后的协议文本提交法律合规部审核,并获取书面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书。(三) 在协议各方对协议的条款都达成一致建议或意见后,协议管理岗审核和确认协议版本。(四) 分行产品经理接到协议电子版本后,在商定时间内,在综合管理系统中进行协议信息创建,同时发起协议审批流程。非标准版本账户管理业务协议及托管业务协议审批流程由养老金中心有关产品业务处拟定,并在综合管理系统中配置相对应的审批流程。账户管理业务协议必须由养老金管理中心有关产品业务处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批,托管业务协议由托管部业务管理处负责人及风险监控处负责人审批后,再由托管部负责人审批。(五) 协议审批流程终止后由协议
11、管理岗负责履行其经办业务协议的盖章、分发、归档等工作。第十四条 协议签署过程中需注意的事项包括:(一) 依据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范企业年金业务的有关要求,企业年金协议的管理费率未能为零;(二) 企业年金业务协议中禁止出现以折扣、折让或管理费返还等形式变相降低收费的条款;(三) 禁止以阴阳协议、补充协议等形式变相降低或提升企业年金业务管理费用。补充协议主要适用于协议续签、协议业务条款更改等情形。通过补充协议更改协议费率,其合理费率范围应与业务协议的合理费率范围保持一致。(四) 协议条款中应注明我方保留两份协议原件,以便我方协议存档。第十五条 分行必须在取得总行的授权之后,方能在总行的授权范
12、围内单独签署协议,否则应把协议提交到总行进行签署。第十六条 由分行签署的协议管理流程为:(一) 经授权的分行在收到受托机构的协议签署需求时,由分行产品经理对协议版本进行核对,判断是否为总行授权范围内的标准版协议,尤其是费率是否符合标准;若协议的条款均为标准版本文、仅协议费率低于标准版要求,则分行须向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有关产品业务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有关产品业务处负责人同意后,分行方可签署;否则,分行未能单独签署协议,须把协议提交到总行进行签署。(二) 分行产品经理确认为协议标准版本或协议费率经总行审批之后,把协议提交到分行养老金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批,并保留有关审批记录。(三) 协议审批后,
13、产品经理依据有关分行用章、用印流程要求履行协议的签署盖章工作。(四) 分行产品经理依据有关本办法第五章中规定的协议保管、归档和登记要求,履行协议原件寄送总行、协议扫描以及协议登记等工作。第五节 协议保管、归档和登记第十七条 养老金业务协议原件视情形由总行办公室或养老金管理中心统一存档保管。其中总行签署的养老金业务协议,须在总行办公室保留一份原件,同时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保留一份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分行签署的养老金业务协议由养老金管理中心保留协议原件。同时,协议也采用电子方式备份,由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汇总存放。 第十八条 分行签署的协议,除依照分行的规章制度在办公室保留有关原件或复印件外,还需提交一
14、份原件给总行协议管理岗。分行签署协议后,需对协议进行扫描,并按总行指定的方式履行协议的登记工作。第十九条 在每月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分行应向总行寄送已签署的协议原件,并向总行提交电子版协议扫描件及协议登记结果。第二十条 总行养老金管理中心每月末复核、汇总当月分行上报的已签署协议原件、电子扫描件及分行协议登记结果,确保所有协议登记信息与协议原件之间的账、实一致。如发现差异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沟通解决。第二十一条 养老金管理中心为分行提供协议信息查询渠道,分行所能查询的协议仅限于与该分行的客户或业务处理有关的协议。第二十二条 协议信息的登记应遵守保留历史协议信息的原则,所有已准确签署的
15、业务协议均保存其历史记录,未能随意删除。第二十三条 协议原件应定时存放到带锁的柜子中,存放地点和存放方式必须防盗、防火、防潮和防尘,由专人负责保管工作,避免协议的丢失、损毁。第二十四条 协议原件应依照所属分行或签署时间进行分类,按顺序存放。第二十五条 养老金业务人员对协议的查阅以电子扫描件为主。如外部或行内监管、稽核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协议原件,协议保管人员须做好协议调阅的登记,防止协议原件被带出。第二十六条 依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业务记录及档案的保存年限不低于15年。第六节 协议作废及问题处理第二十七条 已签署且正式生效的协议,无论是否到期,均作为正式协议予以保存。第二十八条
16、 如协议文本、协议费率存在错误而致使协议各方重新签订,或者因客户企业年金计划未能成功报备而致使相应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托管协议失效,则我行在获取受托人的通知后应对所签署的协议标记为无效协议,予以作废。协议作废时,须在与协议对方确认后,盖上作废章,保留一份,并依据有关需要与协议对方重新签署有效协议。第二十九条 作废协议须在协议信息登记表中单独列表登记,并注明作废原因。第三十条 协议签署过程中,应注意避免以下问题。一旦发现问题出现,总行协议管理岗、营销推广管理岗、账户运营岗和分行产品经理应马上沟通解决。对于由分行经办的协议,如频繁出现下述情形,总行在季度分行执行力考核及年度分行总体考核中可酌情降低分行的考核得分,情节严重时依照*银行问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一) 在协议签署过程中向客户或总行隐瞒重大的、足以影响协议有效性的事项,给我行带来权益损失的;(二) 重要协议要素没有在协议中加以规定,如协议企业名称、协议起始生效日、协议有效期、协议签署时间、费率等;(三) 协议原件没有及时邮寄总行、协议电子版及协议登记信息没有及时提交给总行,或者协议登记信息记录不准确,致使有关业务统计、考核工作受延误或影响。第七节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养老金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和说明。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